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之欧阳科创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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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用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处罚时不用对多项行为分别裁量,但应分别累加货值金额,并根据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额;
(4)对于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完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范围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大肠菌群等不宜依据该项处理;
(如要处罚可以牵强的引用:
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但需要有询问笔录配套使用,萧山所的经验;
②按照本条第(5)项)
(5)对于经营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没有直接的处罚条款,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的立法含义,先责令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该食品,消除食品危害;
视经营企业执行情况决定是否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八十六条: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1)安排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2)所列疾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确定,尤其应当注意“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没有携带者的概念);
(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警告;
(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
(1)适用范围是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2)注意该条款涉及的违法行为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给予警告;
五、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
适用范围是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此处中“规定”仅限于《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对第四十一条中“等内容”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仓库中的过期食品适用此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六、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1)适用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2)依据八十六条对此行为处罚应当与八十六条其它行为的处罚分别裁量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适用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2)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三类,适用第八十五对该种行为处罚时应当与八十五条其它行为的处罚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案
(1)适用范围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的行为;
(2)此处的“未按要求”中的“要求”不仅限于《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要求均应涵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案
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的行为,严重后果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具体可参照“情节严重”情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案、
(1)适用范围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
(2)具体违法行为既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又能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理的,根据上位法优先及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优先适用八十七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1)适用范围是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行为;
(2)适用该条处罚应当把握“待加工”的含义及证据的采集。
(待加工食品指食品生产加工区的食品,原料仓库除外,从粗加工开始到菜肴上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十二、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十三、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案
(1)适用范围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行为;
(★注意适用范围必须是餐饮服务提供企业,而并非涵盖全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违法行为认定的核心是有无“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注意点:
“定期”的界定,一方面可以参考企业自身的制度,另一方面可以用卫生监督意见书给予明确)
举例:
冷菜间净水器虑芯不及时更换,冰箱内食品原料乱放,血水很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四、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案、
(1)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
具体违法行为可表现为:
(1)“未按照要求清洗、消毒”,可从清洗、消毒效果上判断(★一方面可以通过抽检监测结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感官性状判断加询问笔录),也可从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操作过程上判断;
(★有无设备,设备运转情况等加询问笔录)
(2)“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待使用(保洁柜内、打荷台上、冷菜间等处存放)应当视为使用。
(2)法条引用方面,可仅引用《实施条例》的违法条款与处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十五、未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案
医疗机构未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针对特定主体“医疗机构”,罚种限于“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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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安全法 案由 处罚 条款 欧阳 创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