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基础知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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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7.企业接到国外客户的货款必须到当地所开的外汇开户银行做结汇处理,结汇以后财务按当日牌价换算人民币登记。
8.开具出口发票时应按此笔出口业务出口报关的金额、数量、品名开具出口销售发票入账,以免减少退税时不必要的麻烦。
9.自营货物出口如果受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单证不齐,或其他原因不能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出口申报退税,税务部门要求做内销处理。
如果是跨年度帐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属于本年度帐务处理:
(如果单证无法收齐,直接按照内销计提增值税。
)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七个注意事项:
按照最新财经会计制度、结合最新税收退税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等科目。
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计算出“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算出“应退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计算出“免抵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
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一):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二):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
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规定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
3%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三)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
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四)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规定
1、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分别为: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
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
单位税额
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
帐务处理:
1:
销售时借:
主营业务收入
2:
结转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计算出“应退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
计算出免抵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5:
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理出口的核算
销售时凭代理出口协议等做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费用(代理手续费)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
收到委托出口货款时(受托方扣减代理费)
应收账款(客户)
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应该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该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账务处理,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账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借:
应收账款(客户)(或银行存款等,前期少报收入为蓝字,前期多报为红字)贷: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前期多用蓝字,前期少用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处理:
应收账款——(客户)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纳税申报表差额)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差额大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账务处理,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因为不良货款原因造成结汇少的,应在结汇月份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双方合同协议等计算出差额借:
应收账款——客户(红字)
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6:
如水单上注明因国(内)外银行扣费造成的结汇少,应根据水单上注明的扣费金额
财务费用(蓝字)
应收账款(蓝字)
注意事项:
出现上述情况对出口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账务处理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申报明细表中冲减原错误数据,再录入一条正确数据。
对于上述调整过的销售收入所涉及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账务处理上可以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也可以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对于上述调整过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涉及的“不得免征的抵扣税额”在账务处理上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
转内销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期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本年出口的货物未按期收齐单证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处理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最好按照单证收齐冲减)
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出口样品的核算
生产企业出口样品能免结汇的,按照正常的免抵退税处理,如不能结汇则应按照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费用——样品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第一节
自营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流程
自营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完毕自营出口资格认证,报当地税务机关、核销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备案以后方可出口。
第一步由主管销售人员或分管财务人员申请领取该笔出口业务的核销单(人民银行外管局)并与报关单位提交。
第二步:
核销单提交后开始发货,发货以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的自营出口货物发票,然后由退税财务人员做会计处理,并输入税务部门规定的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做单证不齐录入,(当月出口的业务当月系统不能在当月收齐单证处理,必须跨月度,单证收齐规定是90天之内。
)由销售业务员催该笔出口业务的单证包括:
报关单、核销单、海运费单据、装箱单等)。
第三步:
核销单收回后,财务分管人员进行核销,核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网上核销(具体核销软件的操作与当地核销局联系)。
1.此笔出口业务的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出口发票核销联、申报批次表3份、结汇核销联。
第四步:
购货方(外国)用电汇汇款,结汇时必须用出口该笔业务领取的核销单号码填结汇通知单,填写的结汇通知单的项目一定要与实际出口的国家等项目一致,否则办理出口退税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五步:
收齐单证后,输入申报系统。
(免抵退申报系统具体操作下面一一介绍)。
自营出口免抵退税申报需要的材料:
1.税务局提供的退税资料。
2.专用档案夹,免抵退税专用退税封面。
3.免抵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免抵退汇总表4份。
4.免抵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免抵退汇总附表4份
5.免抵退税系统自动生成的免抵退货物出口明细表4份
6.出口发票退税联。
7.报关单退税联。
8.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份。
9.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二)1份。
10.当月税负测算表1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1.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动态表1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2.自产货物证明1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3.免抵退税额申报证明一份(税务部门规定的表样)。
14.此笔出口业务的海运费运输发票复印件。
15.此笔出口业务的装箱单1份。
16.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本月软盘一张(A盘)。
辅助说明:
1.如果此月单证未收齐,装订的申报资料不需要各类单证,具体规定税务局有要求。
2.按照税务部门申报资料的装订顺序:
出口汇总表—出口货物明细表(当月出口)--
出口货物明细表(当月收齐)---自产货物证明—核销单退税联---报关单退税联---出口发票退税联---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二)---本月税负测算表---本月免抵税申报额证明---农产品动态监控表---海运发票---装箱单—其他(税务部门随时变动)。
其余地份汇总表、附表放在装订成册的以外,由于税务部门控制的免抵退税资料要求的比较严格。
申报时间每月的12日以前。
第二节
出口货物"
免、抵、退"
税计算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额"
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
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期末留抵税额"
。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节
税会计处理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等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当期货物出口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后,如果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不到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就无信息出口额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应据实扣除或按照海关报关单("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退免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企业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
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四、会计处理依据及会计处理规定
实行"
税办法的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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