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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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公司的各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
6.督促各班组(部门)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
7.组织、主持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厂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置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和职业卫生奖励资金的落实。
3.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卫生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坚持“四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卫生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定期向本公司报告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指导存在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本部门新工人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发生职业卫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四)生产班组长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卫生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并做好职业卫生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日常记录工作。
3.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
4.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五)生产操作工人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自觉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知识。
牢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卫生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指挥。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二、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2.编制、补充、修订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编制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卫生档案。
5.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并参加验收。
6.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8.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9.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财务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及时将职业卫生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按规定安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三)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1.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告知义务。
切实保护本厂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职业卫生告知形式:
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
四、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本厂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与已进、新进本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本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
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
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
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都必须依法申报。
三、申报项目
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九大类。
四、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申报程序
1、进行新、改、扩、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这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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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
1.本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
3.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控制程序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2.人员培训
(1)本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新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四新”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
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本厂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总则
正确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职业危害的关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计划、二保及大修的组织、实施与考核。
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制定与修订,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各生产班组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一保。
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规定
(1)设备定人、定机,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须知”、“一级保养”以及“润滑五定”等。
严格按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操作。
定人定机经批准后,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
(3)从事多班制生产的主要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工作人员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4.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2)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本厂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本厂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
三、职责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及本厂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卫生劳保用品。
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劳保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置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4.党群工会参与劳保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考核
1.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
2.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
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200元。
7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监督检测由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1目的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黄河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3术语/定义
3.1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
是指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年修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职责
4.1安全环保负责人(兼职)
4.1.1参加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三同时”工作,并出具安全专业审查、验收意见。
4.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确定落实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
4.1.3负责向相关政府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材料并获取《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4.1.4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的资质审核。
4.2综合管理部
4.2.1提前10天通知公司安全环保人员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竣工时的“三同时”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4.2.2负责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安全专业及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初步设计中体现,
4.2.3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安全专业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在正式竣工前进行整改落实。
4.3生产技术部
4.3.1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实施。
4.3.2按照安全环保负责人安排,完成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资料准备工作。
4.3.3负责安全评价、安全专业审查验收意见和建议的落实。
4.3.3负责项目各设计、施工阶段的“三同时”的符合性审核与管理。
4.3.5监督落实施工单位按职业卫生设计要求建设职业卫生设施。
4.4生产设备部牵头组织投产前的职业卫生设施确认。
4.5技术质量负责人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审核、监督落实。
4.6公司工会负责对“三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可行性研究
5.1.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论证,提出消除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的设施和技术措施。
5.1.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按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预评价报告。
5.1.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5.2初步设计
5.2.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2公司指派专人监督设计单位按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3公司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公司聘请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5.2.4公司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5.3施工组织
5.3.1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3.2公司生产技术部部及聘请的监理单位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5.4竣工验收
5.2.1施工结束后,安全环保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项目所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内部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5.2.2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形成报告,报告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
。
5.2.3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在内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分级管理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其中,职业病危害较重项目,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具体包括:
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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