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违法条款与案由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071308
- 上传时间:2022-11-28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20.74KB
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违法条款与案由Word格式.docx
《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违法条款与案由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餐饮服务日常检查违法条款与案由Word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餐饮股:
厍锁平
1、主要案由
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1.违法行为
①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②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③《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④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2.违反条款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3.处罚依据
①《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1.违反条款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处罚依据
①《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3)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案
1.违反条款
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处罚依据
①《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案
(5)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1.违法行为
①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⑤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⑥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2.违反条款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处罚依据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6)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案和不符合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案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7)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案
①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
②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
③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
④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
⑤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⑥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⑦经营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2违反条款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
(8)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
①经营病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②经营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③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9)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案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案
①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肉类
②经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0)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2)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案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
(13)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案
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②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①《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4)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①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②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
(15)经营或者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①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②使用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6)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①《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7)未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案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8)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案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违反依据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9)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这个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警告
(二十)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①《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餐饮 服务 日常 检查 违法 条款 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