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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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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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2部分:
原辅材料;
——第3部分:
加工卫生;
——第4部分:
容器;
——第5部分:
罐装
——第6部分:
热力杀菌;
——第7部分:
成品;
——第8部分:
包装;
——第9部分:
标签;
——第10部分:
蒸煮袋;
——第11部分:
玻璃容器;
——第12部分:
口岸检验。
本部分为SN0400的第5部分。
参考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等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要求,结合我国罐头食品生产、贸易及检验的特点进行编写。
本部分代替SN0400.4-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罐装》。
本部分是在SN0400.4-1995基础上进行修订,与SN0400.4-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无菌包装容器、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罐装温度等定义(1995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增加了无菌包装容器、蒸煮袋、利乐包罐装检验及产品标识检验的检验方法、抽样和判定与处置(1995年版的第4、5、6章,本版的第4、5、6章);
——新增“附录A过氧化氢比重、温度和浓度对照表”(本版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旭、刘伟、张锐、王瑶。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0400.4-1995。
1
1范围
SN/T0400的本部分规定了罐头食品生产过程中罐头食品固形物最大装罐量、真空、封口密封性能、产品标记和无菌罐装的温度、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过氧化氢消毒液检验的抽样、检验、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中罐装过程的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4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N0400.4-2005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第4部分:
容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固形物最大装罐量themostloadingquantityfordrainedweight
在不影响罐头杀菌安全性的情况下允许装入的最大固形物重量。
3.2
无菌包装容器asepticcontainer
在尚未装填内容物前已杀菌处置内部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罐藏容器。
3.3
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conditionindentifierofasepticcontainer
指无菌包装容器是否经杀菌处置的指示标识。
3.4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temperatureofvapourinsterile-fillingroom
指在罐装过程中使无菌罐装室保持商业无菌状态的蒸汽保护温度。
3.5
罐装温度temperatureoffilling
指无菌罐装过程中内容物温度。
4抽样
4.1金属容器和玻璃容器
4.1.1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的抽样
机械装罐,每台装罐机每15min随机抽取1罐。
人工装罐,每台衡器每1h随机抽取1罐。
4.1.2真空检验的抽样
加热排气,每15min抽取已排气的罐头1罐测定中心温度。
真空封罐,每15min观测一次真空封罐机上压力表的读数。
4.1.3封口检验的抽样
4.1.3.1目测检验的抽样
4.1.3.1.1金属容器
每隔1h从每台封罐机的每个机头抽取1罐,并编上对应的编号。
4.1.3.1.2玻璃容器
机械封盖的,每隔30min从每一封盖头取样1瓶;
手工封盖的,每隔30min任意抽样6瓶。
编上对应的编号。
4.1.3.2密封性检验的抽样
4.1.3.2.1金属容器解剖检验
每隔2h从每台封口机的每个机头抽取1罐,编上对应的编号。
4.1.3.2.2玻璃容器启盖检验
机械封盖的,每隔4h从每一封盖头取样1瓶;
手工封盖的,每隔4h任意抽样3瓶。
4.2复合材料容器
4.2.1无菌包装容器
4.2.1.1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的抽样
每条生产线每隔1h观测一次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
4.2.1.2罐装温度检验的抽样
每条生产线每隔1h观测一次罐装温度。
4.2.1.3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检验的抽样
无菌罐装前,逐个(箱)进行观测。
4.2.1.4封口检验的抽样
罐装量大于等于200kg/袋,逐袋进行目测检验。
罐装量小于200kg/袋,每隔30min抽取1袋,进行目测检验。
4.2.2蒸煮袋
4.2.2.1封口检验的抽样
4.2.2.1.1目测检验的抽样
每条生产线每隔30min抽样1袋。
4.2.2.1.2密封性检验的抽样
每条生产线每隔2h抽样1袋,并编上对应的编号。
4.2.3利乐包
4.2.3.1过氧化氢消毒液检验的抽样
2
用不锈钢量杯在生产设备的过氧化氢箱的开关位置处,每隔2h抽取不少于300mL的过氧化氢消毒液。
4.2.3.2密封性检验的抽样
每条生产线每个密封机头每隔15min随机抽取1个,并编上对应的编号。
4.3标识检验的抽样
罐装封口完成后,进入下道工序前,每条生产线每隔2h随机抽取3罐(瓶、袋)。
5检验
5.1检验器具
——衡器:
精度为1g;
——圆筛:
圆筛直径为200mm(测定净重小于1.5kg的罐头)或直径为300mm(测定净重大于或等于1.5kg的罐头),用直径为1mm的不锈钢丝织成,孔眼为2.8mm×
2.8mm;
——温度计:
0℃~100℃,精度为0.5℃;
——真空表:
精度为0.005Mpa;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
——卫生开罐刀;
——钳子;
——拉力测试仪;
——软罐头静压测定装置;
——量筒250mL;
——比重计(0.600~1.850)g/cm3刻度为0.001。
5.2检验步骤
5.2.1金属容器和玻璃容器
5.2.1.1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
将内容物倾倒在预先称重的圆筛上,不搅动,倾斜筛子,沥干2min后将圆筛连同沥干物一并称重,按式
(1)计算:
W=W1-W2…………………………………
(1)
式中:
W——固形物装罐量,g;
W1——圆筛加固形物重量,g;
W2——圆筛重量,g。
5.2.1.2真空检验
5.2.1.2.1罐头加热排气中心温度测定
将温度计插入罐头中心,所测得的温度即为排气后罐头的中心温度。
5.2.1.2.2真空封罐真空度测定
在真空封罐时,观察压力表所显示的真空度。
5.2.1.3封口及密封性检验
目测与密封性检验按SN04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3
5.2.2复合材料容器
5.2.2.1无菌包装容器
5.2.2.1.1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
直接观测罐装过程无菌罐装室蒸汽显示温度。
5.2.2.1.2罐装温度检验
直接观测罐装过程内容物显示温度。
5.2.2.1.3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检验
罐装前逐个(箱)检查是否有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
5.2.2.1.4封口及密封性检验
目测无菌包装容器样品有无密封盖松动、脱落、上盖偏斜、袋口破裂、泄漏等现象。
5.2.2.2蒸煮袋
5.2.2.2.1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
按本规程中5.2.1.1方法检验。
5.2.2.2.2封口时排气效果检验
观测与排气效果有关的压力表或温度表显示的读数。
5.2.2.2.3封口及密封性检验
5.2.3利乐包
5.2.3.1过氧化氢消毒液检验
将过氧化氢消毒液倒入250mL的量筒中,在充足的光线下进行外观检验,分别用温度计、比重计测量过氧化氢消毒液的温度、比重,根据《过氧化氢比重、温度和浓度对照值表》换算出过氧化氢消毒液的浓度(参见附录A)。
5.2.3.2密封性检验
目测样品有无破裂、泄漏、形态不正常等现象。
密封性按SN04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产品标记检验
目测样品标记打印是否清晰、准确、牢固,有无漏打、歪斜、错误、不易识别等现象。
6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6.l固形物最大装罐量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固形物装罐量不超过设定的固形物最大装罐量,判为可接受;
固形物装罐量超过设定的固形物最大装罐量,判为不可接受。
固形物装罐量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固形物装罐量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装罐。
人工装罐,应校准衡器;
机械装罐,应检查机械装罐设备;
已装罐未封口的罐头全部复磅;
必要时调整固形物装罐量。
生产线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
6.2真空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6.2.1罐头加热排气中心温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中心温度不低于设定的加热排气温度,判为可接受;
中心温度低于设定的加热排气温度,判为不可接受。
加热排气温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加热排气温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生产。
检查排气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蒸气供应是否充足;
已排气未封口的罐头应重新排气;
必要时适当调整排气设备的速度或蒸气供应量。
调整后生产线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接受后
4
可恢复正常生产。
6.2.2真空封罐真空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真空度不低于设定的封罐真空度,判为可接受;
真空度低于设定的封罐真空度,为不可接受。
真空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真空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生产,检查真空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适当调整封口真空度。
真空封罐设备经试运转,并加倍抽样检验可接受后可恢复正常生产。
6.3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不低于设定的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判为可接受;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低于设定的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判为不可接受。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无菌罐装室蒸汽温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罐装,检查并调整设备,经调试达到设定温度后,可恢复生产。
6.4罐装温度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罐装温度不超过设定的温度,判为可接受;
罐装温度超过设定的温度,判为不可接受。
罐装温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罐装温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罐装,检查并调整设备,经调试罐装温度达到可接受温度后,可恢复生产。
6.5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无菌包装容器状态标识为无菌状态,判为可接受;
无菌状态标识为非无菌状态,判为不可接受。
6.6利乐包过氧化氢消毒液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过氧化氢消毒液外观、浓度、温度检验的结果符合要求,判为可接受;
过氧化氢消毒液外观、浓度、温度检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判为不可接受。
过氧化氢消毒液外观、浓度、温度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过氧化氢消毒液外观、浓度、温度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则需进行如下处置:
a)过氧化氢消毒液中含有悬浮状杂质,必须立即停机更换过氧化氢消毒液;
b)过氧化氢消毒液浓度高于或低于设定浓度要求,应停机处置,达到设定浓度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1h内复测过氧化氢消毒液浓度;
c)过氧化氢消毒液温度低于设定要求,应停机处置,达到设定温度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
6.7封口及密封性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6.7.1目测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金属容器样品无快口、锐边、大塌边、假封、垂唇、跳封、牙齿、代号打穿、罐身起棱等缺陷,罐头的外高、罐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和埋头度在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内,则判为可接受;
样品有快口、锐边、大塌边、假封、垂唇、跳封、牙齿、代号打穿、罐身起棱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罐头的外高、罐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和埋头度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超出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的,判为不可接受。
玻璃瓶样品无斜盖、翘盖、滑牙盖及压坏盖爪等现象,盖面内凹、安全钮下陷,拧紧位置在规定范围的,则判为可接受;
样品有斜盖、翘盖、滑牙盖、压坏盖爪、盖面不内凹、安全钮不下陷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拧紧位置超出规定范围的,判为不可接受。
无菌包装容器样品无密封盖松动、脱落、上盖偏斜、袋口破裂、泄漏等缺陷,判为可接受;
样品有密封盖松动、脱落、上盖偏斜、袋口破裂、泄漏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的,判为不可接受。
蒸煮袋样品平整、无皱纹、无损伤、无气泡、无异物附着、无渗漏、无复合层分离、跌落性能符合要求则判为可接受;
样品有不平整、明显可能影响密封质量的皱纹、损伤、
气泡、异物附着、渗漏、复合层分离、跌落性能不符合要求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的,判为不可接受。
5
目测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目测检验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罐(灌)装,检查并调整设备,经抽样检验可接受后可恢复生产。
6.7.2密封性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金属容器样品的外高、罐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埋头度、盖钩和身钩长度在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内,并且紧密度、接缝盖钩完整率、迭接率均达到规定要求的,判为可接受;
样品的外高、罐盖卷边宽度、卷边厚度、埋头度、盖钩和身钩长度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超出该罐型规定的尺寸范围,或者紧密度、接缝盖钩完整率和迭接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判为不可接受。
玻璃瓶样品瓶盖上的垫圈平服,无离位、弯曲、断裂、胶圈压痕均匀无切断现象;
瓶口无缺口、裂纹、突缘完整、瓶盖内壁无腐蚀现象、密封安全值在规定范围内,判为可接受;
样品有瓶盖垫圈不平服,离位、弯曲、断裂、胶圈压痕不均匀甚至切断现象;
瓶口有缺口、裂纹、突缘不完整、瓶盖内壁有腐蚀现象;
密封安全值超出规定范围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的,判为不可接受。
蒸煮袋样品封口熔融良好、耐压强度、热封强度在规定范围内,判为可接受;
样品有封口熔融不良(如内层未完全粘合、密封部位表面波纹超过封口宽度一半)、耐压强度、热封强度达不要求等一个或一个以上缺陷的,判为不可接受。
利乐包样品横向密封-伸展钳法,纵向密封-撕裂法、打针法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按SN0400.3中6.1.2.3执行。
密封性检验的结果为可接受,可以继续生产;
密封性检验的结果为不可接受应立即停止罐装,检查并调整设备,经抽样检验可接受后可恢复生产。
6.7.3产品标识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置
标识打印清晰、准确、牢固,无漏打、歪斜、错误、不易识别等现象,或有少量轻微歪斜、不易识别,判为可接受;
有漏打、错打、不能识别等现象,判为不可接受。
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过氧化氢比重、温度和浓度对照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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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 罐头食品 检验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