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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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模板
附件1
2020年国家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20年我省共有231个生鲜乳收购站和169个生鲜乳运输车,农业农村部监测计划包括全省生鲜乳例行监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
一、生鲜乳例行监测
1.监测区域和内容。
太原、大同、长治、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9市。
我省全年共抽检404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
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监测任务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
1。
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M1、铅、铬、汞、砷。
2.监测时间安排。
国家任务承担单位5-10月期间分2次完成对我省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检测任务。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
1.监测区域及内容。
我省全年共抽检100批次生鲜乳样品。
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
1,其中5%-10%的抽检对象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指定。
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M1、铅、铬、汞、砷。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暂未公布指定抽检养殖场名单,待抽检名单下达后确定各市具体抽检数量。
2.时间安排。
任务承担单位将于7月份完成对我省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检测任务。
三、监测方式
全省生鲜乳例行监测和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均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监测。
1.现场检查。
各任务承担单位将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任务承担单位和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2.抽样检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4份平行样。
其中一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1份用于结果复检。
任务承担单位与属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受检单位不得留样或送样。
四、有关要求
1.各市要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和运输车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颁发证照(备案许可)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行为。
跨省营运的运输车既受发证地行政机关监管,也受运营地行政机关的监管。
2.各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党政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等规定,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担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担负主体责任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3.各市农业畜牧相关单位要及早安排,协助配合生鲜乳检测任务承担单位,保质保量完成农业农村部安排在我省的监测任务。
因特殊情况对监测计划进行临时调整的,请各市予以配合理解。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电话:
********
省级联系人:
袁瑞电话:
********
电子邮箱:
***om
表12020年全省生鲜乳全年例行监测任务分配表
市名称
站(批次)
车(批次)
运城市
6
4
临汾市
7
2
长治市
4
2
大同市
32
20
朔州市
130
108
太原市
11
14
晋中市
23
21
忻州市
11
9
合计
224
180
备注:
各市具体安排抽检行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此表不包括
生鲜乳飞行抽检任务
附件2
2020年山西省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区
太原、忻州、大同、朔州、晋中、运城、临汾、吕梁、长治。
二、监测对象
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三、监测内容
全年监测306批,分上半年、下半年二次进行,监测项目及批次碱类物质(306批)、β-内酰胺酶(153批)、三聚氰胺(153批)、铅(153批)、铬(153批)和黄曲霉毒素M1(306批);任务分配详见附表。
四、监测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与协调,各市级奶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鲜乳抽样和现场检测工作,省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负责检测、结果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一)抽样要求
1.抽样环节
辖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生鲜乳运输车可以在乳品加工企业收奶现场采样(送往外省的,要到相应的奶站进行抽样)。
2.抽样依据
按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3)和《生鲜乳抽样方法》(附件4)规定执行。
3.采样及样品要求
(1)监测样品必须覆盖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一个生鲜乳收购站或运输车一次限采1批次样品,不得接受企业送样。
(2)鉴于我省生鲜乳收购站均备有运输车的实际情况,收购站样品可以在乳品加工企业交奶现场采集,但必须记录站和车的完整信息。
(3)采集样品后,应采取冷藏措施,保证样品不会影响部分项目的检测。
(4)上半年送样时间为4月15日之前,下半年送样时间为7月30日之前。
(二)检测要求
1.检测方式
样品检测工作采取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检测一般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现场或实验室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在进行实验室方法确证。
现场检测项目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实验室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和黄曲霉毒素M1、铅、铬等。
2.检测方法
(1)三聚氰胺:
快速检测法,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0.01mg/kg,快速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必须进行确证检测;确证方法为《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判定依据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2)黄曲霉毒素М1:
快速检测法,检出限不高于0.05μg/kg,检测结果高于0.05μg/kg的样品必须进行确证检测;确证方法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
判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含量大于0.05μg/kg即为不合格。
(3)β-内酰胺酶:
快速检测法,检出限不高于4U/mL,高出检测限的样品必须进行确证检测;确证方法为《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物质检验方法》(MRT/B9-2016),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4)碱类物质:
《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MRT/B7-2016)进行现场或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5)铅: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2-2017)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0.05mg/kg即为不合格。
(6)铬: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23-2014)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19301-2010)进行判定,含量大于0.3mg/kg即为不合格。
(三)检测结果汇总上报
检测结果与阶段性总结分别于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报送厅畜牧兽医局。
省级检测单位联系人卢香玲
电话:
********
电子邮箱:
***om
表2各市生鲜乳监测任务分配表
序号
市
奶站
(批次)
运输车(批次)
散养户
(批次)
合计
送样
时间
1
太原
12
6
/
18
上半年太原、忻州、大同、晋中、运城、临汾、吕梁、长治送样;下半年朔州送样。
2
忻州
12
10
/
22
3
大同
30
25
10
65
4
朔州
100
38
/
138
5
晋中
20
10
7
37
6
运城
6
1
/
7
7
临汾
7
4
/
11
8
吕梁
1
1
/
2
9
长治
4
2
/
6
合计
192
97
17
306
附件3
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农村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运输环节的生鲜乳进行抽样和检验,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真实性。
承担单位应对受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按照农业农村部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与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抽样,不得接受受检单位的留样或送检的样品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力磁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
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保证样品封好后,封样单上样品编号等信息清晰可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人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封条有效性,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
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
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受检单位留存,第三联交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5)抽样人员应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用于异议复检,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受检单位保存,并应告知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受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奶业)部门予以协调。
如果受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
受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
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该受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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