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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缓解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
到X年底前,全市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2.8名。
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综合性医院精神科采取多种形式完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配备,积极培养、引进精神卫生专业人才。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
鼓励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精神康复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
(四)进一步有效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
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五)进一步提升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
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X市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市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六)建立初具规模的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服务体系和网络。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各县区均要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七)进一步改善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
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
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
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四、主要工作措施和部门分工
(一)全面提高精神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进一步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十三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精神专科医疗卫生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列为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
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必须要有1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1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
充分整合现有各种社区康复机构,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逐步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
(牵头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配合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2.加强精神卫生服务技术管理。
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市级及各城区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社会资本所办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上发挥作用。
市卫生计生委。
市民政局。
(二)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
1.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
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确保预防工作落实。
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
2.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
市精神卫生中心加强对各县精神科医生培训进修的支持;
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积极培训或引进精神科医生,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积极参加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
落实上级制定的有关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落实上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完善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确保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达到上级标准要求。
市人社局。
3.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按政策对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工资待遇倾斜和岗位补助等,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
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残联等单位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排查,梳理汇总情况,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努力做到“乡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逐人建立档案。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部门要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对通过鉴定达到三级以上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系统。
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救助患者的登记、信息甄别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当地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保外就医精神障碍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危害社会。
残联组织要做好列入残疾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现辖区内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应其家属请求协助其就医。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在各部门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互换机制,做到每半年相互通报1次。
各级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的组成人员定期核对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信息。
市综治办。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残联、市人社局等。
2.做好患者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对于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村(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市民政局、市残联。
3.做好患者综合管理。
各级综治组织应当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村(居)委会成员、村医(或社区医生)、社区民警、综治干部、网格员、民政和残联专干、患者家属为主体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扶小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
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
4.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工作。
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监护人的,由监护人负责送治,当地村(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协助。
对流浪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负责先救治后救助。
病情稳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清病人原籍,民政部门负责送返原籍;
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救助。
对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置,对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律依法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依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细化医疗措施,规范收治流程,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收治尽收治”。
5.落实医保等救治救助政策。
各地要按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要重点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引导和鼓励患者门诊治疗,提高门诊治疗率。
对于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
6.加强贫困患者救治救助。
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要按照有关政策,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民政、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协作,共同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要设立地方配套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不拖欠救治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切实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7.完善康复服务。
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
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能力,增加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康复内容。
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
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
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2.各地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创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的示范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市老龄办、市残联、团市委。
(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各地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积极设立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
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团市委。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
市教育局。
3.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4.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1.加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等当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管理。
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2.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人社、司法、残联等单位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对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残联。
(七)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各地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以及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
教育、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老龄办、团市委。
五、实施步骤
本方案分3个阶段推进实施:
第一阶段:
制定方案。
X年2月底前完成。
各县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及推进计划。
第二阶段:
推进实施。
X年3月至X年12月。
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及推进计划,全面推进工作落实。
市直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县区工作进行督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
考核评估。
X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X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并迎接上级考核验收。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综治组织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
综治、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
发展改革、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
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残联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人社、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研究论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
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和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
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推广科学有效的工作模式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服务管理办法。
(五)加强督导。
各级政府要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规划任务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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