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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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A.二年
B.四年
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6.民法通则规定()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全部生活来源的
7.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A.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年
B.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二年
C.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
D.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
8.法人终止的原因有()。
A.依法被撤销
B.解散
C.违约或侵权
D.依法宣告破产
四、问答题(每小题16分,共32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
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
(2)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
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作业2
课堂讨论题:
胎儿是否民事主体?
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
(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各自的观点)
胎儿是特殊继承权利主体。
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
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附上法条如下:
《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业3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
当时双方商定:
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幅国画两幅仕女、两幅山水、两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
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
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
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款30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
200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
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
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江州市画店。
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石的作品有很大的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
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时松石出访未归)。
1987年1月4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某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作,松石执意不肯。
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
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
该案例属于委托合同。
原告委托被告作画,被告擅自转委托,让学生谷某代替,作品与差距很大。
委托合同擅自转委托的,那么被告、学生谷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作业4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成立时)产生,到(消灭时)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中,多选、少选或错选不给分)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甲将一台彩电赠给乙,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
A.诺成性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单务法律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5.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
A.没收
B.劳动生产
C.赠与
D.取得孳息
6.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
A.股票
B.支票
C.本票
D.发货票
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A.公平合理
B.团结互助
C.有利生产
D.方便生活
8.下列()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A.矿藏
B.森林
C.军事设施
D.广播设施
9.动产物权包括()。
A.动产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的抵押权
D.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违反合同约定不付货款的
四、问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于一身;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相对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或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3.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2分)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
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
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何法律依据?
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
法律依据如何?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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