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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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治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
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4.2.2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
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1.4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7.1基坑开挖应按照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当设排水沟,且应幸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
放坡开挖时,应对玻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7.6发生专门情形时,应赶忙停止挖土,并应赶忙查清缘故和采取措施,方能连续挖土。
4.7.4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运算工况相一致。
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纳止水构造措施;
3.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支撑端头应当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作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满焊,焊缝厚度及长度能承担全部支撑力或与支撑等强度,必要时,增设加劲肋板;
肋板数量、尺寸应满足支撑端头局部稳固要求和传递支撑力的要求;
4.钢支撑预加压力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端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形,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固后锁定。
7.3.2拱墙水平方向施工的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通过脆弱土层或砂层时分段长度不宜超过8M。
1.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91
3.4.2垫层的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每夯压完一层,应检验该层的平均压实系数。
当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填上层。
3.4.4重锤夯实的质量检验,除按试务要求检查施工记录外,总夯沉量不应小于试务总夯沉量的90%。
4.4.1关于以抗滑稳固操纵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选择代表性地点预留孔位,在加载不同时期进行不同深度的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试验,以验算地基的抗滑稳固性,并检验地基的处理成效。
4.4.2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变形与时刻矛孔隙水压力与时刻等关系曲线,推算地基的最终固结变形量、不同时刻的固结度和相应的变形量,以分析处理成效并为确定卸载时刻提供依据。
4.4.4预压后的地基应进行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等,以检验处理成效。
5.4.1检查强夯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测试数据和施工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务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5.4.4质量检验的数量,应按照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
关于简单场地上的一样建筑物,每个建筑物地基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处;
关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
检验深度应不小于设计处理的深度。
6.4.1检查振冲施工和各项施工记录,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桩或振冲点,应补做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6.4.5对大型的、重要的或场地复杂的振冲置换工程应进行复合地基的处理成效检验。
7.4.1施工终止后,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质量,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
7.4.2土或灰土挤密桩抽样检验的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
不合格处应采取加桩或其它补救措施。
8.4.1检查砂石桩的沉管时刻、各段的填砂石量、提升及挤压时刻和桩位偏差等各项施工记录和试验结果。
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补救措施。
8.4.3砂石桩挤密成效的检测可通过抽查进行,检测数量应许多于桩孔总数的2%,检查结果如有占检测总数10%的桩末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加桩或其它措施。
9.4.2搅拌极应在成极后7d内用轻便触探器钻取桩身加固土样,观看搅拌平均程度,同时按照轻便触探击数用对比法判定桩身强度。
检验桩的数量应许多于已完成桩数的2%。
9.4.3在下列情形下尚应进行取样、单桩载荷试验或开挖检验:
一、经触探检验对桩身强度有怀疑的桩应钻取桩身芯样,制成试块并测定桩身强度;
二、场地复杂或施工有咨询题的桩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
三、对相邻桩搭接要求严格的工程,应在桩养护到一定龄期时选取数根桩体进行开挖,检查桩顶部格外观质量。
10.4.3高压喷射注浆检验点的数量为施工注浆孔数的2%~5%,对不足20孔的工程,至少应检验2个点。
不合格者应进行补喷。
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2.1一样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1.0.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3.1.2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方刚检查,并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觉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明显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4.1.3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混凝土质量操纵标准》GB50164-92
3.1.3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
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它性自首。
4.1.6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不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股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一般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92
3.0.7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纳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经上述检验判定为有潜在危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0.7.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纳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7.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3.0.8采纳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0.8.3对预应力混凝土著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一般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3.0.8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第一应采纳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集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也可由地质部门提供人若集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纳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检验;
若含有活性碳酸盐集料时,应采纳岩石柱法进行检验。
经上述检验,集料判定为有潜在危害时,属碱一碳酸盐反应的,如必须使用,应以专门的混凝土试验结果作出最后评定。
潜在危害属碱一硅反应的,应遵守以下规定方可使用:
3.0.8.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纳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8.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混凝土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4.1.7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纳诲水拌制。
3.1.15选用外加剂时,应按照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3.1.16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体会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阻碍时方可使用。
3.1.17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不储备,做好标记,在运输与储备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119—88
4.2.1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接量应按照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1.6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4.1.9在采纳硅酸盐水泥或一般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接用混合材料。
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定,其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8.0.1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8.预应力施的冷技和张拉记录;
9.冬期施工热工运算及施工记录;
10.隐藏工程验收记录;
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工程的重大咨询题处理记录;
13.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文件及记录。
8.0.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验收,除检查有关文件、记录外,尚应进行外观抽查。
8.0.3当提供的文件、记录及外观检查的结果符合有关要求时方可进行验收。
2.2钢筋连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3.4.1热轧钢筋的对接焊接,可采纳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或气压焊。
3.4.2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
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采纳钢筋气压焊时,其施工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规定。
3.4.3钢筋焊接前,必须按照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工必须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畴内进行焊接操作。
3.4.4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电弧焊,应在冷技前进行;
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焊接。
3.4.7当受力钢筋采纳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ooMM的区段1内(图3.4.7),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50%。
二、预应力筋
受拉区不超过25%,当有可靠保证措施时,可放宽至50%。
注:
承担均市荷载作用的屋面板、楼板、模条等简支受弯构件,当在受拉区内配置的受力钢筋少于3根时,可在跨度两端各四分之一跨度范畴内设置一个焊接接头。
3.4.8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3.4.11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焊接:
一、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二、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
当焊接网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
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
3.0.2钢筋机械连接件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屈服承载力和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1.10倍。
4.0.1接头性能等级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采纳A级接头;
6.0.1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连接时,应由该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0.2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1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6.0.2.2对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应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6.0.2.3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满足强度要求;
关于A级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尚应大干等于0.9倍钢筋母材的实际抗拉强度fst。
运算实际抗拉强度时,应采纳钢筋的实际横截面面积。
6.0.4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纳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6.0.5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单向拉伸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性能等级进行检验与评定。
当3个试件单向拉伸试验结果均符合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判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
复检中如仍有五个试件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判为不合格。
6.0.6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3.5.1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的交叉点应扎车;
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置偏移;
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扎牢;
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
箍筋弯钩迭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3.5.3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二、受拉区域内,I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
三、直径不大于12MM的受压I级钢筋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措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扎牢;
五、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0.7倍。
①当一、二级钢筋直径d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采纳;
②当螺纹钢筋直径d不大于25MM时,其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应按表中值减少5d采纳;
③当混凝土在凝固过程中受力钢筋易受扰动时,其搭接长度宜适当增加;
④在任何情形下,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
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⑤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绑扎接头搭接长度应按一般混凝土搭接长度增加sd,对冷拔低碳钢丝增加切50MM;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2o时,1、H级钢筋的措接长度应按表中C2o的数值相应增加10d;
①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增加5d;
③两根直径不同钢筋的措接长度,以较细钢筋的直径运算。
2.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3.1.5钢筋的级不、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纳。
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3.3.1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害,油渍、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洁净。
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3.5.7受力钢筋的混凝土爱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并应符合表3.5.7的规定。
②处于室内正常环境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o且施工质量有可靠保证时,其爱护层厚度可按表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制构件中的预应力钢筋(包括冷拔低碳钢丝)的爱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处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的预制构件,当表面另作水泥砂浆抹面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时,爱护层厚度可按表中室内正常环境中构件的数值采纳;
③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爱护层厚度一样为10MM;
预制的肋形板,其主肋的爱护层厚度可按梁考虑;
④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爱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爱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5.8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不、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4.1.5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
4.2.5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①本表中的水灰比,对一般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对轻骨料混凝土系指净用水量(不包括轻骨料lh吸水量)与水泥(不包括外接混合材料〕用量的比值;
②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对一般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对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
当采纳人工捣实混凝土时,水泥用量应增加25kg/立方米;
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25kg/立方米;
③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0时,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④冰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在-5-15摄氏度间;
严寒地区系指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低于一15摄氏度;
4.5.1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
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刻,对采纳硅酸盐水泥、一般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接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
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木得浇水;
③当采纳其它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按照所采纳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4.5.4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末达到1.2N/MM2往常,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6.1混凝土在拌制和浇筑过程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一、检查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用量;
二、检查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
4.6.2检查混凝土质量应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对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尚应进行抗冻性、抗渗性等试验。
4.6.5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纳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即按标准方法制作的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的立方体试件,在温度为20土3℃、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d龄期时按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
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纳与结构构件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试件强度试验的方法应符合规定。
①试件应采纳钢模制作;
②对采纳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标准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
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下养护共28d。
4.6.7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
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三、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
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4.6.8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二、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之一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
三、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4.6.9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
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差不多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尚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
4.7.2对阻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4.1一样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2.0.2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2.0.7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塔接。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内外墙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2.0.1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O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畴内。
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范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畴内。
6设计不承诺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2.0.13砌体表面的平坦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2.0.15砌体临时刻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
2.0.1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
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
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
2.0.19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2.0.21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2.0.22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承诺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0.22的规定。
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纳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4.3砌砖工程
4.1.3砌筑砖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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