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六部分法律3236章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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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
1.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整:
如商法中公司法律制度、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制度。
2.人对财产支配关系的调整,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对市场各种交易关系的调整,如商法中的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4.民事责任制度,如民法借助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为市场主体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
【例题4:
单选题】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财产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
A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B所有权法律制度和支配权法律制度
C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刑事责任法律制度D行政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制度【答案】A
(二)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还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知识点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经济管理关系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
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
(如会计法、金融法)
市场管理关系
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具体包括:
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例题5:
2012年多选题】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中,市场管理关系的内容包括()。
A.合同法律关系B.维护公平竞争关系C.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D.产品质量管理关系E.物权法律关系
【答】BCD
【例题6:
2013年单选题】关于经济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B.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的法
C.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物权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答案】A【解析】本题考点非常综合。
涉及考点: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三种管理关系
(2)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3)经济法的内容
【本章主要考点总结】1.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三个阶段2.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个)
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7分)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共有;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第一节、物权概述
【本节知识点】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不动产登记制度4.物权的种类
【本节内容精讲】
【知识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与债权相比,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表所示: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
(对世权)
1.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2.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
1.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2.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1.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均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2.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另外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也不需公示。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1)人的身体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2)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2.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1.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一物二卖中,后买者若合法占有了物,先买者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
(1)对外优先: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二卖)。
但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设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又如买卖不破租赁,又如:
买卖不破租赁)。
(2)对内优先: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2011年单选题】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B.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C.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D.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物权的特征。
多选题】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A物权是对人权B物权是法定的C物权属于支配权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答案】BCE
【知识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项目
举例
种类法定
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转移占有,则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
内容法定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直接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其内容。
效力法定
如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设定。
变更规则法定
如房屋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保护方法法定
物权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未加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2014年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A.物权种类法定化B.物权客体使用方法法定化C.物权效力法定化D.物权内容法定化E.物权变更规则法定化
【答案】ACDE【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提示】特定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
物权也可以有多个。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2012年多选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物权法定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自愿原则D.一物一权原则E.物权公示原则
【答案】ADE【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物权法的三原则。
【知识点三】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十类)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例题5:
多选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包括()。
A抵押权B质押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房屋所有权E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CDE【解析】通过本题掌握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十类不动产物权。
质押权不属于不动产物权。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案例】2014年12月,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李四于2015年1月一次性支付张三200万元房款。
双方还约定合同违约金为20万元。
此后,李四按约定向张三支付房款时,张三却一再推托。
李四后来了解到,张三在2015年1月4日已将住宅以2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五,并在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于是,李四到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支付违约金20万元,驳回李四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若李四预先办理预告登记,王五就无法在预告登记失效前进行物权登记了,而王某处分房屋的行为也无法产生效力。
此时如果王某不履行合同,刘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登记类型
1.预告登记
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首次登记
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所进行的登记。
如商品房建成后第一次登记。
3.变更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4.转移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提示】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的区别:
1.转移登记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
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即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变更登记不是权利转让行为,只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如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或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发生变化。
3.是否缴税不同。
转移登记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变更登记不需缴纳税款。
5.注销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时所进行的登记。
如地役权解除需注销登记。
6.更正登记或
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7.查封登记
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利,因判决或者强制执行等原因,当事人尚未向权属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由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登记机关对该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登记,然后再予以查封。
【例题6:
单选题】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最主要的区别是()
A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变更登记的权利主体一致B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
C变更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D转移登记只是不动产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
【答案】A【解析】转移登记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
这是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最主要的区别。
【例题7:
单选题】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该一定时间是()。
A、5日B、10日C、15日D、20日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异议登记。
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知识点四】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类标志
类别
概念
物权种类
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
(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
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两者区别
设立目的不同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权利的性质不同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是从权利,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不同
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
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
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后的影响不同
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质权、抵押权。
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例题8:
2015年多选题】下列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有()
A所有权B抵押权C留置权D地役权E质权
【答案】BCDE【解析】从物权包括所有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和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
第二节、所有权
【本节知识点】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9:
单选题】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掌握哪种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侵害。
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的存续性
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
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例题10:
多选题】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所有权的存续性B.所有权的单一性C.所有权的片面性D.所有权的独占性E.所有权的弹力性
【答案】ABDE。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五大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取得原因
取得方式
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分为:
1.天然孳息:
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如从果树上摘下来的果实、母牛生出的小牛。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
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彩票中奖所获奖金等。
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无须征得原物所有权人的同意,直接依法获得物的所有权。
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先占
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如占有海边的贝壳。
先占应具备的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
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包括混合(两种饮料混一起)、附合(他人建筑物上刷漆)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拾得遗失物
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如果找不到失主,经法定程序,国家可获得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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