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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新区经发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新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云浮市财政局审核概算、预算、结算的项目除外);
负责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三)新区公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审核、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和施工监督及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等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协助云安区依法履行有关城市管理、建设方面的监察执法工作。
(四)新区国规局按单位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国有企业上级公司负责对下级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监督,并在项目实施时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章立项招标
第八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要求办理立项,不得将整体项目拆分为多个细项进行立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具体按《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3]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条工程概算控制。
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
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审核
(一)投资额(以立项批复为准)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结算原则上不送新区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管理程序自行依规开展。
(二)投资额(以立项批复为准)在20万元至2亿元(含20万元,不含2亿元)的项目,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按相关规定不需要图审的项目除外),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整理预算审核资料报云浮新区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待审核后方可按照工程管理程序依规开展。
(三)投资额(以立项批复为准)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整理预算审核资料报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待审核后方可按照工程管理程序依规开展。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的审核
(1)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造价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其中:
投资额(以立项批复为准)在20万元至2亿元(含20万元,不含2亿元)的项目报新区投资审核部门审核;
投资额(以立项批复为准)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报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二)根据市政府批复精神,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由云浮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核概算、预算的工程项目,其结算仍由云浮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核。
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及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减工程等内容的变化。
第十四条对于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建设时间等进行建设,有关工程建设资金等要按对应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应以节约资源、控制造价、利于工程建成后的使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原设计性能,确保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实现对工程项目科学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原则上不低于2人。
第十七条遇工程抢险等突发性事件须对原工程实施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口头后书面向新区经发局、公建局及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先行紧急变更,事后及时完备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其它客观原因确需工程变更,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深入调查研究,与原设计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比较,经充分论证认为客观条件和建设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等)、投资金额等进行工程变更的,按以下工程管理程序审批:
(一)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1.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并明确资金的安排意见。
2.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研究确定设计变更实施方案,并明确资金的安排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3.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研究确定设计变更实施方案,并明确资金的安排意见,报请云浮新区城建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二)使用合同内暂列金审批程序。
1.累计使用合同内暂列金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审核实施。
2.累计使用合同内暂列金超过50万元(含)的(不含已报上述设计变更第3点),需报请云浮新区城建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实施。
(三)工程变更致使追加投资超出中标合同的,但工程总建安费没有超出投资估算建安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制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先报请云浮新区城建领导小组审议,待云浮新区城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报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四)工程变更致使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估算的,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2005〕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云府〔2009〕42号)执行。
(五)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金额的增减;
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六)凡未按程序变更的工程内容,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时不认可该部分工程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需对负责的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管理台账,并于每个季度后次月10日前将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资金支付、暂列金使用等)报送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公建局和新区管委会有关领导。
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项目的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
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协议)。
第二十一条工程预付款
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工程不预付工程款,50万元以上的可预付工程款,但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及抵扣方式、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金等相关条款,需预付工程款的不得超过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与安全文明措施费)的15%。
第二十二条工程进度款
(一)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与比例,每期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当期完成造价的80%。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度款(含工程预付款与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支付比例累计达到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待政府投资审核部门确认最终造价后再按合同支付相关款项。
(三)经审批同意的变更工程需使用合同内暂列金的,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变更工程造价的60%,待政府投资审核部门确认最终造价后再按合同支付相关款项。
(四)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其它客观原因经审批同意追加投资超出原合同的项目,需签订补充合同,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增加工程造价的60%,待政府投资审核部门确认最终造价后再按补充合同支付相关款项。
(五)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工程进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核实工程量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章工程质保期和质保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保期原则上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准。
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5%,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整改并消除,整改后需经监理和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程序选择其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扣减。
工程质保金不足抵减整改费用的,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保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已整改合格),由施工单位提出质保期满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由施工主体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代表会签验收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质保金支付: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质保期验收证明书和经批准的结算书封面、合同等相关资料,按资金审批程序给予支付。
第七章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八章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一)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由监理公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若该项目没有监理公司的,直接报建设单位)审核后填写《云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拨款申请书》报新区财政部门。
(二)新区财政局收到建设单位的《云浮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资金拨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经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需附的资料按新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新区财预[2016]1号)和《关于明确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资金支付审核审批的通知》(新区财预〔2016〕2号)要求提供。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一)施工或服务单位填写云浮新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附相关资料(原件)。
(二)监理公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没有监理公司的直接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上级公司提出审查意见。
(四)新区国有企业资金支付监督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注:
原则上达到《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3]64号)公开招标要求开展的项目合同、资金支付送新区国有企业资金支付监督小组审查。
(五)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拨付工程款。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单位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责任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时,必须将“因勘察不明、设计不当原因造成的损失,勘察或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及其相应罚则载入招标文件并写入合同。
监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失责的处罚条款。
新区公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接受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移送市监察局依法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初步设计、造价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并移送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移送市监察局依法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选择本规定开展,确需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由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公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云浮新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云新区管〔2015〕8号)及《云浮新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云新区管函〔2015〕88号)同时废止。
此前新区管委会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执行中若与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或上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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