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煤矿建设一通三防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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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
3.4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3.5建井风机:
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为全矿井、一翼、一个分区或一个井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
3.6主要通风机:
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一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3.7局部通风机:
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3.8前期工作:
井筒(指立、斜井筒及平硐,以下同)开始施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9一期工程:
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3.10二期工程:
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爆炸材料库等。
3.11三期工程:
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
四、基础管理及各期工作界定
4.1?
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瓦斯及二氧化碳含量、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及地温等资料。
明确瓦斯及地温梯度,分析推测瓦斯等级、自燃等级、煤尘爆炸和热害程度。
4.2新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
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煤矿(煤矿或煤业公司统称煤矿)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设计单位、煤矿、项目部和有关部门。
4.3煤矿应根据瓦斯预测报告,进行计算风量,具备瓦斯抽采条件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4.4煤矿根据揭露煤层的瓦斯情况,对煤层瓦斯赋存参数和瓦斯含量进行检测分析,检测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煤矿、项目部和有关部门。
并按新的等级进行管理。
4.5揭露煤层时,煤矿应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鉴定工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按4.3程序办理。
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项目部,项目部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6矿井施工前,应有消防水池及供水设备和消防管路设施,其水量、水质、水压满足消防要求。
4.7高瓦斯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4.8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4.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结束之前,按设计完善防治火灾系统和火灾检测系统。
4.10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4.11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设计,明确通风方式、工作面风量计算、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风机安装位置、通风防尘设施及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的设置等。
4.12井筒施工到基岩段开始测风、测尘、瓦斯检查工作,开展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巷道施工应进行防治自然发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报表。
4.13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防尘管路系统图及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防治火灾系统及抽采系统建立时,应绘制相应的防治火灾系统图和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图。
五、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责任
5.1?
煤矿项目部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
通风管理机构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
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5.2煤矿煤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和配备负责通风工作的通风矿长及副技术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人员。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由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井建设期间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高瓦斯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采队伍,并配足专业人员。
5.3矿建项目部负责施工作业区域“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且必须服从煤矿的统一管理。
三期工程结束前,煤矿必须接管“一通三防”全部工作。
5.4煤矿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领导、部门(区队)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防范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负主体责任。
煤矿建立相关监管责任制,对项目项目部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灾害负总责。
5.5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六、通风
6.1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地点的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19%。
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氢气H2
0.5
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或测定,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部门及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2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风速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
m/s
备注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0.15~15
有梯子间四周经封闭的井筒按此风速掌握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0.15~12
风?
桥
0.15~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回风巷
0.15~8
设有梯子间四周未封闭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
0.5~8
有瓦斯最低风速为1.00m/s
带式输送机的回风井筒,箕斗提升的进风井筒,掘进用局部通风机与回风口间的巷道,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6
带式输送机的进风井筒,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4
掘进中的岩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
0.15~4
6.3?
井下各工作地点必须保证每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供风量。
6.4进风井口以下或送入井下风流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预热措施,防治井筒或作业地点结冰,已经结冰的,要采取除冰措施。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达到26℃~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达到30℃~34℃,其它地点空气温度达到28℃~32℃。
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温度超过最高限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5矿井施工所需风量应按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程序要求进行算取。
6.6井筒施工巷道长度达6m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其风机和风筒符合设计选型要求。
风机安装在地面距井筒口不小于20m,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应设临时风机房。
风机和临时机房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
井下排除的污风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
6.7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1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
主井与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
每完成1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6.8?
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
高瓦斯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
6.9使用建井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时,应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为井筒施工通风用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建井风机必须与井下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
6.10?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主要通风机因通风阻力大、距离长等原因,必须在井下设置辅助通风机,供给风机新鲜风流,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11通风系统变更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
6.12高瓦斯矿井在形成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二期工程或采区和巷道施工。
形成采区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工作面顺槽施工。
6.1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煤矿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煤矿和项目部调度室。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必须观察风流方向和有害气体浓度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6.14立井施工井口封闭井盖及各处吊盘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6.15掘进巷道贯通: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称为贯通前),矿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通安全距离,提交贯通通知书报项目部和煤矿技术负责人、通风部门。
两条预通的掘进巷道由同一单位施工,项目部负责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施,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
若两条预通的掘进巷道由不同单位施工,煤矿负责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停止1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煤矿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管理。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6.16进风井口不准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
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6.17?
井下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同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应符合本办法6.1规定。
6.18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按质量标准设置,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6.19井下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若在瓦斯涌出量不大区域掘进采用混合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20?
井下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20.5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双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20.8每旬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6.21风筒要悬吊平直,固定牢靠,拐弯处要用弯头或缓慢拐弯,风筒接头连接牢固,吊挂接设维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6.22?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标准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检查板。
井下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时,且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由指定的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6.23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6.24?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其硐室要符合扩散通风条件。
若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投入运行的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6.25建井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全矿井掘进、硐室等用风量的总和。
安排掘进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掘进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6.26必须建立测风制度,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旬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掘进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测风项目包括:
风速、断面、风量、温度、氧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每次测定结果应记录手册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及时准确完整填写测风记录,按月上报通风报表,并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测风人员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6.27矿井施工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防安全检测仪表。
检测人员专人专用,每种型号仪表的数量按使用量的120%配备。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按时送检并按规定进行维护、调试和校准,确保仪表准确有效完好使用。
6.28煤矿通风部门应建立通风安全仪表维修、校准室,其修校人员需经相关部门安全计量培训,取得计量证,方可上岗。
修校人员负责对通防检测仪表定期校正和及时检验维修。
七、防治瓦斯
7.1?
煤矿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由有资质单位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瓦斯矿井,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达到1m3/min~3m3/min时,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该掘进区即定位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或变化异常区。
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超过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或高二氧化碳矿井。
7.2?
掘进巷道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必须按有关地质资料预计煤层的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探明煤层赋存状况,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石井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3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4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项目部和煤矿技术负责人报告。
7.5二、三期工程总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6?
必须从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7.7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7.8检修或搬迁机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7.9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只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时,方可恢复工作。
7.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告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办法6.1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铁轨、管线和支护金属网等导电物体,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
7.1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7.1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以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启封及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技术组织措施,并报矿上一级业务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由矿救护队组织排放瓦斯。
7.1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警戒地点和警戒人员都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7.14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及回风系统内的供电和其它工作。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风机的停、送风必须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排放瓦斯时,井口周围20m范围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7.15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内火、瓦斯等安全措施,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7.16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7.17?
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
安全检查工、爆破工、安全监测工、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测风工、防火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二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检测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
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7.17.4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瓦斯浓度超过本办法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向矿调度室及通风部门汇报。
7.17.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并签字,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送煤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17.8回风侧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及掘进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每周至少检查1次。
可列入防火检查范围内,填写防治火灾记录内。
7.17.9正常通风的硐室及二、三期工程总进、回风巷道等地点,每旬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等,可列入测风检查范围内,填写测风记录内。
7.18高瓦斯矿井,煤矿应按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方案,组建抽采泵站,安装抽采泵及管路等。
当掘进巷道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必须实施先抽后掘或边掘边抽,达到抽采效果。
7.19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监测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采泵站内瓦斯泄露等。
当出现瓦斯抽采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瓦斯泄露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采泵主电源断电。
7.20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抽采效果和抽采率达到标准要求。
八、防治粉尘
8.1煤矿项目部在井筒开工前,必须有防尘供水系统。
其建设工程用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煤矿建设工程用水量、水压的要求,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8.2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管路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施工。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带式输送机巷每隔50米,其它巷道最多每隔100米安设阀门和支管。
8.3?
特殊凿井法施工的井筒及掘进井巷和硐室时,采用各种钻孔都应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爆破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爆破过程进行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及软煤层中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8.4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拌料喷浆,并使用除尘器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4
2.5
10~<50
1
0.7
50~<80
0.3
≥80
0.2
8.6煤矿项目部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工期不足6个月的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8.7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8.8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应安设隔爆设施。
应采用集中式隔爆水棚设置,掘进巷道长度达到350米至少设置两组,两组棚间距不大于120m,首组棚距工作面保持60m~200m。
8.9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瓦斯涌出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如投用的煤仓上口)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应用水棚隔开。
若与可爆点相连通的巷道100m范围内有阻爆的通风设施(如防冲击风门或风窗等),可不布置隔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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