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工作会议讲话安全生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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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
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
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
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
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
第五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
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讲话
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刚刚结束,市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前三季度工作,部署四季度任务。
由于德新市长、志恒副市长均因公外出,我受德新市长委托参加今天的会议暨市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
关于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市政府已于9月15日在全市“十·
一”旅游黄金周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部署,市政府安委办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十·
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池安办明电〔2004〕14号),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下面,我就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国庆期间和年内安全生产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安委会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取得较好成绩。
刚才,全省会议上,我市被通报表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
一是事故总量同比有所下降。
1-8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511起,下降27.4%。
二是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1-8月份,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14起,死亡14人,分别下降26.3%和41.7%,是全省4个未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之一。
从目前情况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绝对量依然较大。
1—8月份,全市各类事故共死亡130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0人,上升8.3%;
道路交通、农机等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呈大幅度上升。
究其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上的问题,根本上还是“以人为本”的思想还没有真正树立。
我们一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全面、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决不能麻痹大意,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要树立“经济要发展,生产要安全;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的观点。
越是形势好、发展快,越要重视安全生产,使各项经济工作在稳定的环境中健康运转。
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十·
一”旅游黄金周的安全
一是切实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安排、落实好国庆假日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领导要坚守岗位,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狠抓落实。
要层层落实“十·
一”前和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领导、每个基层单位、每个岗位。
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消防、交通、质监、旅游、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对车船、索道、缆车、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和高危行业企业等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是认真抓好各项旅游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落实工作。
在“十·
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中,要重点督查落实以下8个方面:
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
2、景区景点安全,包括景区景点危险路段、区域客流的管理与疏导、高峰时段客流量控制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完善情况,索道、缆车和各种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状况,古建筑、古民居坚固状况等;
3、交通运输安全,包括车辆“三超”、船舶“三无”运营情况,公路路况及危险路段警示标识设置、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等;
4、消防安全,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疏散标志完善情况等;
5、食品卫生安全,包括餐厅、排档卫生保洁、食品品质、存放保管、加工制作以及餐厨具消毒情况等;
6、大型公共活动安全,包括大型活动审批程序、聚散通道畅通情况等;
7、特种旅游项目安全,包括攀岩、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的设备、防护安全情况等;
8、各单位领导人带班、工作人员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
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公安、安全、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十·
一”黄金周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效益”五统一目标。
三是搞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和索道、缆车、车船等游客运载工具以及各种游乐设施、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对存在问题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经营场所和旅游设施、设备等要依法果断关停。
加强对运输工具的检验,严肃查处车辆超载、超限运输,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节日前要加强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严禁超能力接待游客。
四是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国庆值班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已发出通知专门作了安排部署。
假日期间,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尤其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值班,及时解决和报告安全生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畅通。
三、突出重点、加强防范,着力抓好年内各项安全工作
一是抓住重点领域,深化专项整治。
要从存在的突出问题着手,把危险化学品、矿山、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等作为安全整治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克服松懈思想和厌倦情绪,按照整治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目前,道路交通和农机事故比较突出,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二是采取得力措施,加快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严格实行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制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市政府安委会重点督促整治的10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逐一落实整治的责任、措施和资金,实行定期督查,跟踪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尤其是对列入省政府安委会重点督促整治的2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尽早消除隐患。
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行政许可法》已经正式实施,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也有利于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
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
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齐抓共管。
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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