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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主要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而再保险市场却发展滞后。
特别是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尚无有效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
2.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缺少稳定性和风险共担机制。
在农业保险萎缩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包括气候风险和生产风险),主要采取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的形式。
这些形式存在着以下缺陷:
第一,财政救助主要解决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很难解决受灾农民再生产资金的需要问题。
第二,财政救助与紧急贷款基本上是现收现支,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没有一个预警机制,财政预留的资金的多少也缺乏科学依据,当大灾发生时,容易引起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调度困难。
第三,对我国这样灾害频繁、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依靠财政救济拨款,会增加财政压力,不利于宏观调控,也不利于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
第四,单纯的财政救助缺少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会加大依赖性。
不利于发挥农户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共防风险的积极性,致使资金使用的效率不高。
3.其他与农业有关的风险保障制度发育不足,作用微弱。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能力有限。
例如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不大,农民难以加入操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不完善;
投资兴建农田水利、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的新品种等受到地方财力的限制,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风险保障的有效程度。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能单纯只靠财政救济和银行贷款,必须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依靠“三驾”马车,一是农业科技的进步和运用,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加速器”;
二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它是农业发展的“润滑剂”;
三是农业保险机制,它是农业发展的“稳定器”,此三者缺一不可。
而“稳定器”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稳定器”。
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靠商业方式运作的,从理论上来说,它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由于农业其原生的弱势基础地位、多功能特点以及它的高风险性,必须要依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专一的、分担的政策保险机制做保障,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化解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困境,纠正商业性农业保险供给的不充分状况。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分散化的险种,经营主体难以自行消化其经营的亏损,所以不适宜完全的商业化运营。
再加上农业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其保险制度具有寄生性,作为一种诱致性保险制度,只能通过社会的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低保费下的保险供给,这就是政策性保险,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状况。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助于减轻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逆向选择是指大多高风险地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高,而低风险地区的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
其结果是使风险高度集中,原来测算的费率被扭曲,保险人为避免超赔而被迫提高费率,致使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受挫。
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不善或不积极,而给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这种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是普遍存在,难以控制的,它将造成农业保险定损困难,加上保险公司在出险以后又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及农民道德意识的影响,定损偏高,这更将加大保险公司运作的难度和成本。
政府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可以对保险制度加强规范,还可以采取一些政府特有的手段,如实行强制保险、严格监管等,来减轻农业保险中难度大,成本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3.我国加入WTO以后迫切要求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农业来讲,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从机遇方面看,世贸的有关规则对农业生产的国内补贴有明确的条款支持。
按照有关世贸组织的规定,我国今后农业的投入可达460多亿,这与我国近3年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等国内补贴方面平均每年投入只有270多亿元相比,存在多达190亿的缺口。
这个缺口正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宽松的运作空间,也给财政补贴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政府资金支持。
从挑战方面来看,政府必须积极介入,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中所提供的绿箱政策,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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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第三轮试验开始。
此后从2004年到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其中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
目前,农业保险的承保险种明显增多,业务规模不断增大,覆盖领域逐步拓宽,保险主体日益多元,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各项试点逐步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
2008年,中央财政在2007年基础上大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保费补贴经费预算由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60.5亿元,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由2007的25%提高到35%,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2007年的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截至2008年底,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同比增长112.5%,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三项指标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113%。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目前。
市场上存在的农业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基本涵盖了种养两业的各个领域。
种植业方面,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涵盖的主要农作物,在2007年初期的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5个品种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7个品种;
养殖业方面,2008年在巩固发展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家禽、淡水养殖和地方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截至2008年8月22日,能繁母猪保险第一个承保周期结束,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4355万头,提供风险保障4373亿元,承保覆盖面超过90%。
另外,除主要农作物外,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林木、烟叶、葡萄、西瓜、青稞等特色险种,进一步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例如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新增了豆类、柿子、大桃等险种,承保险种已达到16个,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495亿元,惠及农户16.4万户,已覆盖全市主要农业资源的30%。
(三)政策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在鼓励人保、中华联合等全国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自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专业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此外,浙江等地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的指导下。
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也在积极开展渔业保险经营的探索。
目前,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有:
股份制的商业保险公司形式、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向多元化发展的态势,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迈进。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2004-2008年,农业保险赔付共计117.26亿元,仅2008年农业保险为1400余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0亿元。
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赔款17.5亿元。
奶牛保险赔款1.5亿元)。
在应对2008年初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和“5·
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仅能繁母猪保险赔款一项就近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灾区重建工作。
同时,保险公司发挥在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大大提升了农业防灾救灾的能力。
例如,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投入5000多万元购买相关设备及实施防灾作业,极大提高了农户在防损救灾方面的能力。
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
自2004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实质性进展。
在政府各种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机遇期。
但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诸多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前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在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下。
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健全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仍然不够明确,这表现在两方面:
1,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
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
这些都是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仍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
因此有的地方政府把举办农业保险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把征缴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一种“滥收费”。
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灾“吃不完兜着走”。
使得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目前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甚至还想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例如个别地方政府存在的“钓鱼”问题),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2,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
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一直没有突破“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框架,“以险养险”加政府补贴的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这样,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没有明确的核算界限。
政府在提供补贴时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逐渐铺展的进程中,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仍掣肘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
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过渡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
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4454元,不到城镇居民的三分之一,而且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差距很大,农民在较低的收入水平并且扣除了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开销之后,其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所以即便是在现阶段政府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的前提下,1%-7.5%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支出也大大超过了其消费能力。
2,依赖思想严重和保险意识淡薄是制约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制度,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
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民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积极性,严重地制约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对此笔者深有感触,在岁末年初北方主要冬麦区遭遇了几十年不遇的特大旱灾之后,笔者曾在山东农村老家(山东日照,不属于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做过一项问卷调查,调查的结果着实令笔者震惊。
笔者抽样调查的问卷结果显示,有近73%的被调查农户准备自己承担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风险,另有20%的被调查者对待上述风险的态度是听天由命;
在所抽样调查的农户中听说过农业保险的占85%。
知道农业保险是如何运作的只占听说过的52%,而有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为7%;
在有保费补贴的前提下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也仅仅占到所调查户数的18%左右。
3,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益低,难以承担额外保险成本。
在政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今天,上述结果和反应出的问题不得不令人深思:
三是我国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使得农业生产分散化经营,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在不断的下降,客观上造成了农户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去化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
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收入水平低。
导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使得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集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缓慢。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技术水平落后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别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事先难以准确确定的预期利益。
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而且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
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
而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匮乏,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
1,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
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
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
2_农业保险定价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定价要以风险区划前提、以精算理论为基础,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我国农业风险区划几近空白,精算技术甚为薄弱,叉缺乏完备的统计数据资料支持,费率的厘定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未能准确反应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导致严重的逆选择。
3,产品开发技术落后。
集中表现在产品质量低、针对性差,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四是定损理赔技术落后,我国不仅农业灾害损失的测定技术落后,而且没有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随意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而我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
现行的2002年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十分笼统,其中只有第155条规定:
“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刚刚修订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仅有一处提及到“农业保险”,即第186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且原本计划在2007年底出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也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搁置。
在国家积极推进政策试点的今天,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五)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2005年以来。
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支出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最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的力量有限。
使得“保费补得起,但来了大灾却赔不起”。
因此,尽管中央要求积极扶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没有政策上的支持,大多数地区不敢贸然行事,大多是等待观望。
这是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六)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的缺失
农业生产易受巨灾风险事故的袭击,大面积旱灾、水灾在我国各地的发生频率都很高。
例如在1997-2006年间,旱灾对农业的影响占所有灾害影响的54%,因此,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对此。
加拿大曼尼托巴省的农业保险实例给我国提供了很好的教材,该省从1959年开始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起初的26年里,大部分年份保险费支付赔款后略有结余,但是由于1986和1988两年大旱,不仅将26年的积累花光而且举债,这些债务在此后多年才偿还完。
而2009年初我国北方主要冬麦区所遭受的罕见的旱灾再次暴露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体制的“缺位”。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月5日,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1.55亿亩,其中冬麦主产区受旱面积1.43亿亩,重旱4635万亩、干枯116万亩,在特大旱灾面前,农民们并没享受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雨露。
在十多个遭受旱灾的省(市、区)中,只有安徽省明确将旱灾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而其产生的旱灾赔付款目前也只有区区2.4万元。
而目前,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
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
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无疑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各级地方政府身上,这也是目前地方政府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隐忧所在。
(七)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存在诸多隐患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经营+农户自愿参保”的制度安排。
为使得这一制度安排更好的发挥效力,有关部门要求,必须在农民缴足保费、基层财政补贴到位之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才会随之落实的一种“补贴联动”的补贴方式,这种补贴方式虽然有避免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和“钓鱼”问题的设计意图,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是这种方式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来源陷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的博弈之中,不利于建立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信任机制;
二是上级财政资金拨付存在滞后性,例如2008年,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未到位资金为10.48亿元,约占当年保费的十分之一,这不仅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到位率,也会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层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补偿方案时过于保守;
三是这种“补贴联动”方式将产生不公平现象,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一步和过多享受上级政府财政的补贴,而那些粮食主产区或西部经济落后地区。
虽然更需要政策性农业保险,但限于财力可能会导致上级财政补贴的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产生明显的补贴累退效应。
同时,财政状况良好的地区,往往农民的收入水平也相应较高,自身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也相应较强,从而限制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发挥效力。
加快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都是立法先行,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
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等,都在各自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中国农业保险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这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原本计划在2007年底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也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搁置。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以及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农民的参与方式、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内容,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扶持,世界上40多个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国家根据本国实际都相应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扶持方式。
政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是世界各国支持保护农业的普遍做法。
也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逐渐铺开,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以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持续的推进。
1,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的做法,也是我国应予以重视的。
目前,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
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的范围仅限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我们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三农”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订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参照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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