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碧花园机务培训中心改造项目变压器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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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工程的相关建设要求,会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局部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日历天。
(从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至投标承诺工期止)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
项目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201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6)专用条款;
(7)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施工设计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2.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无。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
5.施工设计图纸
5.1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4套图纸。
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工程分包
7.5
(1)指定分包工程:
无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无
13.交通运输
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办理有关场地交通、场外设施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
19.发包人
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
已完成。
(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发包人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提供水、电接驳点。
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
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
已开通。
(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根据工程需要。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
承包人需协助发包人办理证件和工程质量报监手续等,各自承担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
(6)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3天。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1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招标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4份。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进行。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可以立即提供施工场地。
19.4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其他: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期限规定执行。
(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3)本工程不接受委托收款,承包人在合同中签署的帐号为唯一收款帐号。
20.承包人
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1)除以上条款外,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对施工其间的全面管理。
B、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C、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D、工程交付发包人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发包人,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E、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F、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发包人核对工程价款,与竣工验收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
G、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全力配合总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完整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如有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
H、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I、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竣工验收前清理现场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前5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规定进驻要求。
场地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J、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27日发布的《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近期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坚决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
K、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否则,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
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
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
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承包人应在收到正式施工图纸后10日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一式六份报监理、发包人审核。
若承包人成果未能按时合格提交,发包人各相关部门可在进度款支付审核时结合考虑。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b)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c)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d)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
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
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e)干扰与协调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f)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g)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相应专用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h)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等单位的检查监督。
●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直至解除合同。
i)自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发电机,以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不得以停电为理由拖延工期。
28.工程担保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价款的10%,履约担保可以是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是履约保函。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履约担保。
(3)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了竣工结算,并付款至结算款的95%前完全有效,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除质保金外的最后一笔工程款后予以退还。
(4)履约保证金的打入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广州白云机场支行,账号:
101008505010062832;
(5)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三。
32.保险
32.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1)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
(2)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32.8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2.1的第
(1)、
(2)、(3)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
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把投保单送发包人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
34.开工
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内签发开工令。
■其他时间: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且具备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后,监理工程师应在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开工令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35.1.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
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的规定、《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05]652号及现行的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
(1.)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1.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1.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
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1.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总包单位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2.)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施工措施
(2.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1.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
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安全防护
(3.1)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本工程的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3.2)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a)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b)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c)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
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
非典型性肺炎、甲型流感H1N1)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4.)事故处理
(4.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4.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
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5.)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及广州市对现场文明施工的其它管理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六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
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暗室通风、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
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分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而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看样定板程序及时间:
(1)申报: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看样定板申报原则上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档次,推荐三到五家同档次的合格供应商及合格产品。
承包人应在使用前尽早成批次向监理工程师申报。
(2)申报资料:
1)材料样板(份数按发包人要求定);
2)各材料(设备)需提供供应商资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
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服务承诺及供货保证措施;
(3)初审:
初审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初审参与单位有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驻场代表。
主要任务是初步对承包人申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及强制性标准审查。
初审自收到申报表5天内完成,初审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将申报资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向发包人报审。
1)凡不符合第42.1
(1)、
(2)条者,均不能推荐为合格供应商;
2)拟购材料不符合设计的质量技术标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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