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来登国际大酒店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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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墙装饰设计由乙方设计,甲方认可后,外墙甲方应支付乙方该项工程总造价的5%的设计费
2.工期计算:
外墙干挂石材及幕墙工程工期为120个日历天。
室内全部安装、装修施工工期为270个日历天,开工以甲方确认图审图纸及签发的开工令开始计算工期。
(1)开工日期: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一个月内,甲、乙双方选定良辰吉日。
(2)竣工日期:
在开工之日计算400天为正常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400天。
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施工现场停水、停电每周累计7小时;
(2)、设计范围内重大设计变更;
(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及战争)而影响工程进度;
(4)、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5)、政府的重大活动;
(6)、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7)甲方不能按施工要求提供施工图纸;
(8)、由于上述原因及甲方施工手续不完善,造成停工。
除工期顺延外,每次停工两天以上甲方支付人工工资每人每天350元(叁佰伍拾元整),设备租赁费按市场价支付。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在3天内予以确认和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甲方必须承认报告内容并支付上述费用。
4.质量等级:
合格。
双方商定,该项目力争优良。
5.合同暂定价:
约人民币22000万元,大写:
贰亿贰仟万元整。
合同暂定价应由甲乙双方以审核的施工蓝图编制预算造价再商议调整为准。
第二条图纸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蓝图(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六套,包括电子文档),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代表姓名:
职称:
职务:
同乐湖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负责人。
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时,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的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
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变更人,甲方应于在变更人前,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明确安排后任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1.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称:
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力和义务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公正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管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项目经理
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方依据合同出发的指令组织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的自检,协助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易人前,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明确安排后任人,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甲方按该安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合同开工日期前三天,提供施工生产、生活所需的场地,并清除场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建筑设计原有物品,设备不含在搬迁范围内)
2.合同开工日期前五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助工作;
4.甲方应提供明确的项目架构人员表,包括项目代表、设计成果审核代表、设备材料选样审核代表、进度审核代表、造价审核代表等(代表可以兼任)。
5.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及周边单位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6.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办理施工所需属发包方范围内的有关批件、证件和所有按规定需申报的一切报批手续;
7.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乙方负责设计的,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8.甲方按合同约定给乙方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其他理由拖延工程款支付。
9.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条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设计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
2.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遵守攸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
经甲方代表同意,协助乙方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4.遵守攸县政府和建设主管及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费用损坏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书面确认项目管理架构人员表,包括项目总指挥、项目经理、各技术主管等。
8.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工程样板,质量与检验
1.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
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材料采购、工程验收样品;
3.乙方按设计施工图要求及甲方发出的施工指令单按国家装饰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施工的样板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确定墙、地面各种装饰面材的实际损耗作为计价和结算的依据;
4.如乙方制作样板间,经甲方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支付给乙方制作样板房的成本费及退回乙方合同保证金。
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作废;
第九条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
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
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十二条完工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材料样品和样本
1.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他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2.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和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3.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则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4.图纸确认后,乙方分区域分批向甲方提交主设备、主材料确认书(部分提供实样),甲方确认后,乙方报主材料价格,甲方应在5天内审核并书面批复,双方确认后乙方才能批量采购;
5.分区域主设备,主材料价格确认后,乙方7天内向甲方递立该分区域的总造价书,甲方收到后十天内审核完毕并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不负责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设备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3.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充。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4.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目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共同验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合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
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由供应提供测试报告。
幕墙、外墙砖、防水防腐材料等材料均由乙方按相关建设工程的规范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供报告。
第十七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7天前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在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十九条竣工与结算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工程竣工14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及电子图1套。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7天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验收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书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报审结算金额不能超过最终结算10%,超出部分乙方承担相关审计费用。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审核结算,视为送审结算有效。
如乙方不及时或不配合甲方校对结算的相关问题,甲方书面通知七天内乙方无反应视为甲方审核的结论有效。
如审核结算有争议部分,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无争议的应及时办理结算及付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迟办理结算及付款。
第二十一条取费标准:
1.该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装饰工程套用《2013》年湖南省装修工程清单计价定额,安装工程套用《2013》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定额结算部分下浮%,(不下浮的情况包括:
甲方指定品牌并市场寻价并确定的主材价格、乙方提供材料或配件等经市场寻价并由甲方确定的材料价格、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
人工费调差双方商定,按湘建文【2014】112号文件,装饰项目人工工资综合单价定价为98元/工日。
材料价格在合同施工期内按照株洲建设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数学加权平均计取,株洲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就按长沙市市场信息价执行。
如信息价中都没有的材料及主要材料由甲乙双方办理签证单订价,(签证单订价按长沙市市场信息价执行)工程量结算依据;
合同、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及甲方签证等资料为依据。
签证审核时间监理5个工作日,甲方5个工作日,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签证单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审核,5日后乙方视为签证单已被认可;
2.如由甲方采购的板料、设备等在结算时甲方给予乙方此项材料或设备总价款的2%作为乙方的管理与配合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公司帐户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退履约保证金时间为乙方管理人员和部分材料进场后三日内甲方一次退回乙方公司帐户。
(户名:
株洲市同乐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攸洲商城分理处,账号:
181********002298)。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本工程按每月进度款支付乙方的方式计算,甲方必须按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乙方己完工程款,合同施工期内的每月25号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区域内实际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双方确认,次月5号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己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
工程完工后1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暂定总价的90%,其余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签字后1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另留3%的保修金按保修条款约定支付;
2.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的施工管理工作,如实申报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四条工程保修
1.保修负责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坏、凡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更、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3.保修期限:
室内外装修壹年,设备、防水等为叁年。
按分别保修期限分别返还保修金。
如逾期未返还保修金,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按工程结算总价扣除3%作为保修款的约定执行。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额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用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攸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4.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5.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第二十六条违约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发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甲方除按时结算工程款给乙方外另应按每天一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2.乙方在没有签证延期的情况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延期一天支付甲方违约金壹万元,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一方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做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工程严禁转包。
如乙方违约,甲方在七天下达书面通知,乙方仍继续,甲方有权扣除合同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乙方有权停工并向甲方追讨工程款,因甲方拖延工程款支付造成乙方的所有损失甲方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索赔
1.甲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
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2.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而引起赔偿事件的发生,可依照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赔偿;
3.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意向;
4.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规定向乙方索赔:
7.乙方因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8.乙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的当地政府部门或甲方的相关经济损失,甲方可按攸县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乙方索赔。
第二十八条安全施工
乙方应按国家及湖南省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装修、消防报建的相关资料,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2.五级以上的地震;
3.捌级以上的持续1天的台风;
4.十年以下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6.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原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
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保险
1.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甲乙双方各自办理投保手续;
2.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3.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4.投保后的受害人,由投保者享有。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加盖法人印章,需经鉴证的送攸县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后3日起生效。
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二条合同附件
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签具的附件也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监督机构均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15年8月日
合同签字地点:
甲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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