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财政岁出与户部月支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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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纵观历年岁入钱数与岁出钱数,注意比较邻近年代的岁出与岁入,可以看到岁人与岁出相比,差得很悬殊。
支出较收入少得这样惊人,难道是宋朝财政经常有大量盈余吗?
否。
众所周知宋朝财政在多数时间里竭蹶困窘的状况是十分突出的。
那么,原表中的支出远远少于收入的情况该作何解释呢?
(2)岁出缗钱数与当时军费开支数不相称。
例如表中载熙宁、元丰时期岁出缗钱为四百多万,而蔡襄《忠惠公文集》卷一八《国论要目•强兵》记治平中每岁军费开支约五千万缗。
蔡襄曾任三司使,记当时之事误差不会太大。
治平与熙、丰时间上前后相衔,治平时一岁军费开支竟有熙、丰时全宋岁出缗饯的十几倍,使人费解。
表中南宋初年岁出之数系按“月支八十万缗”算出。
但据庄季裕《鸡肋编》记,南渡初宋军主力有刘光世、韩世忠、张浚、王{K23C170.JPG}、杨沂中五军,另有殿前马步司之军;
其中刘、韩两军每月支钱共约五十万缗,据此推算,其余四军连同朝廷内外官吏及杂军兵等每月只支用约三十万缗,反不如韩、刘二军支用之数。
又如此表记南宋绍兴三年岁出数为一千九百二十万缗,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一载四川都转运使李迨奏言:
由于绍兴初年四川供应川陕抗金犬军支费,收支均甚巨。
原奏虽不载绍兴三年之数,却载有与之相接的绍兴四、五、六、七年收支数,大体如下:
绍兴四年 绍兴五年 绍兴六年 绍兴七年
收 3342万缗 3060万缗 阙 3667万缗
支 3393万缗 4060万缗 3276万缗 3828万缗
这些数字说明,绍兴初年仅四川一隅的岁出即已达三至四千万缗,较之原表所载绍兴三年全宋岁出总数还要大将近一倍。
可见原表岁出不但与岁入不相称,而且与军费开支数也不相称。
(3)此表与同书所载他表,此表之内此年与他年所载也有矛盾可疑之处。
此表记熙、丰时期岁出为四百多万缗,可是同书乙表9载北宋元丰八年(年代尚可商榷,详后。
)岁出缗钱为五千零三十万,两相比较,后者本在前者时间范围之内,岁出数却有前者十数倍之多。
此表记隆兴元年岁出为一千六百八十万缗,而乾道四年竟为五千五百万缗,前者时在宋金和议之前,后者时在和议之后不久,和议后战事减少军费下落,岁出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到和议前的三倍半。
此后到宁宗庆元初年,岁出忽而又跌落至乾道四年的四分之一。
那么,此表的症结何在呢?
问题主要出在岁出数上。
我们仔细分析此表,特别是其历年岁出栏,发现除了孝宗乾道四年的岁出数外,其他年分的岁出数绝大部分都是根据“户部月支”数推算出来的,而并非直接取之于文献记载。
直接取之于文献记载的乾道四年岁出数恰恰比其余年分的岁出数要大几倍。
而乾道四年岁出数和当时岁入缗钱约数(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三记,绍兴末年岁入缗钱总数已达六千余万,又此表载淳熙十四年以后岁入则超过六千五百万缗,可知乾道四年岁入缗钱约为六千多万缗)相比,出入之数比较接近,较为可信。
这一情况向我们提出了问题:
用计算全年“户部月支”之和的方法来推算封建国家岁出总数究竟是否可靠?
事实上,此表的问题也恰恰是出在这里,因为全年“户部月支”之和并不等于全宋岁出总数。
要说清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宋朝特殊而又相当复杂的财政管理制度。
宋朝立国之初,就从各方面加强中央集权。
对于财政也是如此,这当中最突出的是支配权的集中和上供财赋的增加。
主要反映在以下一些规定上:
乾德二年,“令诸州自今每岁受民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
三年,“申命诸州,度支经费外,凡金帛以助军实,悉送都下,无得占留”(《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卷六)。
开宝六年,“令诸州旧属公使钱物尽数系省,毋得妄有支费”(《文献通考•国用》)。
这就是说,地方赋税收入除留够经费外,原则上全部输送京师。
地方留用的财赋,在使用时原则上也要经三司审批。
《宋史•食货志•会计》概括此后的财政情况说:
“宋聚兵京师,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三司。
”但这往往使人误认为宋朝全国各处财政支出都要随时向三司申请、由三司支发。
事实上远非如此。
上述朝廷规定中实际有些文字是值得留意的,例如每年地方上缴财赋时要把本地经费留下,这就是所谓“系省得用钱”,虽说这笔财赋原则上也不许随意支用,但也不需要逐项支用都事先申报三司,而大都按惯例行事,岁终汇总申报一次,并预计下一年度支用总数(称为“年计”或“岁计”)。
这地方经费也并不是小数目,特别是河北、陕西、两广等沿边地区的地方经费往往大大超出当地赋税收入,需朝廷、三司调别处财赋予以添补。
这样,朝廷或三司实际上只能控制和掌握地方财赋的“岁计”和某些特殊的大项开支,而不能随时控制和掌握各项具体支出。
《宋史》所谓“天下支用,悉出三司”,乃是粗概之语。
实际上,皇室的支用也不受三司控制,此外外地驻军、官工业(包括坑冶铸钱等)的支出,虽要经三司批准、审核,并在三司走帐,却大都是按年总支,并非时时事事都要申报的。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没有全国各地每月向朝廷或三司申报财政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因此,实际上真正由三司按月支发的,只有在京师(南宋时则为行都)的官吏和驻扎于京师附近的军队的薪饷,原表在“宋初”岁出的“说明”一栏所讲的“中都(京师)吏禄兵廪”之费便是讲的此种支出。
它通常是按月支发、年终汇总的。
当时三司作财政收支统计时,常常分别作全国(宋)岁入岁出与在京(中都)岁入岁出两方面的统计。
例如仁宗皇祐元年三司副使包拯奏疏中就反映了这种情况,其中列举了“天下”与“在京”两方面的统计数字:
“景德中,天下财赋等岁入四千七百二十一万一千匹贯石两,支四千九百七十四万八千九百匹贯石两;
在京岁入一千八百三十九万二千匹贯石两,支一千五百四十万四千九百匹贯石两。
”“庆历八年,天下财赋等岁入一万三百五十九万六千四百匹贯石两,支八千九百三十八万三千七百匹贯石两;
在京岁入一千八百九十九万六千五百匹贯石两,支二千二百四十万九百匹贯石两。
”(《包拯集》卷一《论冗官财用等》,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七皇祐元年十二月条。
)可见当时“天下财赋”的岁入岁出与“在京”财赋的岁入岁出是有严格区别的。
原表历年岁出项的统计数字除乾道四年外都不是全宋(“天下”)的岁出缗钱数,而只是在京(中都)岁出缗钱数,即只是全宋岁出总数的一部分。
这一点可以从此表作为根据的原始记载中得到证明。
首先,所引证文献中不少处已明言系讲“中都(京师)吏禄兵廪”,这种提法本身已显示出与全宋岁入岁出有别,而有些文献中更进一步讲明所言系仅指全宋财赋支出的一部分,这些内容似被忽略了。
例如《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五六之六九——七一记:
先是,[庆元]二年三月监察御史姚愈言:
“……臣尝因中都官吏俸禄与夫兵廩支费求所以会计之说,熙丰间月支三十六万,宣和末用二百二十万,渡江之初……月支犹不过八十万,比年以来,月支不下百二十万……此在内财赋不可不为之会计也。
外而诸路官吏俸禄、兵廪之费亦岂无虚破不实之数……此在外财赋不可不为之会计也……。
”
此处所言甚明,所谓“中都官吏俸禄与夫兵廪支费”乃是“在内财赋”。
此外还有“诸路官吏俸禄、兵廪之费”,则为“在外财赋”。
这段文字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原表列入“岁出”一栏的绝大多数数字都不是全宋的岁出缗钱数,而只是其中特殊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
这正是原表岁出比岁入差得那样悬殊的原因所在——岁入栏所列都是全宋(或者虽缺某地区或某种支费,但基本带有全局性),岁出栏则仅为在京(中都)的岁出,这怎么能相差不悬殊呢?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
在“乙表17”所征引的各处记载中,有一些是明言系“中都(或京师)月支”、“中都支费”的,如上引《宋会要》的记载,又如《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一书小标题即为“国初至绍兴中都吏禄兵廪”,《古今图书集成》引《群书考索•今日财用》行文中也讲“中部吏禄兵廪”,等等。
但另也有些地方的记载却把按月支发的“中都吏禄兵廪”称为“户部月支”,这就造成了那种把“中都吏禄兵廪”一年之费误认为即是全国(宋)财政岁出数的差失。
例如《宋会要》食货五六之六五——六六载:
“[绍熙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左谏议大夫何澹……言:
‘……据吕颐浩奏:
宣和中户部支费每月不过九十万,绍兴三年户部之费每月一百一十万……[今]户部……每月所破宫禁百司三衙请俸非泛杂支之类一百五十余万……’”从文中所言“月支”的数量来看,显然与前述“中都吏禄兵廪”月支同指一事,然而为什么这里却称为“户部支费”呢?
这个问题又要从宋朝财政管理制度方面得到解答。
宋朝前期掌握财政的是三司,元丰年间官制进行了一次大改革,三司被取消了,从此户部代之成为掌财的主要机构。
但是户部代替三司,其职能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八记元祐初司马光上奏论及元丰以后财政管理制度的改变:
“祖宗之制,天下钱谷自非常平仓隶司农寺外,其余皆总于三司,一文一勺以上悉申帐籍,非条例有定数者不敢擅支,故能知其大数,……自改官制以来,备置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及九寺三监,各有职事,将旧日三司所掌事务散在六曹及诸寺监,户部不得总天下财籍。
既(按:
既下当有“不”字)相统摄,帐籍不尽申户部,户部不能尽知天下钱谷之数,五曹各得支用钱物,有司见符不敢不应副,户部不能制。
……今之户部尚书,旧三司使之任也,左曹隶尚书,右曹不隶尚书,天下之财,分而为二……”据此可知元丰改官制后,财政大权集中于宰相,同时却又分散于尚书省六曹、诸寺监等,户部对财政的实际管辖权限及范围大大缩小了。
尤其是户部之内又分两曹,其中右曹不隶户部长官而直隶于朝廷,更缩小了户部的实际权力。
当然,这种变化实际从元丰改制以前就开始了,《群书考索•后集》卷四《官制•祖宗旧制》述此过程较详:
“至[王]安石为相,以周礼行新法……谓宰相当主财计,遂与三司分权,凡税赋常贡征榷之利方归三司,摘山、煮海、坑冶、榷货、户绝没纳之财,悉归朝廷。
其立法与常平、免役、坊场、河渡、禁军阙额、地利之资,皆号朝廷封桩。
又有岁科上供之数,尽运入京师,别立库以贮之,三司不予焉……自元丰改官制,户部尚书全无计相之权,职在行朝廷之文移,仅能经略在京官吏诸军俸禄而已。
以此论之,三司之职不待改官制而不受权,自熙宁变更法度之时已坏矣。
”此段文字虽着重讲户部权限缩小的源由、过程,其中有几句话却与我们的论题有直接联系,即其中讲到“自元丰改官制,户部尚书……仅能经略在京官吏诸军俸禄而已”。
它与《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三司户部沿革》所记可以互相印证:
“王荆公为政,始取财利之柄归于中书。
元丰官制,户部尚书、左曹侍郎各一员,掌经赋;
右曹侍郎一员,掌常平、苗役、坊场、山泽之令。
由是版曹但能经画中都百官诸军廪给而止。
”而《群书考索•后集》卷六四《续国朝内藏库》引蔡絛《国史补》所言更为明确:
“元丰官制行,既无三司,而为户部,户部岁入之额凡四百余万缗,是独昔日三司之一事而已。
”此处记元丰时岁入“凡四百余万缗”,正与前述月支三十六万缗暗合。
这就是说,尽管户部名义上仍是掌管全国财政的机构,而实际上它所能掌管的只是全宋财政收支的一小部分,即“国家经赋”之入及“在京官吏诸军俸禄”,于是,按月支出的“在京吏禄兵廪”自然就可以干脆称为“户部月支”了。
到了南宋,情况稍有变化。
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建炎元年六月甲申载:
“诏尚书户部右曹所掌坊场、免役等法及所辖库务并并归左曹,以尚书总领。
”坊场、免役等收入虽归户部,但户部实际所掌财赋在数量上并没有很大增加,在全国财赋总数中所占比重却有减少。
造成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内藏、封桩等财赋的增加和总领所的设立。
《朱子语类》卷一一一《财》载朱熹对南宋财政的一段议论很能说明问题:
“今朝廷之财赋不归一,分成两三项……凡诸路财赋之入总领[所]者,户部不得而预也。
其他则归户部,户部又未尽得,凡天下之好色名钱容易取者、多者,皆归于内藏库、封桩库,惟留得名色极不好、极难取者,乃归户部。
”又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九记:
“绍兴末年,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置之钱,凡六千余万缗,而半归内藏。
”可知当时财赋每年入于内藏者约为三千万缗。
此时宋室为重建政权,特别是整建军队,将很大比例的赋入纳入内藏。
后来形势趋缓,又为舆论所迫,把原入内藏的一部分财赋改为“朝廷封桩”,这样所谓“朝廷”财赋(由皇帝与尚书省支配)又占有相当比重。
户部对于纳入内藏及朝廷封桩的财赋是没有支配权的。
南宋又有所谓“四屯驻大军”,即南宋除行都驻军以外的四路大军,为了保证这四路大军的供给,相应地分别建立了四个总领所。
四个总领所情况稍异:
四川总领所独立性较大,它直接通过征收四川地区的盐酒茶课利、各种地方性杂税及按规定数量截留四川地区二税收入等获得财赋,并且掌握钱引的发行以调节弥补财政的欠缺。
它的收支不但不受户部节制,而且朝廷也很少过问。
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其岁入约为二千六百六十五万缗(绍兴休兵之初适中数字)。
其他淮东、淮西、湖广三总领所的财赋要依仗朝廷科拨,但年有定额,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时,则预先向朝廷申报“岁计”,由朝廷调配。
这样,它们的收支也直接受朝廷而不受户部节制。
同上引书记三总领所岁入合计约为钱二千三百六十余万缗、粮二百三十万石(取乾道年中数)。
合四个总领所之岁入,总钱数已达四千万缗以上,无怪乎《群书考索•今日总司之财》讲:
“西蜀、湖、广、江、推之赋类归总司(总领所),其供京师者惟闽、浙而已。
”内藏、封桩及总领所占取的财赋如此之多,归于户部者自然就很少了。
《宋会要》食货五六之六五、六六(梁表在“孝宗淳熙十六年”岁入栏内有注,曾引证此处内容,然未引原文,也未说明各项数据所表现的当时的财政体制。
)所载可以让我们从整体上通观南宋财政体制之概貌:
[绍熙元年]十月二十一日,左谏议大夫何澹[等]……言:
“……今总天下财赋,除内藏出入之数已降指挥自行稽考外,所有四川钱引一千六百一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三道旧年指挥自行检察支拨,亦不复稽考,特考其归朝廷,隶户部,与夫四总领所之科降、诸戍兵牧马归明归正等处之截留,凡六千八百万一千二百贯。
内朝廷九百六十五万一千一百余贯,户部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三千一百余贯,四总所二千九百万六千余贯,诸戍兵牧马归正等处一千六十二万余贯,此其大凡也。
户部岁收一千八百余万,岁支亦一千八百万,每月所破宫禁百司三衙请俸非泛杂支之类一百五十余万……”
这清楚地说明了当时南宋财赋收入除隶于户部者外,尚有隶于内藏者,有直接拨归四总领所者,有地方因军事等需要而截留者,有直接隶于朝廷而不从户部支配者。
归于户部的仅一千八百余万缗,在总收入钱数的四分之一以下。
又此处讲户部“每月所破宫禁百司三衙请俸非泛杂支”实与每月支发“中都吏禄兵廪”含义大同小异(南宋三衙仅统率行都附近的军队),其数为一百五十余万,全年总和即为一千八百余万,正与户部岁入数相和。
可见南宋财制虽有变更,而户部实际仅能掌管支发“中都吏禄兵廪”的情况却与北宋元丰后基本相同,而“户部月支”仍然即是“中都吏禄兵廪”月支。
值得注意的是,梁表并没有根据上引记载即定此年岁出缗钱数为“一千八百万缗”,这大约是已考虑到户部岁出数与全宋岁出数相差很远。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在“徽宗宣和中”等年分岁出栏内,却根据同一记载中的每月“户部支费”数来推算国家(宋)岁出总数呢?
事实上,梁表在历年岁入缗钱数内都把户部实际掌管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在内,而“孝宗乾道四年”的岁出数也包括了户部实际掌管范围以外的支出,然而在其他年分的岁出栏内,却只写入了推算出的此年度“户部支费”即“中都吏禄兵廪支费”数,这就导致了此表岁出与岁入、岁出与岁出之间的不一致,从而大大减低了此表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的价值。
既然梁表内除乾道四年岁出数外其他年分的岁出数都不是整个宋朝的财政岁出缗钱数,那么,是否还可以了解宋朝岁出缗钱的概况呢?
这自然比了解历年“中都吏禄兵廪”数更困难些。
不仅如此,了解宋朝岁出缗钱甚至比了解岁入缗钱状况更困难,因为不少记载都是只记了收入,未载支出的。
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现存的史料中找到一些有关的记载,借以了解宋朝岁出缗钱的大概情况。
仅就明确载有有关数字的记载来看,有如下一些地方:
(1)《群书考索•后集》卷六三《财用•数目》载:
“至道末……举一岁之费,钱一千六百九十三万余贯(按:
据《宋史•食货志•会计》此年“天下总入缗钱二千二百二十四万五千八百”,而原表载至道中岁入为一千二百万缗,似不如《宋史》所记更合情理,此时收入当较宋初更多而不应减少。
)……天禧末……天下总获钱二千六百五十三万余贯……总费钱二千七百一十四万余贯……”
(2)蔡襄《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疏》(治平元年任三司使时所作)记嘉祐八年“天下”出入缗钱总数如下:
“收:
三千六百八十二万五百四十一贯一百六十五文(内夏秋税只有四百九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一贯文)。
支:
三千三百一十七万六百三十一贯八百八文(南郊赏给不在数内)。
以上两处文献共提供了至道末、天禧末、嘉祐八年三个年分的岁入岁出缗钱数。
(3)《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表乙9已引证的苏辙《栾城后集》卷一五《元祐会计录•收支叙》(《文献通考•国用》引有此文)记:
“今者一岁之入……钱以千计者四千八百四十八万(除米盐钱后得此数),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万(并言未破应在及泛支给赐得此数)……”表乙9根据《元祐会计录序》里“凡会计之实,取元丰八年”的话断定《收支叙》里所讲即为元丰八年的情况,这是不无疑问的。
《元祐会计录序》讲“会计之实”,而《收支叙》本身似不属其正文,而系一种附加文字。
《收支叙》里所讲的“今者”有可能是指编制会计录之时的元祐初年,且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元祐之初,除此苛急,岁入尚四千八百余万。
”这正与上引《收支叙》所言相合。
据此,《收支叙》所记当为元祐初年之情况。
(4)原书乙表17所引证的乾道四年赵不敌所言之数(参见《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四七《置度支都籍》)。
(5)同表注二引证的叶适著作中所讲淳熙末的情况。
综合以上记载,我们可以仿照原表乙17的格式再制一表(为了便于比较出入,我们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三所载绍兴末年的岁入数也附于表内):
{K23C171.JPG}
注释:
*此四项数字疑均未包括四川财赋收支数,因四川收支数有时不计入南宋岁出入。
据魏了翁《鹤山大全集》卷二一《答馆职策》记,中兴以来南宋岁入缗钱实为约一亿缗。
这与李心传所记有矛盾,不知孰是。
而叶适《水心文集》卷一《上宁宗皇帝札子》(开禧二年)也记入南宋以后“东南之赋,遂以八千万{K23C172.JPG}为额焉”。
此言“东南”,即不包括四川。
由此推断,所引三处数字可能未记入四川财赋出入数。
又此四项数字内包括一定比例的楮币。
南宋楮币发行量较北宋大,岁出入中也占相当比重,这是与北宋不同的。
表内所载数字未必准确,只能表现出当时岁出入缗钱之概况。
又此表所录仅为文献中现成数字,如根据某些有关数据推算,似还可增加,然而可靠性可能更差,故不用。
原表乙17若能参考此表的内容进行修补,或许会更具科学性和接近历史原貌。
转自《文史》第18辑年期第101-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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