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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各地的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但同时,我国的社会发展也进入到社会矛盾凸显期,一方面,现代化城市越来越需要洁净的环境、井然的秩序和规范的服务,另一方面,拥入城市的农民和城镇生活无着的居民为了生存,不惜破坏环境,不遵守社会规范,给执法管理带来了诸多难处。
我们县的城管执法队伍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的,当初我们的城管大队在城市管理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一度成为全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主要力量。
三、城管队伍的法源
《行政处罚法》
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立,源于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行政处罚法》公布后,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
该通知要求:
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
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是必要的、适宜的。
从试点工作情况看,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应当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领域等。
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分级全额上缴国库。
有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该决定规定: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
该决定要求:
省、自治区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的要求,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改变了过去城市管理力量相对分散,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查处、“十个大盖帽管一个小草帽”的情况,避免了有利的事情争着管,无利的事情都不管,初步形成了行动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执法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法规: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国务院部门规章: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
省政府规章:
包括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
四、城管执法主体
1.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是指享有行政执法权、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的社会组织。
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⑴必须是社会组织:
是指人们按一定的目的,自觉地、有意识地组成的整体,包括国家机关、正党组织、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不一定都是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⑵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
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某种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一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⑶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
这个职责范围就是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效力的空间。
我们的职责范围就是县城区,执法领域主要涉及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城市供水、市政设施等方面。
⑷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即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2.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6条。
(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行政处罚法关于授权主体的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相同,但规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而不是一般组织。
第17条。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五、城管执法人员
1.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主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由行政执法人员组成的,同时其执法行为也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来具体实施的,没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主体就是一个空壳。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中,依法代表行政执法主体,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就是代表城管局执行城市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执法资格,也就是取得了《执法证》的在编在册人员。
2.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具备一般行政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生理条件和文化水平外,还应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⑴政治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即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有严格的政治纪律性,有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⑵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作为专门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能力,即对纷繁复杂的执法对象和执法中遇到的各种情况,需要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综合判断能力;
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对所作的执法行为要有条理清楚、明白无误的分析表达能力;
对瞬息万变的情况要有灵敏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⑶业务知识。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执法专业知识;
二是与执法工作相关的其他业务知识,如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等。
其中,尤其要熟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熟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熟练运用到执法管理过程中。
⑷工作作风。
作风是一个组织、一支队伍或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外在的一贯表现和态度,因而具有直观性、确定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行政执法人员无疑要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这主要体现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
它具体落实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做到全面、公正地调查和收集一切与执法有关的证据材料,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其他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上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并从客观事实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正确处理。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
设置简易程序一是在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处理应急事件:
二是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也为当事人所接受。
如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的。
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完整、要求严格、适用广泛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听取当事人意见。
案件调查终结后,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两项义务:
①事先告知。
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②听取意见。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3)作出处罚决定。
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送达处罚决定书。
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行政处罚执行措施。
第51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在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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