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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章
宗旨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四章
职责与工作原则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二)审议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和制度建设等问题。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五)审议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
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
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
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
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五章
委员及其权力与义务
第一节
委员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人大政协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
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
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
学生家长代表由年级家长委员会负责推选;
社会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任命;
上级部门代表由本部门委派。
第十条
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
其中学校领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委员参与校务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主动与校外委员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
第二节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
(一)具有听取学校学期和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具有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具有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具有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具有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工作与议事规则
校务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委员30名。
主任委员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委员经过。
校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校长办公室,依据校务委员会决议,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每次开会前校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年集中开会至少两次。
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审议决定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非会议期间,校外委员应当主动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及社会影响。
经过调查研究,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协调各方面关系,使学校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能够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建立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机制。
审议有关议题,沟通相关情况。
决议执行情况须在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上予以通报。
每年结束时,校务委员会主任应经过不同方式向学校、家长和社会汇报校务委员会工作。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对拟审议的议题应当将文稿提前印发到全体委员。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能够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例会在主任委员或者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下召开。
一般先由议题提交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委员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主持人集中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表决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能够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经过。
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讨论议题发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必要时能够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家庭和社会经过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是现代学校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章程》(草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以《章程》正式文本形式上报老边区教文体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校务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二、审议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和制度建设等问题。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
五、审议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制度化管理,提高管理质量,达到统一思想、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落实任务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会议人员:
校务委员会成员。
二、会议时间:
每年集中开会至少两次(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三、会议内容:
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审议决定学校重大决策、学生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参加会议要求:
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能够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2.会议议题与开会时间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
3.会议必须备好记录本,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存档。
4.积极参加会议,除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须提前请假外,委员应按时到会,并表示意见和建议。
5.与会人员要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充分表示意见和建议,并按会议要求进行表决。
6.委员要执行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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