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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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南省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公民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一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
(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杰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并对云南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
(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对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然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可评为特等奖。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7人、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3人。
第三节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所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所称“经实施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四节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科技创业类、应用技术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决策咨询项目类、科普项目类。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
(一)所称“实施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
(一)所称“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中通过创新研制和集成,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
(二)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在云南省区域内建设)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四)所称“重要管理科学项目”是指为国家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所开展的综合性发展战略、政策、评价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对决策产生影响,并经过二年以上实践证明在云南省区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五)所称“科普项目”是指
(一)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管理有重要创新,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科普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技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普项目。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
科普原创作品:
是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
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造性创作的科普作品。
科普编著作品:
是指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国民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各个类别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科技创业类
科技创业类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所以条件:
1、候选人应当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或关键技术,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开发经营,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技术比较优势;
并经二年以上实施应用,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近二年年利税增长率超过20%以上;
3、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国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4、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措施,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科技创业类奖项只设特等奖,仅授予个人。
(二)应用技术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内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意义大,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云南省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意义较大,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云南省安全具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五)决策咨询项目类
在管理和决策理论、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对国家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有重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特别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管理和决策理论、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对云南省政府科学决策有较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观点、理论、方法或者对策观点独特,对云南省有关部门决策有重要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六)科普项目类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
以上
(二)、(三)、(四)类项目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科技进步奖应用技术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决策咨询项目类、)科普项目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四条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单位,授奖人数不超过30人;
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
二等奖单项授奖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9人;
三等奖单项授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五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七条 被授予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第三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人选、项目推荐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
第三十九条省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省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审定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委员所在单位另一名职务相同的负责人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
具体人选由委员提名,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一条省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各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数量,根据当年受理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每一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实行资格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
评审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奖励办公室从省科学技术厅专家信息库中按专业(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随机遴选专家,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四十二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相关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小同行专家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计划的拟制;
(二)负责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工作;
(三)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
(四)负责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工作;
(五)研究提出推进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省科技厅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受理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四)、(五)、(六)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所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指:
(一)云南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跨区域性集团公司、单位驻滇法人代表单位;
(三)其他需要由省科技厅认定的单位。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是指曾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省杰出贡献奖的推荐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含3人)共同推荐1项(名)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等级评奖条件及候选单位、候选人的数量规定,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及推荐等级。
第五十一条 推荐人、推荐单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交书面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第五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等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五条 被推荐为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其他奖励类别的候选人。
第五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同一候选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项以上(不含两项)项目的主要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应用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在下一年度重新推荐。
第五十八条已经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重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六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六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业类项目的推荐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州、市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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