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定期自检作业指导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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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项目类别
电梯定期检验的自检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第9条的规定,由自检机构对电梯技术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对该项目进行自检,并根据自检结果出具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7.定期检验流程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维护保养过程,制定自检程序和自检流程图。
8.检验仪器和要求
自检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第9条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检测检验仪器,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仪器设备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下表的要求。
电梯年度自检和定期检验配备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1.万用表
2.接地电阻测量仪
3.转速表及限速器测试设备
4.钢丝绳探伤仪
5.声级计
6.游标卡尺
7.钢直尺
8.卷尺
9.塞尺
10.磁力线锤
11.弹簧秤
12.放大镜
13.验电器及常用电工工具
14.便携式检验灯
15.照相机
16.温湿度计
17.对讲机
18.警示牌
19.钳形电流表
20.绝缘电阻测量仪
除非有特殊规定,仪器和量具的精确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质量、力、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检测误差应在±
1%范围内;
b.电压、电流检测误差应在±
5%范围内;
c.温湿度检测误差应在±
5%范围内。
9.检验项目及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
9.1技术资料
9.1.1使用资料
【检验内容和要求】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9.1.1.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9.1.1.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Ⅰ、Ⅱ、Ⅲ所述文件资料(Ⅱ的(3)项和Ⅲ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Ⅰ、Ⅱ、Ⅲ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9.1.1.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9.1.1.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9.1.1.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述9.1.1.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Ⅰ、Ⅱ、Ⅲ所述文件资料”即指如下内容:
Ⅰ制造资料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规格型号;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Ⅱ安装资料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Ⅲ改造、重大维修资料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规格型号;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代码、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自检方法】整理审查并提供齐全的资料;
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或者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日常维护保养(或者施工)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对日常维护保养(或者施工)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其中,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另行提交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复印件备存。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在用电梯,Ⅰ、Ⅱ、Ⅲ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9.2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9.2.1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9.2.1.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
~75°
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9.2.1.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9.2.1.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自检方法】
(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即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9.3照明与电源插座
9.3.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自检方法】目测,操作验证开关的功能。
9.4断错相保护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9.5主开关
9.5.1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自检方法】检查主开关的设置;
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9.6驱动主机
9.6.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9.6.2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自检方法】对驱动主机进行检查,各部件工作应无异常;
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9.7紧急操作
【检验内容和要求】
9.7.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9.7.1.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9.7.1.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9.7.1.3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9.7.1.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9.7.1.5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自检方法】检查紧急操作装置各部件情况;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电气安全装置和手动松闸功能。
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
其中条文序号为9.7.1.1的项目,仅指可拆卸盘车手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9.7.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9.7.2.1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9.7.2.2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9.7.2.3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自检方法】检查并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9.7.3应急救援程序:
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自检方法】目测。
9.8限速器
9.8.1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自检方法】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9.8.2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自检方法】审查并填写限速器动作速度核验报告,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检查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及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
9.9接地
9.9.1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自检方法】现场检查;
必要时测量验证。
9.10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
(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自检方法】由维护保养单位测量并记录实测值。
9.11井道及相关设备
9.11.1井道安全门
9.11.1.1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9.11.1.2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自检方法】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9.12井道检修门
9.12.1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9.12.2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9.13极限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轿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9.14随行电缆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自检方法】现场检查。
9.15井道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9.16底坑设施与装置
9.16.1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9.16.2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自检方法】检查并操作验证停止装置。
9.17限速绳张紧装置
9.17.1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自检方法】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9.18缓冲器
9.18.1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
9.18.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9.18.3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
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1)检查缓冲器的固定、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及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2)定检自检时,实测并记录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9.19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9.19.1轿顶电气装置
9.19.1.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10.19.1.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1)检查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
(2)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9.20轿厢安全窗(门)
9.20.1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自检方法】操作验证。
9.21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当可靠固定。
【自检方法】目测检查。
9.22轿厢面积
9.22.1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9.22.1.1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9.22.1.2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9.22.1.3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自检方法】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9.23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9.23.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9.23.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
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自检方法】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照明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
9.24地坎护脚板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自检方法】检查并测量相关数据。
9.25超载保护装置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自检方法】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9.26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9.26.1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9.26.1.1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9.26.1.2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
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9.26.1.3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1)用钢丝绳探伤仪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
测量并判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
测量时,以相距至少1m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2)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
9.27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自检方法】检查;
或者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进行检验。
9.28补偿装置
9.28.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9.28.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9.28.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1)检查补偿绳(链)端固定情况;
(2)模拟断绳或者绳跳出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9.29松绳(链)保护
如果强制驱动电梯的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自检方法】轿厢以检修速度运行,使松绳(链)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9.30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自检方法】目测并查验设置是否合理。
9.31轿门与层门
9.31.1门间隙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9.31.1.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
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9.31.1.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自检方法】测量相关尺寸并记录实测值。
9.32玻璃门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9.32.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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