民法 脑图思维导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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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指定监护
∙有法定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又不能通过协商确定,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
∙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局指定
▪撤销监护权
∙1,实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2,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职责或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o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1,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2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公告期为三个月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管
▪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2应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应意外下落不明,但有关机关能够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其不受时间限制。
∙公告:
普通——1年:
特殊——3个月(应意外下落不明,但有关机关能够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继承
∙法人
o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o法人成立的要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财产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o法人的分类(根据创设目的和活动内容)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
∙代理
o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o代理的行使规则
▪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o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权利外观)。
如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盖有本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无权代理人持有本人的印章;
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人继续持该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
(4)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对本人的效力有:
①相对人有权主张合同有效。
本人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
②本人有权追认,追认时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变成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亦有一定权利。
相对人享有选择权,主要表现在相对人既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亦可行使撤销权,撤销与本人之间的合同。
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能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撤销的,须在本人追认生效之前撤销。
o委托代理
▪一般规定
∙①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被代理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物权
o物权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o物权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o物权包括
▪所有权
∙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处分:
处置物的法律地位。
)
▪用益物权
∙是指非所有分与所有人约定或依法,在所有人的财产上所设立的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限制性支配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债权
o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
o
(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o
(2)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o(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构成要件:
①为他人管理事务;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③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o(4)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①一方获得财产性利益;
②一方受到损失;
③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婚姻法
o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o结婚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男生不早于22周岁,女生不早于20周岁。
o无效婚姻
▪没有到法定婚龄
▪重婚
▪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愈
o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
o财产关系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o离婚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继承法
o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o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o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限使用遗赠扶养协议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协议未处理财产适用遗嘱
▪没有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o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
o遗嘱继承
▪遗嘱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2,遗嘱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瑕疵3,遗嘱内容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
▪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①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③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
例如,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默示方式变更、撤销: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人身权
o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o人身权的分类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监护权、荣誉权。
∙知识产权
o著作权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在作品在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o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o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o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置权改编权翻译权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o专利权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内容:
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标示权、转让权等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算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o商标权
▪商标权的特征:
时间性,专有性,地域性
▪商标取得原则
∙注册原则,商标专有权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先申请原则,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商标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有效期满后,期满前12个月之内申请再次注册有效期为10年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
(1)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标侵权诉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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