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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提单的作用和种类,掌握提单转让的条件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掌握租船合同有关内容,掌握华沙公约规定的空运人的责任与豁免,了解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中有关国际公约,了解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的有关内容,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重点名词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提单、清洁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 重点掌握1.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2.解各种租船合同的含义。
3.解各种提单的含义即法律后果。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及有关内容,理解并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保险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海上保险合同、可保利益、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特别附加险、保险的代位与委付 重点掌握: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2.理解共同海损及单独海损的含义及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3.保险的代位与委付。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 了解国际贸易支付的工具,掌握票据的性质、特点和种类,着重掌握汇票的有关内容,理解并掌握支付方式,了解联合国统一国际汇票、本票法,理解并掌握银行信用证等的有关内容。
票据、汇票、托收、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重点掌握1.信用证的“严格符合原则”。
第八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 掌握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有关内容,掌握我国简易仲裁程序的特点。
了解外国及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掌握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主要任务,掌握仲裁协议的概念和作用,掌握1958年的《纽约公约》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做了哪些规定及我国加入该公约作出什么保留。
仲裁协议
其中的3、4、5、6、7、8、章是要求学会进行案例分析的。
第九章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概述
1.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
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
2.政府管理贸易的制度主要包括:
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法律制度等。
3.自由贸易是指在没有进口关税、出口补贴、国内生产补贴、贸易配额或进口许可证等因素限制下进行的贸易或商业活动。
4.自由贸易主义将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引入到人类社会,以极端个人主义的哲学思想为基础,在实际运作中,反映出的是一种霸道的、强权者的价值取向。
5.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1)保护措施激增且形式呈多样化。
(2)保护措施的暂时性。
(3)保护对象扩大。
(4)保护措施的公开性、有害性。
由其歧视性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不仅毒化了国际贸易秩序,而且恶化了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
6.管理贸易是一种新贸易保护主义。
第十章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法制度
1.关税的作用
关税可以增加本国财政收入,还是保护本国民族工业以及调节和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2.滑准税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3.滑准税的特点
其主要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的2008年关税调整方案,在进口关税调整方面,对棉花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5%至40%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元/公斤从量税计征。
4.非关税措施的特点:
(1)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实施,不受法律程序约束,手续灵活简便,行动迅速,针对性强。
(2)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
它的采取往往以履行正常的海关手续和要求等为借口,间接地达到保护的目的。
(3)不易受汇率变化的影响。
(4)各国对非关税壁垒没有十分有效的国际监督和控制措施。
5.进口配额措施2008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数量为89.4万吨,其中发放到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比例为33%。
6.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2008年获准出口免检的企业118家。
第十一章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含义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是指我国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体现在我国制定的国内法以及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当中。
二、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
1.国内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配额制度、进出口关税制度、进出口商品的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制度、原产地规则制度、政府超过制度等),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制度(包括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等。
2.贸易协定
为了减少或消除某些贸易障碍,促进和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协定。
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
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
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互惠对等的原则
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
四、外国对华特别保障措施(包括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承诺,WTO成员可以在中国加入后12年内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还规定了外国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承诺,对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在2008年12月31日前,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
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第十二章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一、惩罚性进口限制
此类限制意在报复和压制出口国政府,求得它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向美国让步,或停止损害美国利益的活动。
具有代表性的是《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节)授权美国总统就外国限制美国产品进口所采取的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政策法律和做法采取报复行动,征收惩罚性关税等等。
301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以制裁相威胁,迫使外国政府与美国实行谈判,承诺对美国开放市场。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扩充了第301条款的内容,形成普通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此外,美国总统和国会还根据对外关系的变化以及外交政策的需要,针对特定国家发布贸易禁令。
二、美国贸易法的主要特点
1.美国对外贸易法有很强的政治倾向
2.美国对外贸易法的霸权性
3.美国对外贸易法具有攻击性
4.在美国对外贸易法中,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已成为阻止不公平进口的主要武器,也是对外贸易法中的实质部分。
5.美国对外贸易法的重要发展是加强了管制外国生产、销售以及向美国出口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产品的不公平做法。
三、国会在对外贸易方面的主管地位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是由国会、总统、独立的行政机构共同决定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国际协议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国会发挥核心的主管的作用。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制度
第一节反倾销法
一、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的主要原则
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
(1)必须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2)必须证明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国某一相关工业的建立;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一)倾销的确定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1)国内销售价格
(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
(3)结构价格
包括生产成本、管理费和利润。
2.出口价格的确定遵循原则:
(1)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
(2)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结构出口价格;
(3)出口商若不配合调查则主管机构将依据现有的资料一般也就是申诉人提供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二)工业损害的确定
1.对工业的确定
2.判断工业损害的要素
3.工业损害的分类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1.被指控产品的进口数量在进口国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时是否大量增加;
2.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压低了进口国相似产品的价格;
3.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冲击。
第二节反补贴法
一、补贴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采取反补贴措施
对于补贴产品进口,进口国可以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是征收反补贴税,它是进口国向补贴产品的进口商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抵消出口国对该产品补贴所起到的激励作用。
反补贴税应在查明事实以及必要的损害情况的基础上征收,所征收的税额应与每一单位进口产品所受到的补贴额相当,不能超过已查明的补贴数额。
反补贴税必须依法定程序征收,不论采取何种补救,都要经过立案、调查、通知、协商、裁决、采取反补贴措施几个阶段,即依据协议第7条、第9条和第五部分的程序。
协议允许采取双执制的救济办法,一是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由其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
二是直接适用国内法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也可以同时采取前述两种程序。
不论何种途径,最后只能采取一种和一次性反补贴行动。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
一是进口商品接受了补贴;
二是接受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阻碍。
第十四章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概念和表现
(一)限制性商业行为概念
限制性商业行为指的是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去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贸易或商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后果。
(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表现
1.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自身或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兼并等方式,对市场拥有独占或控制权。
根据垄断联合体的表现方式,可将垄断行为分为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
2.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1)限制转售价格。
(2)掠夺性定价。
(3)价格歧视。
3.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习惯而进行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手段从事交易。
(2)经营者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业声誉。
(3)经营者做虚假或让人误解的广告。
(4)经营者从事巨额奖金的销售。
(5)经营者从事商业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
(6)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非法的市场交易行为
2.非法利用独占地位的行为
3.滥用权力行为
4.贿赂行为
5.虚假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恶意低价销售行为
8.强制搭售或附加条件销售行为
9.非法有奖销售行为
10.恶意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11.恶意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十五章
区域性贸易协定
第一节概述
一、区域集团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消极作用
区域集团原始的封闭性、排他性、必将导致区域内与区域外国家之间矛盾的加深以及区域集团与区域集团之间矛盾的加深以及各区域集团内部之间矛盾的加深。
这种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往往与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发生冲突,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纪律,削弱其宗旨和基本原则,对这种消极、破坏作用我们要提高警惕,予以防范。
第二节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文件
一、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的宗旨
通过亚太地区内在贸易与投资方面减少贸易壁垒,使得货物、服务和资本在地区内自由流动,保证区域内人民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和好处,并通过地区内合作扩大全球多边贸易体制。
二、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行动方式
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行动方式是由单边行动、集体行动和定期评估三个方面组成的统一体。
所涉及的范围包括:
关税、非关税措施、服务、投资、技术标准、海关手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取消限制、原产地规则、争议解决、商业人员的流动、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情报搜集与分析等15个领域,每一领域都有关于目标、指南、单边行动和集体行动计划的规定。
三、亚太模式
亚太经合组织和欧盟也不同,亚太经合组织不服从于一个超国家的地区体制的规章或强制力的约束。
亚太经合组织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也不同,没有采用正式的协定方式对组织成员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区域自由化模式。
总之,亚太经合组织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别具一格的亚太特色,这就是非条约约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
强调成员以自愿为基础,以开放的地区主义为原则,以单边基础上的集体协商为行为准则。
即非正式的、协商一致的亚太模式。
第三节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的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一、欧共体及欧盟的经济一体化措施
(一)关税及国内税措施
1.在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中逐步削减直到取消所有进出口关税,并保证不再增加新的关税。
2.取消与进出口关税有同等作用的任何捐税。
3.建立共同的关税税则。
4.要求缔约国非歧视地适用国内税。
(二)非关税措施
共同体法与WTO货物贸易规则都不允许成员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数量限制,不论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他形式。
(三)人员、服务的自由流动
(四)欧洲一体化的法律保证
二、处理欧盟对外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贸易阻碍条例》
《贸易阻碍条例》规定了类似于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程序:
1.申诉
2.立案调查
3.发起WTO争议解决
4.司法审查
第十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一、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
1.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
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5.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不足。
6.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在达成的各项协议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其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二、WTO职能
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
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
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相互合作,协调全球经济决策。
第十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贸易的新领域
一、服务贸易类型
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流动)。
1.过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
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
如金融服务领域经常项目交易、对外支付、资金融通、投资手段的提供、资产评估管理;
空运服务中机票的发售;
通讯服务中声像和数据传输等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
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如本国病人到外国就医,本国人员到外国旅游,外国商业飞机、轮船进入本国的空港、海港支付使用费。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
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
如本国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电信服务业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这类服务提供与国际直接投资相联系,也会涉及开业权,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等敏感问题。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
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
如教师、律师、工程师、医生等职业工作者到外国提供职业服务。
二、范围
范围包括:
约束的主体和调整的服务贸易类型。
GATS第1条规定:
“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
”
各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与当局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代表中央、地区、地方政府与当局行使权力的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客体范围,协议调整的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是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除外。
三、义务特点
1.义务
关于GATS义务特点。
GATS框架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有两类:
一类是一般性义务,适用于签字国所有的服务部门和服务贸易措施,不论是否被他们列入承诺清单。
另一类是具体承诺的服务,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这类义务性规定仅适用于签字国在具体承诺表中列出的部门和分部门,并且在所列举的条件和范围内适用,对于未列的服务业范围不适用。
这是GATS规定框架的一个重要特点。
2.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具有货物贸易不同的特点,它引起服务贸易统计、监督、管理方式的变化,也给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带来新问题。
第一,许多服务贸易是无形的,不可储存的,服务提供者与接受者是以某种活动方式完成服务交换过程,有些在瞬时间完成,各国无法统计本国真实的服务贸易量。
第二,服务产品大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服务提供者提供一项服务有时可同时满足许多人需要,如通讯服务中视听信号可同时为多人享用,专家可同时为几个咨询者提供服务,货物贸易不具有这些特点。
第三,服务贸易具有非单一性,某些服务提供需要商业存在和人员跨国流动,其监督更复杂,牵涉外国投资法律和政策、移民政策、文化政策等敏感的主权问题,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更困难。
第四,许多服务贸易不需要跨越国界完成,一国不能通过边境措施来管理服务贸易,只能由政策、法律和法规来限制;
管理对象不仅是服务活动本身,也包括服务提供者;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不是关税问题,而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即是否允许外国人参与本国服务交易,是否给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第三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TRIMs”共有9个条款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条款、发展中成员、通知与过渡期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的解决等。
其宗旨为:
促进世界贸易逐步自由化,便利国际投资,提高所有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增长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贸易、发展需要等。
第四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一、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通称《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称《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通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通称《罗马公约》)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等。
二、协议保护的主题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7个方面的知识产权,即:
(1)版权及相关权利(包括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连接权);
(2)商标;
(3)地理原产地标识;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包括植物新品种);
(6)集成电路(包括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
(7)未泄露的秘密信息(商业秘密)。
三、协议在版权保护、专利保护方面,对原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突破
(一)版权方面
1.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纳入《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范围加以保护。
2.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
3.将《罗马公约》规定的表演者、唱片作者、及广播组织权利列入保护范围,规定了较长保护期,使邻接权这一领域,有了相对一致的保护标准。
(二)专利方面
1.首次建立了国际专利保护的最低范围和标准,投出了专利权授予的普遍性、非歧视性原则。
2.提出专利保护期为,自登记之日起不少于20年。
3.不要求成员采取强制许可制度,如果采取这种制度,应服从严格的限制条件。
4.提出了允许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1)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方法;
(2)任何动植物(微生物除外);
(3)用于生产动植物的实质上的生物方法(非生物的和微生物的方法除外)。
第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1.保护权利义务原则
2.一体化争议解决原则
3.协商原则
4.公平合法性原则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
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三、WTO争端解决程序执行报告的方式
1.实际履行
2.补偿
3.授权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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