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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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还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的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续订,属于最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阶段,续订劳动合同原本属于难度不高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来推托责任。
司法机关如果认定此自动顺延类条款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义务,势必会导致更多的用人单位图省事,以顺延条款取代新劳动合同,这样导致的另一严重后果就是使更多劳动关系在顺延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为,劳动者无法仅凭具有顺延条款的劳动合同来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凭借顺延条款证明顺延期间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合同失去其最起码的功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用人单位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顺延条款,单位仍应及时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明确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
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散见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中。
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
通常认为,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既然不是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仍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后,如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会发生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
事实上,实践中也确实发生着类似案件,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发生自动顺延情形时,通过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内容,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发生的劳动争议。
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掌握双方签字盖章的顺延书面材料,对劳动者的权利也是较为明确的保障,如此一来,双方就共同创造了诚信和谐的用工环境。
_ _与___于_20xx_年_4_月 9 日签订的
劳动合同将于20xx年6 月_9_日依法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续劳动合同。
延续的劳动合同从20xx年_6_月10日起生效,并重新确定以下新的合同条款:
延续的劳动合同期限采取固定期限:
从20xx年_6_月_10_日起到20xx年_7_月_9_日止。
除上述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同意一并履行。
甲方:
(盖章)乙方:
年月日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决。
只要员工愿意即可。
三、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
注意要给企业自身留出空间;
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
四、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岗前培训”、“培训期”、“见习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
用人单位如想延长试用期,职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
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
五、企业在编制劳动合同时,为防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延迟、延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条款: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顺延。
”以免以后忘了,职工找麻烦。
六、国家规定加班标准以一小时为起算,超过一小时即为加班;
一小时以内,用人单位可自己规定是否为加班。
七、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可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定来鉴别是否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抓住劳动者的过失。
2通知对方协商解除。
3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解除理由可以是:
该劳动者个人能力不够,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
4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采用这条时,企业需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对其支付一个月工资。
企业的市场发生变化、转产、由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带来的人员岗位变动等,如涉及人数超过20人,可裁员;
如涉及人数低于20人,可使用这条解除合同。
八、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时,要留有证据,程序要合法。
九、夜班津贴不支付,不违法。
十、综合工时制:
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或每年XX小时。
如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合法的。
或一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但全年不超过XX小时,也
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但在合同中
须明确:
综合工时制并需要申报。
注:
非综合工时制,企业没有调休的,加班费仍然要给。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11天=250天季工作日:
250天÷
4季=天/季月
工作日:
12月=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十一、年薪制与工资制的区别:
年薪的特点:
1.工资按年计算按月支付;
2.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工资制的特点:
1.按小时或按计件方式计算劳动工时;
2.小时工最长15天发放一次工资。
十二、工资支付手续要保留2年以上备查。
十三、职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接触劳动合同,工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费支付。
十四、对于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可按工伤保险条理来办,原则上可停发工资,也可支付工伤津贴,工伤人员的工资主要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
十五、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可停发;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照发,可按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标准支付。
婚假一般额外照顾,全额发放。
十六、对于职工探亲假,四小时内到达的不给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奖金企业自己掌握。
十七、职工在企业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按工伤处理。
十八、职工与企业产生法律纠纷时,“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年限”这三方面由用人单位来举证;
所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对待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作年限等问题上一定要留有证据。
十九、“经济补偿金”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谁承担责任。
二十、工伤鉴定是由工伤保险部门举证,企业只是协同举证。
二十一、劳动合同到期,不想续签的,一、二次时企业有权力,第三次员工有权力。
二十二、劳动合同到期前,要书面通知给员工,如没有文字通知,口头通知但要双方达成一致。
二十二、如果没有《规章制度》,那么就把企业的《员工手册》视为你的“规章制度”来执行。
二十三、企业制定《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时,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参加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人数不能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二十四、职工个人没有过失时,对于老、弱、病、残员工都可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五、不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可不支付加班费
二十六、法定节假日,计件工资按职工计件单价倍数支付,法定节假日计件定额任务为“零”。
二十七、“同工同酬”不是同岗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同样等量的劳动、同样的业绩获取同样的劳动报酬。
二十八、XX年3号文件规定“制度工时制”与“计薪工时制”有差异。
现在是:
制度工时制的计算工资时间为天/月;
计薪工时制的计算工资时间为天/月;
二十九、重视企业《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约定条款的制定。
三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用人单位可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二款: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严重违反”的界定权在于企业。
首先着重看企业《规章制度》中是否约定了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和量化标准。
其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对违纪责任的处理。
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还是不严重,是由企业来定性的,关键看制度中是否规定。
学员提问:
某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工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计次数超过XX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企业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另外,请老师明确企业如何界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衡量标准。
老师解答:
首先要肯定的是,企业这样做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界定旷工三天就解除,那么到三天后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这类事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你的企业所执行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必须经职代会通过。
2.企业执行的《规章制度》要下发至员工本人,保留员工领取时的签字。
3.员工所触犯的条款为《规章制度》中约定的“严重违纪”条款。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也可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1994年289号文件规定,这个“严重损害”标准由企业规定。
比如企业损失超过1000元以上为重大损害,就合法。
5.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可有如下约定条款:
“如员工XXXX,企业将与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都是合法的。
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员工盗窃公司财物、或在工作时间出现酗酒、赌博等行为,企业将与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一、劳动合同中有必要声明对与员工与其它企业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三十一、劳动合同中有必要声明员工对公司使用欺骗手段,伪造证件或个人履历、个人业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十二、希望企业抓紧时间完善你的《规章制度》;
制度中的某些处理方式要更改三十三、人力资源部门在处理违纪职工时要注意的三个半原则:
1.事实掌握要清楚—→证据
2.法律运用要准确—→依据
3.程序执行要合法—→流程
4.看对象—→看对方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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