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资料台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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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安全监理资料分目录
(一)<
固定页>
6、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
7、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
8、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9、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
工程基本概况表
编号:
监B1-
工程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南湖城市综合体道路网一期工程
建筑面积
/
结构类型、层数、高度
建设单位
瓯海区现代商贸业开发几建设办公室
项目负责人
叶汉新
设计单位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魏安平
监理单位
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
张秋菊
施工单位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陈永兴
工程造价
186366376.00
开竣工日期
2012/07/23
2013/11/23
质量目标
合格
安全目标
安全无事故
质监备案
安监备案
意外伤害保险单号
办理日期
相关单位、人员联系电话
安监站
瓯海区市政安监站
分管安监人员
林盟律
现代商贸业开发建设办公室
现场管理负责人
季克辉
设计负责人
现场监理人员
詹久萱、石林超
何永江、徐海博、任永
安全员
黄世鹄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编号: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应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建筑施工企业公章。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然后向项目监理部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应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最后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至少在开工前7日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后即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得无故顺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没有针对性,缺项、漏项严重,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应退回重新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审查时间相应拖延,直至符合要求。
4、每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少于3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5、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实施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6、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履行当事人签字制度。
二、安全资料审查制度
1、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供的相关安全文本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查验。
2、工程开工前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好现场相关的工程安全资料。
3、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承包单位改正。
三、监理施工安全交底制度
1、在工程施工前根据要求应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具体内容见监理安全交底单),如有特殊工程的要增加补充交底内容,安全交底应有针对性,并符合及时性、科学性、经济性的原则。
2、安全技术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履行签字手续。
四、安全检查制度
1、监理要根据合同时段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开展安全检查。
2、检查内容和方法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实施(包括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资料)。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有书面整改单发到项目部,责令项目经理部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后,可以发出工程暂停令。
五、安全报告制度
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全例会制度
1、在召开每次工程例会时,必须将施工安全单独列出。
2、安全专题会纪要单独设置备案,与会者必须履行签到手续。
七、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制度
1、现场监理必须对项目经理部验收后的各类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确认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有一般隐患的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项目部及时整改;
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签具不同意使用意见。
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3、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对其负责。
4、对其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起监督和指导作用,并对其进行工作考核。
5、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项目经理部实施安全控制,履行监理职能。
6、主动和建设单位衔接好安全监管工作。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对所监理的项目负监理安全责任。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
2、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监的指导下主动做好安全工作。
3、认真做好监理安全台帐,对项目部提供的相关资料、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初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总监审核。
4、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完成好总监交办的安全工作,对其项目的安全负直接监理责任。
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
持证项目
姓名
证号
有效期
项目副经理
施工员
技术员
材料员
电工
塔吊操作
塔吊指挥
电焊气割
架子工
其它
注:
各类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并标明指定使用的工程项目、使用的时限。
核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
班组
公司教育
项目部教育
班组教育
日期
人数
教育人姓名
本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阅项目施工经理部安全教育台帐后填写。
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方:
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湖城市综合体道路网一期工程项目监理部
被交底方: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城市综合体道路网一期工程项目部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作业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交底:
一、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工程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二、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
1、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组织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
2、组织编制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送、公布。
3、及时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及时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4、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备案。
5、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施工现场须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施工进度向项目监理部报验。
8、在建的建筑物内禁止住人。
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年月日
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
甲方:
浙江公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项目监理部总监工程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制订监理安全责任书,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瓯海区南湖城市综合体道路网一期工程工程地点:
南白象
建筑面积/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建筑总高/
二、施工单位: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工程造价:
186366376.00
四、计划开工时间2012/07/23竣工时间2013/11/23
五、甲方安全责任范围
1、及时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组织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
3、完善监理安全台帐体系。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监理进行安全检查。
六、乙方安全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受甲方的委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3、严格执行监理公司的有关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4、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七、按照公司奖罚制度,未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奖监理费总额的%,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罚监理费总额的%。
八、附加条款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后共同遵守执行。
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附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具体地说,就是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
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
实行监理制度,是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商之间引入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高质量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以便初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工程监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制度对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是否承担监理责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协调、控制,即一般所称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以达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的目的。
所谓“三控”,是指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的管理;
所谓“两管”,是指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
所谓“一协调”,是指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使之都能按照预定的计划有条不紊地做好各自的工作。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承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制度。
与国外的工程监理制度相比。
最大的区别就是,国外的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实施工程监理,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授助资金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也就是对这些工程实行强制监理。
但在实践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
这样,在施工安全生产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地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图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
因此,应当加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6.1.2规定: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根据上述规定,《建没工程监理规范》已经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安全事故。
因此,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投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淮。
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
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在具体程序上,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一般包括: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自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
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条例第五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建筑法》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并且规定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法》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聘请的,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进行监督。
从表面上看,工程监理单位只对建设单位负责,其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完全来自于其和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
但是从国家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这项制度来看,特别是国家对特定的工程还推行强制监理这一作法来看,国家是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的。
作为一项制度,当然就不简简单单的是以民事关系为基础了,制度是一个系统的东西,国家确立一项制度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为了达到一定社会目的。
因此,本条例证是基于一种这样的认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
这里的未进行审查包括完全没有进行审查,也包括没有尽到审查应有的深度。
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应当达到一个怎样的深度,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到怎样的程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其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工程监理单位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对于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是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的,否则,在法规中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除非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否则,工程监理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这项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
表现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是,其具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权利。
其实这一项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于应当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本没有发现;
二是工程监理单位虽然发现了事故隐患,但是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不能以自己根本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为由,逃避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因为相对而言,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不难做到,难做到的是发现事故隐患,而这恰恰是本条的核心内容,也是预防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以后,并不是通知完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就可以了。
因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履行一种社会义务,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所以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一定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这里对于报告提出的要求是及时,如果报告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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