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动火管理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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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动火管理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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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动火管理正式
三级动火管理(正式)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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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
KG-AO-7830-26
三级动火管理(正式)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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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三级动火的概念与分级
所谓动火,是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1)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
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
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
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
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1.2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
一、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
其标志应包括“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除以上条件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固定动火区与长期用火的区别。
如在某一化工生产装置中,因生产工艺需要设有明火加热炉,那么在其附近并非是固定动火区,而可定为长期用火作业。
二、禁火区的划定
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区内固定动火区之外的区域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域内因检修、试验及正常的生产动火、用火等,均要办理动火或用火许可证。
各类动火区、禁火区均应在厂图上标示清楚。
1.3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一、动火许可证
(一)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二)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24h);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144h)。
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性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min的动火时算起。
(三)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特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
二、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不是签字了事,而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分派给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组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min(含动火停歇超过30min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的班、组长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三)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工。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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