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综合测评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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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指标包括六个一级指标,分别为:
产业发展指标4项,权重16%;
产业投入指标4项,权重16%;
创新能力指标3项,权重12%;
产业效益指标2项,权重8%;
应用领域指标4项,权重12%;
保障机制指标2项,权重6%。
差异指标包括15项发展特色指标(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五、测评计算方法
大数据发展综合测评采用综合指数法计分。
其中在计算共性指标和差异指标时分别采用不同方法。
(一)共性指标计算方法
首先计算单项指标分值。
首先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指标量纲影响,再加权计算该项指标分值。
其次计算共性指标的测评分值。
运用综合加权法,将加权的单项指标分值汇总得到共性指标的综合测评分值。
(二)差异指标计算方法
首先由各区县和平台在15项差异指标中选取能反映自身大数据产业发展特色的5项指标,根据这5项指标,按相关数据提供部门测算的目标值,计算单项实现程度。
(三)排位
分别运用单项指标分值、共性指标和差异指标总的综合测评分值,由高至低进行单项指标排位和综合排位。
六、测评时间
每半年一次。
七、组织实施
大数据发展综合测评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服务外包办、市金融办、市纪委、市委群工委、市人才办等15个部门以及10个区(县、市)和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共同完成(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加必要投入,按照“依法统计、分级负责、部门把关、统计综合”的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要严把数据质量关,依法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按照“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准“源头”数据,并加强测评数据的评估与审核,严禁弄虚作假。
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测评数据客观真实,高质量完成测评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大数据发展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2.《大数据发展综合测评指标体系》指标数据采集说明
附件1:
附件2:
《大数据发展综合测评指标体系》指标数据采集说明
1.大数据产业规模总量占全市比重
大数据产业规模总量占全市比重是指大数据产业规模总量占全市大数据产业规模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大数据产业规模总量占全市比重=区/县大数据产业规模总量/全市大数据产业规模总量*100%
数据来源:
市大数据委
2.大数据产业企业数量占全市比重
大数据产业主要包括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
核心业态为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交易交换、安全、教育培训、云平台建设营运等。
关联业态为呼叫中心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集成电路、电子材料和元器件、智能终端产品、软件外包、互联网金融等。
衍生业态为智慧地理信息、数字文化创意、智慧健康、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能源、智慧矿山、精准营销、智慧教育、智能制造等应用服务企业。
大数据产业企业数量占全市比重=大数据产业企业数量/全市企业数量*100%
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委、市工商局
3.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数量占全市规上比重
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主要指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及以上)企业;
具有资质等级(领取过建设部门颁发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或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及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及以上)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中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中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包括: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所涉及大数据产业企业。
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数量占全市规上比重=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数量/全市规上企业数量*100%
市统计局
4.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增长率
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增长率=(报告期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数量/基期大数据产业规上企业数量-1)*100
5.大数据项目开工建设数
(待数据提供部门补充)
市发改委
6.大数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
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委、市投资促进局
7.用于大数据领域财政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
市财政局
8.大数据风险投资占全市风险投资比重
市金融办
9.双创基地和平台数
双创基地包括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商贸聚集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平台包括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各类专业服务的平台。
评分标准:
按照最终认定的各个区县的项目个数进行排名,然后再打分。
第一名给3分,最后一名0分,中间的根据项目个数进行相应赋分。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10.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数
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11.大数据创新产品供给数
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12.大数据产业人均劳动生产率
大数据产业人均劳动生产率=大数据产业增加值/大数据产业平均从业人数
13.新增大数据产业从业人员数
新增大数据产业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大数据产业从业人员数-基期大数据产业从业人员数
市统计局、市人社局
14.“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数
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得3分,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得2分,获得市级“两化”融合企业得1分,封顶3分。
市工信委
15.大数据应用项目上云个数
各区(市、县)新建大数据应用类项目接入“云上贵州•贵阳平台”的个数。
市大数据委认定或备案的项目个数
16.企业云平台
数据存储量是指存储于服务器上的包含各种数值数据、文档、视频、图片、网络日志、通讯聊天记录、地理位置等信息。
企业云平台由云平台数据存储总容量、云上数据开放率、平台日均访问量三项指标加权计算得出,具体计算权重、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待数据提供部门补充
市大数据委、市统计局
17.“三清单一流程”纳入数据铁笼监管的比例
市纪委、市大数据委
18.资金保障
考核本区域对大数据资金的投入情况。
下设两个指标,一是是否安排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建立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二是是否安排网络安全保障资金建立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下一个测评周期仍未建立资金保障的可酌情扣分。
19.安全保障及应急处理机制
建立完善的大数据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得1分,未建立不得分;
对年度大数据网络与信息安全预案进行演练和调整的得1分,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
本区域未发生四级(一般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得1分,发生四级(一般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扣3分(保障机制二级指标的3分扣满);
本区域未发生三级(较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以上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得1分,发生三级(较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扣6分(保障机制一级指标的6分扣满),发生二级(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以上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取消本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以上信息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20.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发展
服务器也称伺服器,是提供计算服务的设备。
由于服务器需要响应服务请求,并进行处理,因此一般来说服务器应具备承担服务并且保障服务的能力。
在网络环境下,根据服务器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分为文件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应用程序服务器,WEB服务器等。
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发展由呼叫中心座席建设完成率(完成率是指当期实际完成数占计划目标数的比重)和呼叫中心业务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加权计算得出,具体计算权重、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待数据提供部门补充
市服务外包办
21.数据中心发展
数据中心指特定设备网络,用来在Internet网络基础设施上传递、加速、展示、计算、存储数据信息的单位。
数据中心发展由数据中心服务器数量占全市比重和数据中心服务器数量增长率两项指标加权计算得出,具体计算权重、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待数据提供部门补充
22.大数据产业增加值增长率
大数据产业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
按生产法计算,大数据产业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按收入法计算,大数据产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大数据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大数据产业可比价增加值/基期大数据产业现价增加值-1)*100
23.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率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电子信息制造业包括:
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
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率=(报告期电子信息制造业可比价增加值/基期电子信息制造业现价增加值-1)*100
市工信委、市统计局
24.信息技术、互联网及软件服务业增加值增长率
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信息技术、互联网及软件服务业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行业。
信息技术、互联网及软件服务业增加值增长率=(报告期信息技术、互联网及软件服务业增加值可比价增加值/基期信息技术、互联网及软件服务业增加值现价增加值-1)*100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大数据委、市统计局
25.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
从类别上分,主要为商品类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前者从事实物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后者从事服务类的电子商务交易;
从交易结构上分,主要为B2B,B2C和C2C,其中B2B是指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销售辅助活动,B2C是指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活动;
C2C是指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指个人对个人(家庭)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活动。
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率=(报告期电子商务交易额/基期电子商务交易额-1)*100
市商务局
26.R&
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R&
D经费支出指大数据产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大数据产业中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
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R&
D经费支出/同期生产总值(GDP)*100%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27.科研机构数
市科技局
28.纳入贵阳市数据民生平台服务事项数
29.政务数据开放应用项目数
第三方企业利用本地区政务开放数据的应用项目个数
市大数据委认定或备案的项目个数。
第一名给5分,最后一名0分,中间的根据项目个数进行相应赋分。
30.社区(乡镇)运用“社会和云”的比例
市委群工委
31.人才培训与培养
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大数据人才培训,得分,未组织培训不得分,一年以上未组织培训酌情扣分。
本区域内设有固定安全管理人员得分,设有固定大数据安全技术人员得分,未设立不得分。
市人社局、市大数据委
32.大数据交易额
数据交易是指经大数据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数据商开展数据交易、抵押等业务,数据品种包括政府、医疗、金融、企业、电商、能源、交通、商品、消费、教育、社交、社会等类别大数据。
33.数据应用加工量
数据应用加工量是指数据应用加工指的是利用数据处理软硬件资源,针对用户的需求,对有关数据进行加工或分析处理,并将得到的数据加工产品或分析处理结果以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用户的数据量。
34.互联网金融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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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 数据 发展 综合 测评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