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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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3.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
4.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5.未一次性告知的;
6.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7.不按湘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文件要求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9、“收你100,奖你1000”廉政公开承诺制度
对于相对人提供真实可靠证据举报并经管委会优化效能办核实的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礼券等行为,管委会将按照收受钱物金额10倍比例(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对违规当事人,除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外,还将按照违规事项所支奖励同等金额扣减其年度考核奖金。
二、受理事项
根据市政府授权文件,目前受理立项、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消防、人防等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事项。
(一)经济协作处
1、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2、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4.1节能评估报告书
4.2节能评估报告表
4.3节能备案
(二)规划编制处
5、规划设计条件及定点(或选址)蓝线(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规划审批处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建类)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介审查(房建类)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园林景观类)
9、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0、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房建类)
1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市政类、园林景观类)
1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咨询(房建类)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咨询(市政类、园林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类)
14、建设工程色彩材质及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15、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
(四)建设工程管理处
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17、招标方案审查
18、招标申请、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备案
19、招标答疑及补充公告备案
20、中标通知书备案(含邀请招标及直接委托)
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2、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定
23、建设工程项目资本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解控
24、湖南湘江新区结合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查
25、湖南湘江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备案
26、湖南湘江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变更设计审查
27、湖南湘江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变更设计施工图备案
28、湖南湘江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29、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30、商品房预售许可(含变更)
31、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五)审批服务科
3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3、初步设计审查备案
34、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3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6、工程量清单上限值备案
37、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备案
38、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39、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
(六)两型社会建设处
4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41、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42、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4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4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45、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46、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七)工程技术管理处
47、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48、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备案
49、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50、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八)土地管理处
5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5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53、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54、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55、国有土地使用权修改出让合同
56、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57、土地权属确定
58、土地初始登记
59、分割发证
60、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
61、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62、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换登记
63、国有土地抵押登记
64、国有土地抵押注销登记
(九)征地拆迁处
65、农用地转用、征收
66、农用地转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67、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十)预算国库处
68、建设项目报建费核算
(十一)市消防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经办项目
6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7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7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7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7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十二)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湘江新区分站经办项目
74、质量监督申报注册
(十三)长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湘江新区分站经办项目
75、安全监督申报注册
(十四)市气象局驻湘江新区办公室经办项目
7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审批流程
改革后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17个工作日)
改革后市政类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25个工作日)
(含财政投资房建类项目)
四、分项指南
(1)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印章或捺按手印;
(2)复印件须携带原件核对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清单、收件和出窗日期一式两份经接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4)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原件彩色扫描,按要求制成电子档。
序号
项目
名称
业务
子项
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
出窗
资料
办理依据
备注
1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无
2个工作日
1、立项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2、湘江新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或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管委会相关领导批示等(复印件)。
立项批复文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第3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3、《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第3条;
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第2条、第4条、第7条第1款;
第14条。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个工作日
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件(原件)
2、项目法人的三证合一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等(复印件核原件);
6、由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第2条第1、2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第2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2005年)第2条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2015年)
1、适用于社会投资类项目;
2、该项审批在湖南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5个工作日
1、可研批复申请报告(红头文件)
2、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
5、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批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第3条第4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第2条
3、《长沙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试行办法》(2013年)
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5条、16条、17条
1、适用于政府投资类项目;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9月1日后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可研报告审批的前置条件。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申请红头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原件);
4、项目节能专篇或包含合理用能专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立项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
(3)《长沙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007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两份(原件);
5、立项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备案表两份(原件);
项目节能备案登记表
5
规划设计条件及定点(或选址)蓝线(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个工作日
(一)转(征)地类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除已明确建设单位的市政项目外,原则上由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或国土部门核发的审查意见(核原件留复印件);
3、转(征)地时附项目的,需提供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4、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一份及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附件原件贰份(核原件留复印件,进窗时须复核是否在一年有效期内,其中壹份用铅笔标注拟选址范围)。
(二)集体土地使用类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委托申请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有审批权的政府同意集体土地使用的批复文件或立项批文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3、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一份及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附件原件贰份(核原件留复印件,进窗时须复核是否在一年有效期内,其中壹份用铅笔标注拟选址范围)。
(三)国有土地划拨类
2、市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或岳麓区政府同意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或立项批文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
3、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一份及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附件原件叁份(核原件留复印件,进窗时须复核是否在一年有效期内,其中壹份用铅笔标注拟选址范围)。
4、省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选址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出让类
招拍挂出让:
1、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同意的申请报告(原件)、委托申请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须提供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城市设计图则原件叁份(城市设计编制单位、新区储备中心或片区公司盖章)
协议出让:
2、市政府或湘江新区管委会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文件。
(核原件留复印件);
(五)规划设计条件修改类
2、原选址意见书(原件,已办理则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定点蓝线原件,已取得用地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包括土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核原件留复印件)。
3、提供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局部修改成果审批通知单(T2)原件一份。
4、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一份及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附件原件贰份(其中壹份用铅笔划出拟选址范围)。
(六)土地转让类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委托申请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原规划设计条件和定点蓝线原件;
土地使用证明已有文件(包括土地红线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
3、转让协议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
4、经审核的有效期内的壹份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及其叁份附件原件(其中壹份用铅笔划出拟选址范围)。
(七)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类
3、人民法院核发的对该宗地处置意见批文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
4、经审核的有效期内的壹份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及其贰份附件原件(其中壹份用铅笔划出拟选址范围)。
(八)遗失补办类(接旧卷进窗)
1、规划设计条件及定点蓝线补办: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委托申请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建设单位遗失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无抵押等债权债务关系等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3)已取得用地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包括土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
(4)申请遗失补办的证件复印件(非必备项)。
(5)经审核的有效期内的壹份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及其贰份附件原件(其中壹份用铅笔划出拟选址范围)。
2、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及定点(或选址)蓝线补办:
注:
申请前应当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市市城乡规划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方可申请。
(长规发[2013]3号第十三条)
(6)刊登遗失公告的当日《潇湘晨报》、《长沙晚报》等向当地市民开放权威性的报纸一份。
(九)延期办理类:
1.原则上未挂牌的出让地的规划条件不能延期,应重新办理。
2.与现行规划相符则由规划编制处核对进行签章延期;
若与现行规划不符合,则应按现有规划重新办理。
(十)测绘、融资、土地分割蓝线办理类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委托申请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审核的有效期内的壹份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复印件(进窗时核对原件)及其贰份附件原件(其中壹份用铅笔划出拟选址范围)。
3、土地分割类需提供原有规划设计条件、蓝线复印件一份(进窗时核对原件),已建成或已报批总图的还需提供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注:
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符合则核发:
1、规划设计条件书原件贰份;
2、城市设计图则原件贰份(招拍挂出让);
3、定点(或选址)蓝线(国土调查红线)原件贰份。
注:
国有土地划拨类中,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壹份。
转(征)地类、融资、土地分割类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定点蓝线原件各壹份,测绘蓝线只核发蓝线原件壹份。
省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审查意见书。
不符合则核发:
审查意见告知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
4、《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订);
5、《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6、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7、其他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定。
国土调查红线与定点蓝线合并。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建类)
6个工作日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进行三证合一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申请的附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3、划拨决定书、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划拨地项目);
4、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地项目,核原件留复印件);
5、用地红线(核原件留复印件);
6、非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投资备案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复(核原件留复印件)(保障性住房须提供);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核原件留复印件,进窗时须复核是否在有效期内);
9、规划设计条件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10、经审批后的规划依据图或规划参考图(核原件留复印件,进窗时须复核是否在有效期内);
11、经规划局审定总平面图(核原件留复印件)、方案审查通知单(核原件留复印件);
12、日照分析报告(原件)(包括高层住宅、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商业、办公楼和多、低层住宅不需提供),如住宅日照不满足户数比例未超过总户数5%,建设单位应提交日照不足户在销售时告知的承诺书;
13、放线报告单及回执(原件)(须批后责任人签字);
14、建筑定位红线图(原件)(比例1:
500)1式3份;
15、补办项目须征得规划批后管理执法部门书面处理意见(原件)(免于处罚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已缴凭证);
16、建筑面积复核表(原件);
17、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复核表(原件);
18、各地块建筑面积总容量表(原件);
19、报建图3份(均加盖设计院签章、注册签章,其中1份盖核面核日照章、1份盖放线章。
3份均需加盖局经办人章);
20、初步设计备案表或批复(核原件留复印件)(政府类投资项目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社会投资房建类项目初步设计备案表可后置,但须建设单位提交设计责任自负的承诺。
);
21、公示资料(变更项目);
22、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需提供省住建厅选址意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23、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如建设单位委托了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以上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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