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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出议案,审议报告,表决法律法规,都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代表亲自制定宪法法律,同时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是人民代表机关优越于资产阶级议会的特点。
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但制定宪法法律和作出决议决定,同时又监督和支持政府执行法律和决议。
代表协助宪法法律实施,一方面要求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单位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决议,并带头遵守和执行。
另一方面要注意政府执行法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及时向政府反馈情况,指出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帮助政府改进工作。
(3)咨询职能:
建言献策。
代表队伍集中了一大批深谙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有识之士,是一个巨大的"
智力宝库"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具有很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二、代表选民利益是代表的首要职能
代表的三大职能不是并列或平行的,而是有主次之分的。
其中,代表选民利益的表达职能居于主要和首要的地位。
1.代表应忠实于选民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重要主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没有对代表性质作系统阐述,但可从他们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理论中,看出他们的主张。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指责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最大弊病就是议员选出之后就脱离人民,甚至背叛人民。
因此,他们强调无产阶级代表机关代表与人民关系的特点是:
第一,代表必须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是由人民"
选派"
或"
委托"
去参加代表机关工作的。
马克思说:
"
脱离被代表人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
[1]"
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
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
[2]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代表机关的"
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对选民负责。
[3]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代表的"
公仆"
性质,代表对选民负责,当然应听命于选民,随时服从选民意志。
第二,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代表,这就足以迫使代表时刻遵从选民意志。
能不能对代表实现监督罢免,是议会的真民主和假民主、完全民主与不完全民主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员制的重要区别。
因此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代表必须忠实于选民的利益,代表与选民之间是"
关系,代表必须以选民的意志为意志,而选民可以监督和随时罢免代表,充分保证了代表服从选民意志,服从选民利益。
2.代表选民利益是代表本质的必然体现。
我国的人大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但都属于代议机关、民意机关,是现代国家"
人民主权"
、"
人民当家作主"
的象征和实现形式。
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密尔认为:
议会的重要职能在于它是国民"
表达意见的大会"
[4]。
在议会这个舞台上,不仅国民的一般意见,而且每一部分意见,以及国民中杰出个人的意见,都能通过议员充分地表达出来。
意见也即意志,意志是利益的体现,利益是意志的客观基础和源泉。
因此,议员、代表的职能就是表达利益、代表利益,它的本质也在于此。
那么,代表利益是代表谁的利益呢?
在实质上就是问代表和人民(选民)的关系。
对于代表和人民(选民)的关系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强制委托论。
主张代表是特定的选区或选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而不是抽象的"
全民意志"
代言人,代表必须完全服从特定选区或选举单位,要在选民的经常监督下行使权力,代表违背选区或单位利益,选民或选举单位就可以随时罢免他们。
二是非强制委托论。
主张代表在通过法定选举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和委托后,可不受选民强制性委托的约束,只是在考虑选区和选举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创造性地行使代表职权。
三是集中代表论。
认为代表不是特定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受托人,而是全体选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整个代表机关是全体人民的受托人,代表获得代表资格后,代表自身行为不直接对选民负责,而是由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向全体人民负责。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抽象空洞的人民意志和利益是不存在的,人民意志和利益是每个局部和地方选民意志和利益的整合,只有每个代表都全面、客观地反映各自所代表的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志和利益,各种利益通过代表大会上的交流、调和、妥协、商讨,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就形成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代表人民利益是我们的价值取向,而每个代表所代表的选民利益越全面、客观、真实,就越接近代表人民的利益。
并且,这个反映过程、整合过程是一个能动的过程。
代表反映选民利益,并不是仅仅充当选民意见的传声筒,而是要"
通过对活生生内容的提炼,通过创造和交流"
[5],形成真知灼见(正是因此,通常要求代表要有较高素质)。
我的这个观点,可称之为"
能动代表论"
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
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
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
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
此外,代表选民利益是履行其他职能的基础。
很显然,只有充分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使代表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
而正是以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出发点,代表的智慧和策略才有利于人民的事业。
三、如何代表选民利益
代表选民利益仅靠代表的自觉和政治热情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创新,制度的保障和支持。
1.改善代表结构,有效整合多元利益主体。
代表选民利益,代表结构须支持这一目标。
只有在代表结构上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选民意志和利益。
我国人大代表在结构上主要有三个弊端,一是"
官员代表偏多"
,二是"
党员代表偏多"
,三是"
社会代表偏少"
出现上述三种弊病的根本原因在于,代表结构没有及时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
改革前中国的社会是典型的"
国家--个人"
两层型结构,国家通过单位制度直接统治个人。
改革以来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在国家直接控制的组织之外,出现了一个民间社会,如民营企业、民间社团、各类中介组织、民办媒体、民办学校、城镇社区组织等。
结果原来的两层型结构转化为"
国家、社会、个人"
三层型结构,这种结构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化。
人大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要始终保持其代表性、人民性,必须有效整合多元利益主体,把在改革中成长起来的优秀分子、代表人物、新利益主体吸收进来,形成体制内的力量。
这样,有利于人大代表结构优化,充满活力,有利于政治社会的稳定、发展。
2.扩大直选,实行竞选,提高代表素质。
选举的实质在于,它是实现人民主权,把大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掌握政治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的法定方式。
一个选举制度是否真正民主、完善,关键在其能否把选举行为、选举结果(即代表)与选民的意志、利益联系起来。
换句话说,选举制度愈是民主、愈是完善,就愈是要求代表能把自己与选民意志、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我国地方人大在代表选举和代表行为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概言之,在于代表行为与选民意志和利益的双向疏离,代表也没有很好地代表选民利益。
主要表现为:
(1)选民参选热情不高:
在选民参选率很高的表象下掩藏的是选民对选举的漠然,参选率高主要是组织、动员的结果;
(2)选举形式化: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是"
只见榜不见人"
,没见过面,更谈不上了解,选谁不选谁显得随意;
(3)间接选举的固有弊端:
间接选举存在不能全面、正确表达选民意愿,甚至歪曲选民意志的情况,同时,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
(4)代表与选民联系松散:
一方面代表很少主动去联系走访选民,另一方面选民有事也不跟代表讲,认为代表起不了多大作用;
(5)代表活动不规范: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存在着活动不自觉、不经常、走过场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改革和完善现行选举制度,扩大直选,实行竞选。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理论归结为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
普遍、平等、直接、秘密"
的选举原则。
列宁说:
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
[6]直接选举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议会选举的普遍原则。
我国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一时还不可能完全实现直接选举,而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办法。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毋庸置疑,直选范围的扩大,必是更民主的选举。
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并不平衡,而城市相对而言条件优越得多,完全可以在城市把直选范围扩大,如直辖市、省会市、地级市人大代表实行直选,并在直选中引入竞争机制。
这样,就能够充分调动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把真正为选民所信任,具有良好参政议政素质,能热心为选民办事的公民选入人大代表的队伍中来。
3、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实现选区工作创新。
每位代表都来自一个选区或原选举单位。
要代表选民利益,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做好选区工作是个起点和基础。
资本主义国家议员在选区的活动,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大抵已形成一些比较固定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美国为典型的一些国家,议员的当选与否,完全取决于选民的意愿,因此,议员对在选区的活动非常重视。
议员经常要向选民介绍情况,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为选民办理各种事情。
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在选区设立办公室,安排选民事务助理常年为选民服务;
每年在选区活动70-90天左右,专门接触选民,了解选民要求;
发表广播电视讲话,举行新闻发布会,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以及与选民保持通信联系等。
另一类是以德国为典型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实行议会党团制,议员首先是自己政党的代表,其政治生命取决于所属政党,选民对议员的影响力较小,因此这些国家的议员在选区的活动比较少。
在代表选民利益问题上,德国《基本法》规定,议员是全体选民的代表,只服从自己的良心。
此外,在许多国家,议员在选区的活动方式,处于上述两者之间。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区活动大致属于活动比较少的那种类型。
我们经常讲要密切与选民的联系,但实际上办法不多,效果也欠佳。
当然,有一些代表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积极、主动地做了一些探索、创新,如召开选民座谈会,向选民公布自己的家庭电话,在选区张榜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建立人大代表网上公示系统等等。
这些做法都是很可取的。
要使这些少数代表的选区活动方式普遍化、制度化,需要给予代表以相当的物质保障。
由于我国人大代表数量大,且都是兼职的、义务的,财政提供的代表活动经费很微薄,制约了代表选区活动的广泛开展。
今后,可在减少代表总额的基础上,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以支持代表的选区工作。
第七章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宪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文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14项职权。
在中国社会,通常将人大的主要职权概括为“四权”: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人事选举任免权。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职能简介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永嘉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现由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7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常委会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
浅谈如何进一步履行好人大代表职能
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应如何进一步履行好法定职能?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大代表,从代表自身的角度出发,做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讨。
一、不断学习借鉴,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人大代表承担着多种法定职责,必然要求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要成为一名人民放心满意的人大代表,具备人大代表应有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加新技能。
一要不断学习与履职有关的各种知识。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国家权力机关运作的知识、代表权利和义务的知识,以及与代表行权履职有关的业务知识。
结合新形势,现在应特别注重学懂弄通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代表法等法律知识和充分了解政府管理、社会事物管理等有关知识,达到学以致用的水平。
二要不断学习借鉴其他代表特别是连任代表的成功经验。
学习借鉴其他代表的成功经验,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提高效率的效果。
三要注重自身经验的积累。
履职过程中经常回头看一看,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不足,做过的事情哪些是群众、选民满意的,哪些是不满意的,不断总结教训,积累代表经验,逐渐形成自己特有的履职模式,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强化代表意识,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
强化代表意识,首先应进一步提高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
其次应形成人民代表特有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责任感。
人大代表应该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信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理想、坚持共产党领导的政治观念、坚持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政治意识。
第三,人大代表应该充分挖掘代表意识的深刻内涵。
笔者认为,代表意识的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常思为民之策、常解人民之忧、常听人民之言、常履代表之职、常怀为民之心五句话。
第四,强化代表意识,贵在模范地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人大代表既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大胆地建言献策、直抒胸臆,还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模范地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履行代表职责,应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种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要集中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地预算执行情况等多个工作报告。
时间紧、要求高、责任大。
审议这些报告,既应该肯定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取得的成绩,也应该找出存在的不足。
通过审议,帮助一府两院和权力机关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以此来推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并给广大选民和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二是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出高水平高质量的代表建议案。
人大代表在平时积累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切实扮好选民代言人角色,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事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向会议提交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建议案。
建议案既要抓住矛盾的焦点、工作的重点,又要具有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通过这类建议案的提交、办理和落实,改善百姓的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如在区人代会上,部分代表根据加快全区城市化进程、缩小全市南北之间差距的客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向会议提交了李村河及板桥坊河综合整治、全区地下管网综合改造、永平路及安顺路等五条主要道路综合整治、城市公园拆墙透绿并向市民免费开放,以及城市山头山体恢复及绿化等建议案,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并被列为市区两级政府实事项目。
目前这些项目正在实施建设中。
建设完成后,将使全区的城市环境、城市功能、城市形象得到极大改善和提升。
三是闭会期间认真做好代表视察工作。
视察是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为了了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及工作情况,了解有关社情民情,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
视察工作应把握好两点。
一方面应总结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并通过人大代表及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在本地区进行推广;
另一方面也要查找被检单位工作中的不足,帮助被检单位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被检单位加以改进和提高。
四是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参加小组活动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又一重要组成内容。
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可以帮助代表相互交流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更能帮助代表增进彼此了解,互相取长补短,齐心协力,密切合作,通过深入调查形成符合实际、资料翔实、论证充分的调查报告,为代表视察工作和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做好准备。
三、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人大代表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选民监督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应该变浮在上面为沉到下面,主动联系选区甚至更大范围的群众,听取他们真实的意见和要求。
方式方法很多,比如主动走访群众、向群众公布自己的电话、建立代表接待日等等。
全国第十届人代会之前,就有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媒体公开向市民群众征集建议和议案,在全国范围取得了轰动效应,既宣传了代表法、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又密切了人大代表与群众的关系、提升了人民代表人民代言人的形象。
一举多得,值得我们每一位代表学习借鉴。
在接受选民监督方面,应该树立自觉接受选区选民监督意识,并身体力行付诸实际行动。
定期不定期召开选民座谈会,主动向选民汇报自己代表选民提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主动向选民述职,请选民评议自己的工作,帮助自己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以利于今后更好的履行代表职责,更好的为选民服务,让选民满意,让群众满意。
另外,我们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该积极向人大常委会建言献策,推进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起长效机制,使《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既在实际操作层面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约束力,又使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真正有章可循。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委参照了地方人大专委会的哪些职能?
概括起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工委参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原则,从中运用了部分适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特点,又与法律不相抵触的一些作法,通过在其工作实践中逐步加以运用,从而逐渐形成了和各地人大常委会工委较为统一、较为规范、约定俗成的一些作法。
若加以归纳,这些职能可概为8个词、16个字,这就是:
“调研、联系、初审、督促、建议、参与、承办、服务”。
先说“调研”。
“调研”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工委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如从城环资工委这个角度看,主要是为市人大常委会例会审议与城环资工作有关的议题提供调研报告,为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城环资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提供立法调研修改报告,为同级党委有关城环资工作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提供可参考的调研依据,为支持同级政府有关城环资方面的执法工作提供可参考的调研建议;
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好调研准备,并提供有关调研资料、政策、法律依据及提出有关决定、决议草案。
第二、再说“联系”。
即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对口工作联系,了解市政府对口部门的工作情况;
通过与上级人大、同级人大有关专委会或工委及本级人大机关内部各委、厅、室的工作联系,以及通过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通过与本地有关方面的代表联系,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有关方面法制建设工作及其执法监督工作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关于“初审”。
即按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在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方面的对口职能部门发布的与人大常委会工委工作联系范围有关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准备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与工委工作有关的报告进行初审,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结果的报告或提出初审的意见。
第四、关于“督促”。
即按市人大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督促本工委对口联系的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供审议的有关工作方面的报告,并在常委会会议之后,督促检查本工委对口联系部门落实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情况;
督促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能部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工作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关于“建议”。
即结合参加人大、政府组织的有关的议题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
根据在接待与工委工作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有关办理工作的建议;
根据人大代表议案、意见的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视察工作的建议。
第六、关于“参与”。
即按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评议及对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评议;
参与上级人大专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检查及相关的工作检查;
参与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的其它相关调查、检查活动。
第七、关于“承办”。
即承办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交办的与工委工作有关的工作事项,承办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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