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备案婚姻状况错误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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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臵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1%,或者0.5%;
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
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
2.房屋质量的条款
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屋顶漏雨、墙体起鼓等等问题)
注意:
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
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
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查看交付标准:
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三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
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
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
要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应注意:
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物管费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
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
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
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应注意:
一些比例数字。
比如说违约金是千分之几还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
四不可抗力条款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说地震、发洪水等等,一般开发商通常把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展了,比如说施工中如果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比如说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比如说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建议一定要仅仅把握住三个条件,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下,约定在最小的范围内,不要扩展,扩展以后,延期交房的时候,他都可以说我免责。
五补充条款签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
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
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
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退房条件
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购房人可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篇二:
合同备案需要资料及注意事项汇总
合同备案需要资料及注意事项合同原件(已在地税贴花)及复印件(原件是外文的还需加一份中文翻译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信息采集表第一张),所有复印件打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
变更的章程或修正件,直至本次出让之前的)、外资入资的历次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一份、外资出让股权商务部门批复及复印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基准日或上一月资产负债表一份(如签订后长期未支付或未办理的,尚需提供办理日上一月资产负债表一份)、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有);
以来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果有变更,需要历次变更的章程或修正件,直至本次出让之前的)、外资入资的历次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一份、外资出让股权商务部门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基准日或上一月资产负债表一份(如签订后长
期未支付或未办理的,尚需提供办理日上一月资产负债表一份)、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有)。
间接转让的需要视不同情况另行补交一部分资料。
特别提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l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gt;
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令第19号)的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
按照总局要求凡未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一律根据征管法和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企业签订任何金额的对外经济合同(包括五万美元以下的)均需在签订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备案。
未备案或超期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办理范围: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租金、财产收益等项目的合同,只需要填写《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及电子各一份;
二、所有表格中请不要自行设置公式,以免影响导入。
三、所有附送复印件均需压章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附送翻译件均需压章注明“此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相符”。
篇三: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1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3.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4.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5.5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6.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7.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8.
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9.98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10.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1.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12.1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
购房合同原件。
14.
end13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13、
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
理由;
2.
盖章同意;
3.321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4.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
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
篇二:
房屋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房屋登记问题解答
1.因法定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在处分前应先办理房屋登记?
答:
因法定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未经公示程序,公众无法在登记簿上查阅了解真实的权利状况(如仍记载为上一手的权利人所有)。
因此,为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权利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或者以房屋设定抵押权都是对物权的处分,因此《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应当先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2.某一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又申请改为属一方所有的房产,是否可以?
如可以,是办理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原来已由夫妻双方共同登记的夫妻共有房产,当事人又要求重新登记为一方独有。
这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本来是没有必要的。
但是,只要双方是自愿的,这样做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所以,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业内同行担心,这类情况中必定会有一些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恶意行为,因此对能
否予以办理心存疑虑。
但是,登记机构无法也无权对此进行审查。
日后司法机关如认定该项转移为无效时,登记机构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该项登记或是协助执行其他事项。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的主要区别是:
登记前后权利主体不同。
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同,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相同,只是权利人法定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这是两者的区别。
因此,本题中的情况应当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而非变更登记。
3.夫妻共同购房后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应如何申请登记?
有一买房居民,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女方因病去世,现男方要求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考虑到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办理了登记备案,即便当事人更改合同,将买房人由双方共同购买改为一方购买,登记机构也应当知道该房屋原来是两人共同购买。
对此,登记机构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
如果同意由男方一方登记,显属不妥。
因而,要求申请人先办理继承公证。
但人死亡以后就不再具有权利能力,再为之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肯定是不合适的,但登记为
一方所有,又有前述问题。
对于这一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如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后,登记机构是否要办理两次转移登记?
这一起登记申请实际上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1)由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不应由一方直接申请登记。
(2)登记机构要求仍健在的买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是正确的。
(3)这一起登记不应当通过变更合同所载买房人来处理。
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第十一条在列举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时,已明确把“继承”列入其中。
本例中申请人反映公证机构要求他先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然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这可能是当事人没有把情况向公证机构表达清楚,公证机构误以为是要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因而要求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可在办理继承公证后,凭原购房合同、继承公证书等登记文件,由健在的买房一方和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登记(无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的,由健在的买房人申请)。
登记时,应作为申请人直接从
开发企业受让,而不应办两次转移登记,因为这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4.夫妻离异办理房屋产权分割登记的,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5.父母是否可以直接增加没有出资的子女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
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由上可知,产权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关系,故父母不能直接增加没有出资的子女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而只能以赠与的形式将子女增加为产权共有人。
6.某一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在协议离婚后,但被继承人死亡在离婚前,应如何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被继承人如果死亡在离婚前,除了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约定为一方所有的以外,应视为共同所有的房产。
因为当事人是协议离婚,如果在离婚协议中说明了这一情况,则虽然是共有的房产,也可以视为双方是将该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
当事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说明了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来说,登记机构就可以作为证据,为当事人办理房屋登记。
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就向公证机构提供了虚假证明。
在公证书内容和其他登记文件的内
购房合同备案后可以撤销吗
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及其他
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参考)
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如果想更改买受人,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需要交纳更名费,并获得开发商同意。
开发商,即购买合同中的“出卖人”。
购房者需要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即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二书”。
如果您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已经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这里就不用审查了,只需要核实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文件是否一致;
但如果您之前没有审查全部的文件,就不能嫌麻烦或者被开发商的借口搪塞过去而不看了。
牢记:
审查上述文件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
如果仍不放心,可抄下证件的号码,去相关部门进一步验证。
变更产权人名需找开发商协商退房后重新签约。
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如已办理预售备案的,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备案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方可办理;
如未备案的,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主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原合同已经备案,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先撤销原合同备案,开发商再与另外的买房者之间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但撤销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请,之后才可以办理。
如果合同未备案,进行合同更名也需要与开发商具体协商。
总之,不论是更名和撤销合同备案,都需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二、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附:
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文件
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
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范全市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范围和时限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范围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
4、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5、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
凡在房屋交付预告登记起超过90日要求注销合同备案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更名处理。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要更名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更名手续。
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二)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程序
(一)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二)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三)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四)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认真核准和查验注销、更名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审批。
(二)严肃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为买受人办理更名手续。
对消费者退房与更名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验,不得办理非正当理由的合同退房与更名业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禁止受理商品房合同买卖业务。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杜绝投机炒房行为。
对借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进行炒房投机的个人,经查实后,一律不予受理其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个人,不予受理申请并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篇二: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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