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和意义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7090609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31.78KB
谈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和意义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谈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和意义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谈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和意义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受到两点限制:
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
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讲,债务人是否提出重整申请,由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
新破产法为何将重整申请权赋予债务人的股东?
因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的部分出资人希望申请企业重整,而在其他出资人控制下的债务人权力机构却坚持不申请重整的现象。
为协调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少数出资人的权益,新破产法做出了持有注册资本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提出重整申请的规定。
2、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及营业事务。
新破产设置了管理人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申请)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进驻企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各项财产及营业事务。
从某种角度看,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角色和地位类似于企业正常运作时的董事会。
此时,债因为破产重整程序则属于例外,务人则丧失了对企业所有财产和业务的控制权。
.
在此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这无疑给债务人的重生增加了便利,也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新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该规定说明,一方面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综合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另一方面即便由其自行管理企业也需要接受对法院及债权人负责的管理人的监督。
3、担保物权暂停行使。
在重整制度的安排上,既要考虑尊重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也要考虑有利于实现重整的目标。
如果允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其权利,可能不利于实现重整的目标,尤其是在对债务人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
为了企业的复兴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新破产法第75条规定:
“在重整其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另外,在重整期间,为保证继续营业所需的资金,债务人可能需要向他人借款。
然而,重整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状态,缺乏充分的信用基础,难以获得借款。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强化对新债权的保障,赋予其优先清偿的地位或者提供财产担保。
根据新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负担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可以得到优先清偿。
此外,出借人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该债权设定担保,为债权人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4、重整计划的多样性。
重整计划是有关债务人重建的具体方案,是债务人再生的宣言书。
它包括有关各类债权人、担保权人、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变更;
公司营业或财产的转让、产权变更、资本减少或新股、债券的发行、兼并、分立,公司的新设等措施。
重整计划需要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前,“重整计划”只能被称为“重整计划草案”。
新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5、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
新破产法8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照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分类实行分组表决。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调整,还将另设出资人组。
一般情况下,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改组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所有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最后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裁定批准。
显然,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条件较为苛刻,有可能一份对债务人重生十分有利的重整计划草案因某一表决组的拒绝而无法通过。
此种情况下,依据87条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一旦被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二、重整制度的意义.
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清算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它的创设主要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把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
债务人经破产清算后,他的所有财产将被瓜分,主体也将被消灭。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一定程度上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
尤其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某些企业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人数也多,一旦破产,非但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同时还会造成大量员工失业,轻则地区经济遭到重创,重则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
因此,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
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其二,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其三,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
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
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仍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债权人或其他利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破产重整制度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
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源于英国,它在债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
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产生渊源折叠相对于破产清算制度而言,破产重整制度出现较晚,一般认为其最早见于1925年的英国《公司法》。
而其真正普及则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的事情。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
从历史上考察破产重整制度乃萌生于19、20世纪之交,并在20世纪30年代得到发展。
主要地看,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仍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
一是经济因素,另一是制度因素。
1、经济因素。
现代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资本高额化、结构控制化此一经济组织的的经济崩溃和解体分化,很可能导致彼一经济组织的经济困难、生产停业、产品滞销,严重者甚至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这种使经济组织连带受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灾难性的。
因此,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自然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首要考虑目标。
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下,商业组织是以公司为基本形态的。
公司组织可谓一国经济的基石。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是起着中流砥柱的基础性作用。
由此,现代各国无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
众所周知,破产倒闭是同工人事业联系在一起的,他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效地保存公司企业,尤其是保存公司员工多、债权人亦多的上市股份有效责任公司,无疑是解决工人失业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破产重整制度恰好满足了这种需要。
2、制度因素。
人们对破产和解制度种种弊端的逐渐认同,乃是破产重整制度得以产生的制度性因素。
预防破产、保存企业既然已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首要价值目标,以清算为本体的传统破产法遂面临着吐故纳新的变革任务。
和解制度的产生多少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标志着破产立法的救济本位由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的进一步倾斜。
(二)和解制度的产生加速了重整制度的建立
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解决工人失业,最终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
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的和解制度,是由和解与整顿两部分组成。
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制度,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
此外,和解与整顿的结合,使得政府部门对于债务人的整顿,以合法的途径参与到法院的审判程序之中,政府行政部门的积极参与成为和解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这明显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不符合变化了的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要求。
在这一点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有着显著的不同,该《条例》在规定的和解程序中,加入了由法院指定和解监督组行使相应监督职权方面的内容,使和解与整顿分开,代之整顿的是对法院负责的和解监督组织。
这不但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和解制度在实现防破目标上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明晰化和尖锐化。
正是这些障碍,促成了重整制度的迅速产生,塑造了重整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关系调整的局部性,导致预防破产的目的难以达到。
一般情况下,导致企业陷于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和解对于企业的内部关系表现出无能为力,它只能就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债务人能否有效地利用这个重整的时间和机会,则取决于企业内部的协调。
2、担保债权的优越性,使得和解目的经常落空。
和解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企业的东山再起,但是民法上存在的“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则有力地妨碍着和解目的的实现。
3、程序价值的单一化,导致对社会利益的难以顾及。
和解协议直接体现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
4、和解措施的表象化,难以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难企业。
和解协议能否履行,预防破产的目的能否达到,法院、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只能消极等待,而缺乏积极干预的权利。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有其内在的历史必然性。
因为破产和解的程序使命,只是在于债权人的谅解和让步的前提下,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使债务人一方面缓解了部分债务负担,另一方面为重振经营赢得了时间。
但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势表明,仅依靠破产和解,许多债务人仍然无法清理内外关系和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使得债务人陷于经济困境的诸多主客观因素,并不能因破产和解而得以消除或者杜绝。
因此,许多经历了破产和解程序的债务人,最终仍免不了被宣告破产的命运。
不仅如此,破产和解制度本身并不对有优先受偿权的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往往能够得到无条件的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予以限制,
破产和的全部满足,而破产企业则难于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再者,并没有为破产解在程序机制的设制中,大多没有脱开破产宣告的固有模式。
破产制度本身,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破产和解的被动性和解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更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更富生命力的破产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破产重整制度这种在本质上更优越、和滞后性。
因此,生。
毫无疑问,破产重整制度赖以产生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克服破产和解制度的诸多缺陷,使的对债务人的救济,不仅可以恢复其清偿能力,更可以恢复其生产方式经营能力,从由此看来,使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真正落到实处。
而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甚至也不只在于保现代破产法融进破产重整制度基本宗旨不仅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客观结构和动态平衡。
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法律调整本位由个体向社会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破产重以及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渗透。
正因为如此,的逐步转变,整制度在现代各国破产法上逐渐形成,或者渐臻完善,普遍出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
特点与特征折叠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从某种角度看,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角色债务人则丧失了对企业所有财产和业务的控此时,和地位类似于企业正常运作时的董事会。
制权。
破产重整程序则属于例外,因为在此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这无疑给债务人的重生增加了便利,也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显然,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条件较为苛刻,有此种情况可能一份对债务人重生十分有利的重整计划草案因某一表决组的拒绝而无法通过。
条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一旦被87下,依据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意义所在折叠它的创设主要为了解决当债务人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清算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把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
务人经破产清算后,他的所有财产将被瓜分,主体也将被消灭。
终结折叠正常终结折叠.
破产程序亦终结,则破产重整计划程序借宿,完毕,能够打到重整计划目标,重整计划执行
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这种情况属于重整的正常终结。
非正常终结折叠在重整期间,有下列庆幸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3)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按住不利于债务人的行为;
(4)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及其实
2011-04-14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
内容提要:
引入破产重整程序、确立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之处。
破产重整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它的确立,标志着现代破产法价值追求完成了从债权人利益至上的个人本位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的转变。
为实现破产重整所蕴含的社会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理念,新《破产法》设立了破产重整的申请制度、担保限制制度、自动冻结制度、分组表决制度以及重整计划的法院批准制度。
为确保这些制度的实施,法院担当了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
破产重整、社会利益、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历时10年完成草案起草工作,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已施行20年的《破产法(试行)》。
一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相对于旧《破产法》,新增的重整程序是新《破产法》最大的创新,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空白。
破产重整,是一种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偿程序。
1破产重整体现了“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和指导原则,是严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立法实践吸收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一次有益尝试。
一、破产重整的价值确立:
从债权人利益至上到社会利益至上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体现着近现代以来破产法理念的巨大转变:
从债权人至上主义,发展到兼顾债务人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平衡;
2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
3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鲜明地体现了古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破产 重整 制度 特点 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