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主意问题与实务技巧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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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围,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买卖合同的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a.质量约定不明确;
b.履行地点不明确;
c.付款期限不明确;
d.违约责任不明确;
e.付款方式不明确;
f.履行方式不明确;
g.计量方法不明确;
h..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
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
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
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
支票的大小写不同;
日期有误;
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
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
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四.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
容应尽量详尽、明确。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本可以进行参照。
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
一方面可以对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对恶意履行的防。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
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
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
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点(十分重要);
出了纠纷由那里的仲裁委员们仲裁,或由那里的法院受理,这些可由双方协商填写
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往来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签订合同。
在您和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建议您注意如下的几个小细节:
第一,对方的基本信息很重要。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将来产生纠纷有依据可遵守,或者协商或者诉讼或者仲裁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说话。
如果起诉或仲裁的话,被告或者被诉人的身份一定要确定。
假如,对方是个人,而合同上只有对方名字和,没有其他任何信息,你又无从查询,那么你的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就没法写,你就会面临起诉屋门或者被驳回的尴尬局面,你的权利当然就不会被得到保护。
建议:
把自然人的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注明对方的住址和通讯方式。
如果对方是公司,那么就要把公司的经常营业地注明,公司的通讯注明。
第二,为使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对于那些信誉不好的小公司或者自然人(尤其是没有固定工作、外地自然人)为约束他认真履行合同,最好让他提供担保,这样,即使他无能力偿还或者赔偿你的损失,可以要求保证人代为承担责任或者以担保的财产抵偿。
第三,违约责任要明确具体,要规定违约金。
很多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损失等,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使得实际执行起来没法确定,造成一定的举证不能,很多损失银缺乏足够的依据和政局支持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比如,对违约方可以这样约定:
违约方支付对方货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
基于此,对于违约的约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否则,连违约的问题都没法确定,那损失或者违约金的也就失去了意义。
第四,权利义务容要具体明确。
比如,一个土地租赁合同,一定明确土地的四至,不能产生歧义,而且一定要有双方盖章认可的位置图,防止对方钻空子。
第五,明确定金和订金的含义。
定金是订立合同的保证或者叫担保。
一旦收到定金方违约依法违约方要双倍返还对方;
交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订金确实订立合同的资金。
合同不能履行,收到订金的一方要返还订金。
不会涉及双倍返还的问题。
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些年来,买卖合同纠纷量逐年上升的趋势。
除去恶意签约的情形外,绝大部分买卖合同纠纷的形成是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不谨慎和过失造成的。
而出现不谨慎和过失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目的意识。
笔者根据多年合同管理的实践,认真分析和研究了产生合同纠纷的成因,感到有几个问题在合同签订前、起草中、签字时和签订后应特别注意。
一、明确把握买卖合同的目的
在实践中,不少买卖合同签订者都认为自己很清楚合同签订的目的。
根据公司或老板、领导的安排,让我采购设备,我的目的就是将设备买回来;
让我销售产品,我的目的就是把产品卖出去。
其实这只是买卖合同的浅层次目的。
因为有了这样一个目的,而且是一个浅层次目的,但却被当事人认为是唯一的、最高的目的,所以,在签约过程中就会预埋不能被当事人觉察的风险,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多方面,需要签约人或者决策人全面考虑,并全面体现在合同中。
签定合同的目的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是实现与市场形成和价值体现相联系的等价交换目的。
交换是经济学中的重要概念,若干种类或若干数量的交换就形成了市场,交换过程也是劳动价值的体现过程。
这是每一个具体买卖合同中都包含的重要社会容。
可以说,这个目的是订立合同经济学层面上的目的。
在这样一个目的中,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觉遵守诚信、等价、公平的原则。
其实,有不少合同纠纷的形成是因为“诚信缺失”或“显失公平”或“非等价”造成的。
我们说“诚信缺失”而不是“缺失诚信”,指的是诚信有瑕疵。
商人的通常心理是卖高价和买低价,正常状态下,这是商人或者说是买卖关系的特征,否则就不会有利润。
但是,如果有目的的放任瑕疵结果的发生,或者遮掩商品未来必定会出现的瑕疵,那么纠纷就必然产生,也就达不到等价、公平和诚信交换的目的。
既然是实现了交换,这次交换也没有完全达到目的,甚至会损害社会利益。
另一种情况是为了追求低价购入,而有意或无意隐藏所购产品的功能,导致产品使用价值的降低,也会发生这样的问题。
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买的不如卖的精”,其实这里就包含着一个诚信问题,不等价和显失公平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有一个生产羽绒服的公司,曾经广泛宣称其羽绒服如何好。
一件普通的羽绒服坎肩要价高达600多元,打折销售后也达到了300多元,而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所宣称的感觉,因此,很快进入滞销阶段。
到后来,干脆卖不出了,企业只好关闭。
买卖羽绒服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种交换,当诚信缺失后,合同便缺少了等价交换的基础,交换也就不会再存在了。
二是实现获取利润的企业经营目的。
这是管理学层面的目的。
企业生产商品并进行销售,目的就是要获取利润。
作为企业,要研究和分析利润的来源。
利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非价格越高,利润就越大。
沃尔玛的零售价格最低,但利润最丰,我国有一个生产畅销口服液的公司,曾经每百毫升卖到了280元,可谓价格之高,但由一件小小的合同纠纷案为起因,年销售收入上百亿元的公司很快就倒闭了,利润就更无从谈起了。
一次买卖获得的利润不是利润,获得长期的买卖才是真正的利润。
企业最大的利润是有长期的买卖做。
原材料有人卖给你,产品有人买你的,这才是根本。
而要实现这样一种目的,就要精心策划每一份合同,将这种理念贯穿到每一份合同中。
但是,有不少合同在订立时没有考虑的这样深远,埋下了纠纷的祸根。
如果我们能够接触一下形形色色的合同签订者,你会深感这种企业经营责任对合同的重要性。
有的业务员签合同只是为了完成公司下达的指标。
因此,便不择手段地去寻找商机,将自己的行为独立于企业之外,常见的是交不了货却称没问题,“交不了再说!
”在“再说”时被告上了法庭。
有的业务员是为了吃回扣,只要有回扣,什么条件都可以放松,结果导致了纠纷。
有的业务人员为了多拿提成,只要收回货款,我拿到了提成,以后的事爱谁管谁管,结果纠纷不断。
有的业务人员是为了在领导或老板面前表现自己水平,在合同中规定不切实际、无法实现的理论条款,结果形成了纠纷。
如此等等。
所以说,企业的合同必须围绕持续经营和长期获利来订立。
这要求业务人员具有责任感,忠诚于企业,将企业的目的与订立合同的目的相结合。
三是实现使用价值得以体现的商品功能目的。
这是经济学层面的第二个目的。
商品具有两种属性,其中的价值属性在前面已经涉及,这里指的是使用价值属性。
所有买卖合同都是针对标的物的买卖,而所有合同标的物都有其使用价值属性,即物的有用性,而这种有用性与商品紧密相联,实质上是功能的有用性。
也就是说,我们签订合同,购买物品,买的不是某一种物品,实际上买的是能满足我需要的商品的功能。
老师购买教鞭,用以指点板面,买的是指点功能,现在激光指示器能更好地体现这种功能那么就不用买教鞭了,如此而已。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着重考虑功能,能满足我生产生活需要的功能,而不是确定的某一种物。
这在确定合同标的物时非常重要。
我们在确定合同标的物时,要考虑几点,一是不同物品具有相同的功能,采购者要做出购买那一种的选择,二是同一物品具有不同的多种功能,采购者要做出以那种功能为主的选择。
三是基于“功能价格比”公式,做出对价格的选择。
采购的东西功能欠缺,不能较为理想地满足需要,或者采购的东西功能过剩价格昂贵,都会成为合同纠纷行成的原因。
如果在采购谈判开始,能够较为准确科学地确定标的物的功能,并根据功能确定标的的种类、规格、型号、产地、商标,就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比如因退货发生纠纷,有的是因为质量不合格,有的是因为不再需要,有的则是因为对功能的不满意。
要退货就要找个退货的理由。
销售者则要找出对应的理由来反驳,互不相让时,纠纷就产生了。
四是实现法律保护和准备得到法律救济的目的,这是法学层面的目的。
买卖双方为什么要签订合同?
实际上是在解决相互信认条件下的不信认矛盾。
双方订立合同,是一种相互信认,但又怕对方不履约,于是就“白纸黑字”的干。
如果你违约了,靠我个人的力量没有办法对付你时,我依据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政权的保护,这是一种最高保护。
若要想依据合同得到国家的保护,就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来。
否则国家不但不会保护你,而且还会惩罚你。
要实现这样一个目的,就要严格地、灵活地遵守和运用国家的法律。
要求签约人员掌握合同法、质量法、诉讼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法规。
需要强调的是遵守法律要严格,运用法律要灵活。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纠纷问题是因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全面、不准确而形成的。
经常出现的模棱两可的条款有:
“合同签订后30日交货”,“验收合格后付款”,“按相关标准验收”,“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仲裁解决”,“木箱包装”,“送货到需方所在地”等。
这些条款都是独立条款,在执行时要靠双方的意会和再协商才能履行,一旦意会有分歧或协商不成,便会纠纷骤起。
(上述条款的问题是:
1、30日交货时间不准确。
有这样一个案例,双方签订购买20吨钢材,上午签订合同后,下午供方即要求送货,原因是货占用租来的仓库,是付费的,但需方也无地方存放,要求过20天再发货,纠纷发生。
2、验收合格后付款,不知“后”多少天;
3、这样的仲裁条款无效,之后又引起了管辖权纠纷;
4、木箱包装太笼统,三合板木箱和真正原生材木箱差别太大;
5、送货到需方所地不明确。
需方的营业地、生产厂所在地、标的物使用地有时不是一个地方。
)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考虑如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五是实现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
订立合同就是为了履行。
一份规、严谨的合同,能对双方当事人形成善意、诚信履约的压力。
因此可见,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多层次的,不是唯一的,合同目的不明是会引发合同纠纷的。
二、资信考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因为资信审查不明所导致的合同纠纷履见不鲜,并且损失更大。
可以说,欺诈合同的产生,绝大多数中因为资信审查不到位,在判决后难于执行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也是由于资信审查没做好。
某厂采购一台露天行吊。
选择了某省会城市的一家“起重设备制造厂”。
营业执照上显示,这个起重设备制造厂注册资本4000万元,注册地在省会,成立时间1975年,企业性质是国有。
可谓是有实力的老牌子厂家。
一台18万元的行吊买卖合同签订后,很快进入了履行期,当设备运抵某厂安装时,才发现产品根本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除机械和电器部分有问题外,连主梁的强度都达不到标准,纠纷形成了,在法院参与的调查中才发现,该厂在2000年就倒闭了,倒闭了的工厂承包给了个人经营,承包人从省城周边的个体户那里购买各种零配件,拼装后销售,根本达不到起重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要求,购买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考察分资格和信用两部分。
资格指的是当事人的资质和能力,包括资产状况、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资质等级、生产许可、经营围、特许进入、财务状况等。
信用则指的是诚信度,包括履约能力、纳税状况、售后服务状况、广告真实性、承诺兑现等。
每一项考察不到位,都可能造成合同纠纷。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与资信考察相关的问题是:
第一、轻信。
在商业交往中,理智谨慎是十分重要的,轻信别人的言行往往招致祸种。
特别是熟人的介绍,是轻信对方的媒介。
谈判场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
“这个公司没问题,我们可以拿人格担保!
”岂不知这种人格根本不值钱。
第二、诱惑。
价格诱惑、质量诱惑、效益诱惑随处可见,并往往起到作用。
网页上的广告“XX项目一天赚一万!
”能一天赚一万元的项目还会登广告卖给别人?
都来不及,但还是有人相信。
第三、急于求成。
基于多种原因,当事人急于完成合同的签订,省略或放松了资信审查,等到合同成立后,才发现了问题,结果产生了纠纷,不但没有加快速度,反而却延误了时间。
第四、自信。
有的人过份相信自己的感觉和经验。
比较典型的是在合同决策时,有的人会说:
“不会有问题的,我不见兔子不撒鹰,他能骗我什么?
”没想到明明看见了兔子,但鹰却逮不着,原来是一个幻影。
某公司订立了一份来料加工铝合金窗户的合同,前提是送料到公司后,公司应提供19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公司领导认为,来料的价格比质保金还要高,应该没问题,便签订了合同。
等到合金窗加工好之后,对方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拒收货物,形成了纠纷。
事后才调查清楚,对方是为了销售积压的铝合金材料。
第五、义气。
不少纠纷合同的原因是当事人讲哥们义气。
商业活动是规的、严肃的,不能论义气,俗话说“买卖场上无父子”,就是这个道理。
某单位规定,货物销售给个人必须带款提货。
有一个人在开始代理销售货物时,每次都带款提货。
随着时间的延长,当事人之间感情越来越好,这个人提出了赊销。
单位领导认为这哥儿们有信誉,讲义气,没问题,赊销开始了。
当欠款额达到100万元时,对方却找不到人了。
资信审查是合同决策的重要的、不可忽略的环节。
从技术上看,审查资信的途径有以下几条:
一是咨询政府机构。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询对方的注册情况和经营情况。
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对这种查询是很负责的。
笔者曾经向省市工商局发出查询当地一个企业的经营情况。
该局在不到一周的时间,特快专递回函,详细介绍了该企业的情况,并提示“该企业信誉不佳,我局刚接到三项投诉,请贵公司慎签合同。
”
二是银行查询。
向银行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银行查询一般不要直接向对方银行查询,最好是委托自己的开户行,向对方银行查询。
笔者曾委托任丘市中国银行向中行哈萨克斯坦分行查询当地一家公司的资信,不到三个小时就得到了详细答复。
三是律师查询,重要合同可委托当地律师出具法律咨询书。
四是公证查询。
向对方索取经公证的有关文件或说明。
五是委托审查。
既委托一个专业机构,以第三方的名义对对方的财务、质量等进行审查。
并依据审查报告确定是否合作。
从技术手段看,资信审查可通过对对方的资质文件、管理程序、设备状况、技术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美国的大公司在确定分供方时,首先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分供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以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为依据,来决定是否签订采购合同。
六是派人调查。
这是最常见的查询方法。
资信审查的意义和作用很大,它能够预防合同纠纷的形成,能够提高合同订立的质量;
能够规企业部的管理。
资信审查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在整个合同决策、谈判过程中都包含有资信审查的容。
特别是在谈判中,随时都要注意分析和评价对方的资信状况。
当把握到有关资信的重要信息后,要采取果断措施。
资信审查过程中,除了对公司、企业等法人资格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
签约当事人的身份很复杂,有法定代表人亲自谈判签约的,还有企业员工代理谈判签约的,也有其他委托代理人谈判签约的。
这就是注意审查这些人的身份真实性,授权围和授权期限。
有些人的授权委托书上写着“全权授权”或者“全权代理”,这是不能完全信赖的。
遇有这种情况,一定要和授权单位联系,弄清授权围。
“特命全权”是一个国际法畴的外交术语,是不适用合同法和诉讼法的。
三、细节不能忽视
合同法规定,合同主要条款齐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合同就可成立,当事人在谈判签约时,对主要条款都能够认真对待,但往往忽视了合同的细节。
实践中,因为合同的细节问题所引起的诉讼非常多,应当予以重视。
合同实践中,签订合同是不应该区分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的,合同中的每一个字都非常重要,每句话都是对权利义务的界定。
我们经常听到因为一个字所形成的合同纠纷,虽然不可思议,但的确是存在的。
有人曾经向笔者咨询过这样一个案子,说甲方给乙方写了一条子,容是“还欠款一万元。
”结果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还钱。
甲方辩称:
“我是欠乙方一万元,但已经还清了,我给他打的条子明明写着还欠款一万元,他怎么还和我要!
由于“还”字的多音多义,在这里引出了纠纷。
真可谓是一字诉了。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次纠纷,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限不明造成的。
这份合同规定“质量应达到GB-1999XX号规定的标准,由乙方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异议期6个月。
”表面上看,这个条款设有什么问题。
当产品发出后,乙方却迟迟不出检验报告。
过了6个月之后,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找乙方进行交涉。
乙方说:
“这个产品我们还没有使用,要等到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问题,那时起才能开始计算异议期。
这个纠纷的原因是异议期没有起始时间。
下面是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几个问题。
1、以“前”或“后”限定期限。
如“X月X日前交货”、“X月X日后付款”等。
合同期限应当明确,几月几日就是几月几日,不能含糊。
鲜活商品要规定到分钟。
曾经有一个鱼苗买卖合同,规定X月X日运到,结果在规定日的晚上运到交货地,鱼苗全部死亡。
司机说上午他检查时还好好的。
2、以“有关”、“相关”等词做定语。
如“按有关标准验收”,“执行相关规定”等等。
产品标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很多的,有一些产品,标准与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一些法律和法规相互间也有冲突。
由于双方对“相关”的理解不尽一致,往往导致纠纷。
某单位购买一批阀门不能使用。
原因是采购单位执行的是石油系统通用的美国石油学会制订的标准,而供货方执行的是中国的国标。
纠纷就不可避免了。
3、以“普通”、“特殊”等词替代标准。
如“普通包装”、“特殊材料”等等。
包装和材料都是有标准的,不能以普通和特殊替代。
4、验收条款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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