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GD006xuexi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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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数量:
以同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型钢,每60吨为一批,不足60吨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30%或10%,但至少一次。
检验方法:
施工单位检查每批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关性能试验;
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6.1.5管棚所用的钢管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观察、尺量检查。
6.1.6管棚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每排抽查不得少于3根。
一般项目
6.1.7钻孔的外插角、孔位、孔深、孔径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7的规定。
表6.1.7管棚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外插角
孔位
孔深
孔径
检验
数量
方法
管棚
1°
±
50mm
30mm
比钢管直径大30~40mm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仪器测量、
尺量
注:
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6.1.8注浆浆液强度和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浆液应充满钢管及周围的空隙。
施工单位全数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观察检查和检查注浆记录。
(Ⅲ)超前小导管
6.1.9超前小导管所用的钢管原材料进场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第6.3.40条的规定。
6.1.10超前小导管所用的钢管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钢尺检查。
6.1.11超前小导管的纵向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6.1.12超前小导管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表6.1.12超前小导管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孔距
检验数量
检验方法
小导管
15mm
+250mm
施工单位每环抽查5根
6.1.13超前小导管注浆应采用无污染材料,浆液强度和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浆液应充满钢管及周围的空隙。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的注浆量和注浆压力。
(Ⅳ)地层注浆加固
6.1.14注浆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为无污染材料。
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性能检测报告。
6.1.15浆液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配合比选定试验;
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见证试验。
6.1.16注浆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和开挖检查。
6.1.17注浆孔的数量、布置、间距、孔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
6.1.18注浆浆液达到一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开挖检查、观察。
6.2土方开挖
6.2.1暗挖车站的开挖必须保持在无水条件下进行。
6.2.2施工方法应根据地质情况、覆盖层厚度、结构断面及地面环境条件等,经过安全、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2.3开挖断面应以衬砌设计轮廓线为基准,考虑预留变形量、测量贯通误差和施工误差等因素作适当加大。
6.2.4开挖预留变形量应根据围岩级别、隧道宽度、隧道埋深、施工方法和支护情况采用工程类比法确定。
6.2.5开挖过程中,应对隧道围岩和初期支护进行观察和监控量测,拟定监控量测方案,监测围岩变形和地表沉降情况,反馈量测信息指导设计和施工。
量测项目和量测频率应符合《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的规定。
6.2.6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开挖面的地质素描和地质预报工作。
6.2.7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初期支护。
采用分部开挖时,应在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及以上时,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开挖。
(Ⅱ)土方开挖
6.2.8开挖断面的中线、高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每开挖一循环检查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20%抽查。
激光断面仪、全站仪、水准仪测量。
6.2.9严禁欠挖。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开挖一循环检查一次。
施工单位采用激光断面仪、全站仪、水准仪量测周边轮廓断面,绘断面图与设计断面核对;
监理单位现场核对开挖断面,必要时采用仪器测量。
6.2.10边墙基础及隧底地质情况应满足设计要求,基底内无积水浮渣。
观察检查和地质取样。
6.2.11当隧底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处检查一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6.2.12隧道贯通误差:
平面位置±
30mm,高程±
20mm。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一贯通面检查一次。
仪器测量。
6.2.13开挖断面超挖值应符合表6.2.13的规定。
表6.2.13断面开挖允许超挖值
围岩类型
部位
平均
(mm)
最大
土质
拱部
60
100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每一循环检查一次
量测开挖断面,绘断面图与设计图核对
边墙及仰拱
软岩
150
250
6.2.14小规模塌方处理时,必须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回填,并做好回填注浆。
观察检查。
6.3初期支护
6.3.1初期支护必须在车站开挖后及时进行施作。
6.3.2喷射混凝土严禁选用具有潜在碱活性集料。
6.3.3喷射混凝土的喷射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喷射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湿喷方式。
6.3.4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开挖断面尺寸,清除开挖面、拱脚或墙脚处的土块等杂物,设置控制喷层厚度的标志。
6.3.5对基面有滴水、淌水、集中出水点的情况,采用埋管等方法进行引导疏干。
6.3.6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紧跟开挖工作面,并符合下列规定:
1喷射混凝土应分片由下而上依次进行,并先喷钢架与壁面间混凝土,然后再喷两榀钢架之间的混凝土。
2每次喷射厚度为:
边墙70~100mm,拱部50~60mm;
3分层喷射混凝土时,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如两次喷射间隔时间过长,再次喷射前,应先清洗喷层表面;
4喷射混凝土回弹量,边墙不宜大于15%,拱部不宜大于25%。
6.3.7锚杆类型应根据地质条件、使用要求及锚固特点进行选择并符合设计要求,砂浆锚杆必须设置垫板,垫板应与基面密贴。
6.3.8钢架应在隧道开挖后或初喷混凝土后及时进行架设,安装前应清除钢架脚底虚渣及杂物。
6.3.9喷射混凝土完成,应及时布设量测点,并获取数据,分析初期支护的变化情况,以便指导施工。
(Ⅱ)喷射混凝土
6.3.10喷射混凝土应优先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泥进场时,必须按批次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并对其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期一个月)时,必须再次进行强度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每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批,当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施工单位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
监理单位检查全部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验报告并对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6.3.11喷射混凝土所用的细骨料,应按批进行检验,其颗粒级配、坚固性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规定,细度模数应大于2.5,含水率控制在5~7%。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细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3或600t也按一批计。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抽检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施工单位现场取样试验;
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试验报告,或见证取样检测。
6.3.12喷射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用卵石或碎石,粒径应不大于15mm,含泥量应不大于1%。
按批进行检验。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且连续进场的粗骨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3或600t也按一批计。
6.3.13喷射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进场时,其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现行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使用前应做与水泥相容性试验及水泥净浆凝结效果试验,初凝时间不应超过5min,终凝时间不应超过10min。
当使用碱性速凝剂时,不得使用活性二氧化硅石料。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批号、同一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也按一批计。
施工单位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试验;
监理单位检查全部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3.14喷射混凝拌和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同水源的,施工单位试验检查不应少于一次,监理单位见证试验。
施工单位做水质分析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见证试验。
6.3.15喷射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性能、混凝土的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骨比宜为1:
4~1:
5;
2水灰比宜为0.40~0.50;
3含砂率宜为45%~60%;
4水泥用量不宜小于400kg/m
。
施工单位对同强度等级、同性能喷射混凝土进行一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监理单位检查配合比选定单。
6.3.16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喷射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可采用喷大板切割制取。
当对强度有怀疑时,可在混凝土喷射地点采用钻芯取样法随机抽取制作试件做抗压试验。
施工单位每20m至少在拱部和边墙各留置二组抗压强度试件;
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
监理单位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
6.3.17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个断面检查点数的80%以上喷射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厚度的95%,厚度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厚度。
每10m检查一个断面,从拱顶中线起,每2m凿孔检查一个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按10%比例抽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控制喷层的标志或凿孔检查。
6.3.18喷射混凝土2h后应养护,养护时间应不小于14h,当气温低于+5℃,混凝土低于设计强度的40%时不得受冻。
6.3.19喷射混凝土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分段、分片,由下而上依次进行。
混合料应随拌随喷,喷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每一个作业循环检查一个断面,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6.3.20采用湿喷方式的喷射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作见证检验。
坍落度试验。
6.3.21喷射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和理论配合比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砂、石含水率测试。
6.3.22喷射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秤重的偏差应符合下列条件:
水泥:
2%;
粗、细骨料:
3%;
水、外加剂:
2%。
各种衡器应定期检定,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证计量准确。
当遇到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复称检查。
6.3.23喷射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控制在15mm以内,且低凹处矢弦比不应大于1/6),无裂缝及掉渣现象,锚杆头及钢筋无外露。
(Ⅲ)锁脚锚管
6.3.24锚管所使用的钢管原材料进场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第8.2.3的规定。
6.3.25半成品、成品锚管的类型、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按进场的批次,每批随机抽样5%进行试验;
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30%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检查全部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见证检测。
6.3.26锚管安装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逐根清点。
现场目测检查。
6.3.27砂浆锚管采用的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每作业段检查一次;
监理单位按30%的比例见证取样检测。
施工单位进行配合比设计,做砂浆强度试验;
监理单位检查配合比和试验报告,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3.28锚管孔内灌注砂浆应饱满密实。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30%的比例作见证检验。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6.3.29锚管的角度、方向、与格栅钢架的连接方式和打设时机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
6.3.30锚管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管孔位允许偏差为±
15mm;
2锚管孔深允许偏差为±
25mm。
施工单位按10%的比例随机抽样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尺量检查。
6.3.31锚管所用钢管应平直、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Ⅳ)钢筋网
6.3.32钢筋网所使用的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第8.2.3条的规定。
钢筋进场时,应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等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同一厂别、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每≤60t为一验收批,取一组试件进行试验。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3.33钢筋网所使用的钢筋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3.34钢筋网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监理单位按20%的比例随机抽样检查。
6.3.35钢筋网的网格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网格尺寸允许偏差为±
10mm。
施工单位每进场一次,随机抽样5片;
6.3.36钢筋网应与隧道断面形状相适应,并与钢架等联结牢固。
施工单位每循环检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平行检验。
6.3.37钢筋网宜在喷射一层混凝土后铺挂。
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混凝土覆盖及混凝土终凝后进行铺设。
施工单位每循环检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观察检查或检查施工记录。
6.3.38钢筋网搭接长度应为2个网孔,允许偏差为±
施工单位每循环检验一次,随机抽样5片;
6.3.39钢筋应冷拉调直后使用,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锈蚀。
施工单位每批检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Ⅴ)钢架
6.3.40钢架所使用的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第8.2.3条的规定。
型钢材料进场检验必须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热轧普通工字钢》(YB(T)56)等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6.3.41制作钢架的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42格栅钢架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及型钢钢架的弯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检查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20%,且不少于一榀。
6.3.43钢架安装的位置、接头连接、纵向拉杆应符合设计要求,钢架安装不得侵入二次衬砌断面,脚底不得有虚碴。
观察、测量、尺量。
6.3.44沿钢架外缘每隔1m应用混凝土预制块等与围岩顶紧,钢架与围岩间的间隙应采用喷射混凝土喷填密实。
6.3.45钢筋、型钢、钢轨等原材料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6.3.46钢架的落底接长和钢架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6.3.47钢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架纵向允许偏差为±
30mm;
2钢架横向允许偏差为±
20mm;
3高程偏差允许偏差为±
4垂直度允许偏差为5‰;
5钢架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5mm;
施工单位每榀钢架检查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的30%作见证检验或10%作平行检验。
6.5二次衬砌
6.5.1二次衬砌施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期支护周边收敛速度有明显减缓趋势;
2收敛速度小于0.15mm/d,拱顶下沉速度小于0.1mm/d;
3累计收敛量已达总收敛量的80%;
4初期支护表面如有裂纹,应不再发展;
5浅埋结构的初期支护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且宜尽早施作二次衬砌,由二者共同受力;
6如初期支护变形已稳定,二次衬砌可在整个车站隧道贯通后施作。
6.5.2二次衬砌施作前应对初期支护收敛,车站隧道中线、高程、净空进行测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以确保满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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