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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校园违法犯罪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已不是什么新鲜问题了,但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有句古语叫“良医治未病而不治已病”。
对未成年人即校园犯罪案件从源头进行预防才是重点。
那么如何预防呢?
一、首先应该做到知法,然后方知守法。
要让青少年朋友们知道什么是违法?
什么是犯罪?
知道什么不能为,什么不敢为,明白违法及犯罪的后果。
这就是我今天要讲《刑法》的主要目的。
但是,刑法是一门科学,要靠今天这几十分钟的时间讲出一个子丑寅卯来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下面我就有关刑法的基本知识简要谈谈。
主要说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刑法的研究对象、目的和任务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违法和犯罪。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
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
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呢?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当然违法行为不仅仅是以上列举的这几种行为。
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了八种罪名,其实这八种犯罪也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但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在违法与犯罪问题的关系上搞清楚这一点就行了。
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的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什么是犯罪构成呢?
犯罪构成,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它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说起来有来有点抽象,但其实简单说来就是,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什么是刑事责任?
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责任的标准。
具有以下四下方面的特征:
(一)强制性。
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严厉性。
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轻则判处罚金,重则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法律责任。
(三)专属性。
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替代,不能转嫁;
(四)准据性。
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依据。
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为变更,也不许“私了”。
刑法原则,刑法有其基本的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有三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内容不在一一赘述。
我国刑法体系结构严谨,制度健全。
总括起来有共有十大类罪名,452个分罪名。
以上我主要讲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构成、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征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体系构成这些基本的概念。
这些都是我们初步了解刑法的一些常识性问题。
下面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对在校园中常见的几种具体犯罪予以介绍以引起同学们的警戒。
1、抢劫罪。
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到张某(系宁县新庄中学学生)宿舍向张某索要钱财,并用拳头在张某面部击打,抢去张某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后以80元出售。
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观210元。
2011年9月的一天,石某又伙同冯某到宁县和盛“七彩路”网吧,将被害人王某骗至一楼楼道,以不给钱便用啤酒瓶殴打相威胁,抢去王某现金600元。
石某分得200元,冯某分得400元。
赃款被挥霍。
案发后,检察机关向法院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冯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二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二被告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
决定对石某从轻处罚,对冯某减轻处罚。
冯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
一审以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侵财类犯罪中首要打击的对象。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抢劫罪的处罚刑法263条明确规定,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规定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中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校园中抢劫犯罪发案率历来居高不下。
主要是由于青少年对法律的无知,有的大同学向小同学强拿硬要钱物,弄不好便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犯罪。
抢劫罪处刑是比较重的。
是八种严重刑事犯罪之一,也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同学们一定要认识该罪的违害性。
2、盗窃罪
对于盗窃罪就不举例来说明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行为历来是侵财类犯罪的一个常态。
盗窃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对盗窃罪处罚。
《刑法》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在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5000元至于20000元,特别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
较大500元至2000元。
一般以后2000立案。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有些人从小有小偷小摸习惯。
岂不知习惯是慢慢养成的。
有句话叫“小时偷针,大进偷金”。
所以有不良习惯的同学应引起注意。
不要为一时的贪念而毁了自己前程和一生。
3、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无理挑起事端,滋生是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均有可能构成。
具体表现以下四下种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们的校园内也可能有这样的同学。
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有些高年纪的同学欺侮低年纪的同学,有些身体强壮的同学欺侮身体弱小的同学。
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有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4、故意伤害罪
2008年11月的一天,赵某、王某、胡某(三人当时均系在校学生)三人伙同朱某(未满十四周岁)、马某、罗某去宁县西区某校找仇某索要赵某的欠款。
在该校朱某与被害人周某发生纠纷,赵某、王某、胡某便上前帮忙。
四人将周某打倒在地后,又有弹簧鞭、砖块、瓦片等在周的头部及身上乱打,致周某重伤。
侦查期间四人的家长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赵某与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校园伤害案也是发案数较高的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岁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尤其应该引起同学们重视的是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人重伤或者死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二、预防校园犯罪除了要学习基本刑事法律知识之外,增强青少年的自我防范意识也是十分重要的。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通俗地说,“预防”就是指通过外界的教导和帮助,结合未成年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来防范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守法的目的,这里的“预防”关键体现在“提前”这个字眼。
青少年朋友们如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呢?
(一)要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
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因为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外因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本。
(二)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不阅读不健康书刊、不看不健康电影、电视,不沉迷网络游戏,不染毒品、不结交不良朋友,不参与赌博,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
同时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三)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同学们要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青少年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沉着应对,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如果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
通过各方面的力量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同学们,俗话说的好: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一棵小树长弯了,简单方法伐掉就行了。
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出现了偏差,那就会影响他的人生。
未成年人的心理防线是脆弱的,社会、学校、家庭都要行动起来,保护未成年人。
此外,一个人要从小确立远大的理想。
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对于增强未成年人的“免疫力“或“自控力”、防范于未然,远离犯罪,将有特殊的意义。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也只有从小养成讲道德、守纪律、爱学习、依法律的好习惯、好行为,才会真正实现自己的远大抱负,成为社会需要的栋梁之才!
同学们!
你们今天是桃李芬芳,明天是祖国的栋梁,祝愿同学们好好学习、快乐、健康的成长!
谢谢大家!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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