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治理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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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河道爱惜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爱惜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增强河道治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河道爱惜治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及园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治理和监监工作,统一行使河道计划编制、治理标准制定、水利设施监管、涉河行政许可、水行政执法等行政治理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河道治理机构,具体承担河道治理相关职责。
进展和改革、城乡计划、环境爱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河道治理机构和治理人员,依照规定的职责,开展清淤疏浚、保洁、养护、巡查等日常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河长制职责】本市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指导、监督、和谐河道建设、治理、爱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河道水资源爱惜、水域岸线治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保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平安,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舞、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爱惜与治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背河道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河道建设爱惜治理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与爱惜
第八条【河道水域爱惜计划】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照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和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爱惜等需要编制河道水域爱惜计划,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河道水域爱惜计划纳入城乡计划体系,实施计划操纵。
河道水域爱惜计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水域为基础,确信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大体水面率,明确水域整体布局、水域功能、重要水域名录和水域爱惜的范围和方法。
第九条【区域水域调整】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行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涉及一样水域调整的,能够依照河道水域爱惜计划编制区域水域(水系)调整方案,并按河道水域爱惜计划审批权限报批。
经批准后的水域调整方案,由区域治理机构依照先补后占,占补面积、水量和功能平稳的要求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域调整方案的实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水域补偿方法未落实的,不得占用水域。
第十条【河道蓝线计划】本市河道实行蓝线操纵,蓝线为河道计划爱惜操纵的地域界限。
河道蓝线作为水域爱惜计划的重要内容,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纳入城乡计划体系。
对未纳入河道水域爱惜计划的河道,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整体计划及城市操纵性详细计划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蓝线。
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必需以保障地域防洪排涝平安和河道水域面积不减少为原那么,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水面率操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系功能和水量调蓄等要求,提出区块水面率操纵要求,并纳入城市操纵性详细计划。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面率作为区块开发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河道治理标准】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相关基础工作。
依照有关要求制定治理标准,按期开展河道水系、水域状况、水面率调查;
依照规定划分河道品级,提出河道名录;
依照发布的河道治理范围设置河道界桩和通告牌,完善河道档案,成立河道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河道品级名录】河道品级名录应当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及河道自然属性、治理属性、功能属性划定。
其中,市级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区县(市)级河道名录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乡镇(街道)级河道名录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发布。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道品级,商有关部门制定河道治理养护相关标准,并成立相应考核和奖励补偿机制。
第十四条【河道治理范围】有堤防河道的治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区县(市)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其中市级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份很多于七米。
平原地域无堤防乡镇(街道)级河道的治理范围为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份很多于二米的区域。
城镇计划区内的河道,能够在符合前款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河道防护绿地范围确信其治理范围。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
其中,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涉河建设许可】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或调整原有功能的水闸、泵站等水工程,应取得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计划同意书。
禁止在区(县)市行政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泵站等拦水、抽水设施,确需设置的,必需经充分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河道治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景观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符合流域综合计划、防洪计划、河道水域爱惜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建跨河桥梁、管道、线路和其他设施,应当依照防洪标准和计划河宽进行,不得填堵和缩窄行洪通道。
梁底和管线底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知足通航、防汛抢险、清淤疏浚、保洁养护等需要。
关于重要的景观河道,计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部门提出符合旅行参观要求的梁底和管线底标高,并落实管控方法。
第十六条【占用水域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水域的,依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概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名录范围内的河道。
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河道的,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临时占用河道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部门从头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占用河道能够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涉河许可监督】在河道治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完工或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河道原状,排除阻碍;
对河道及其设施造成损害或致使河道淤积的,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补偿责任。
涉河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应的河道治理机构参加。
经批准在河道治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和利用者应当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并承担施工阻碍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平安责任。
涉河建设批准后2年内工程或设施未动工建设的,申请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河道防汛清障】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禁止在河道治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对河道治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障碍物所在地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利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超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的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利用者承担。
第十九条【河道设施运行治理】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河道内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运行监管,按期组织平安检查和工程平安运行情形的鉴定,开展维修、养护;
对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及时落实责任单位采取方法排除隐患。
禁止侵占和损坏堤防、护岸、护栏、水闸、泵站、界桩、公告牌、通信、照明、监控、水文监测、工程监测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确因重大工程建设或城乡计划需要拆除水利设施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先建后拆。
迁建、改建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禁止建筑渣土泥浆排河】建筑渣土泥浆应当在指定消纳场地处置,禁止通过船只、车辆、管道等工具直接或间接向河道治理范围倾倒或排放。
第二十一条【联合执法机制】水利、交通、渔业、环保、海事、国土、综合执法、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当做立河道巡查监管机制、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查处涉及河道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河道文化爱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河段)和水利工程的爱惜,明确爱惜范围和标准,宏扬水文化。
第三章 生态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河道整治要求】河道整治应当知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要求,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爱惜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覆盖河道。
河道两岸应当通过实施生态护岸、景观绿化、截污治污等方法,爱惜、建设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
有条件的区域能够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和亲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河道整治打算】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河道整治专项计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打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沿河建设开发项目应符合河道整治和操纵计划要求。
建设开发项目应当将用地范围涉及的河段整治内容纳入建设项目打算,并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河道治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堤防、护岸修建及保护工程,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和河道拓宽、疏浚、沟通、截污、桥梁拆建、涵闸设置等主体工程和管护设施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河道清淤疏浚】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淤积情形开展按期监测,并依照监测情形制定清淤疏浚年度打算。
清淤疏浚年度打算应当明确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置等事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河道整治采砂治理】河道整治工程需要取砂的,应依法办理采砂许可。
施工单位超出河道整治方案确信的数量、深度、范围取砂且擅自处置所取砂石的,依照河道非法采砂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河道保洁养护】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道保洁养护责任单位,全面实行河道保洁,增强水体养护。
推行河道保洁、养护市场化。
河道保洁、养护单位应当履行保洁、养护合同约定,承担河道保洁、养护和日常巡查责任,维持责任范围内设施完好、水面整洁。
河道治理机构和基层河长应当增强对保洁、养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催促河道保洁、养护、日常巡查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入河排污口整治】区县(市)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各类排水口的调查,对排水口的排放类型、水质要求、治理单位、监管部门、受理等内容挂牌公示,同意社会公众监督。
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现状排污口整治方案,有打算地开展整治。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排污管网建设进度,及时拆除、封堵或改造排污管网已覆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及雨污混排口,并采取相应方法削减初期雨水对河道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生态调水补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河道生态治理研究,按期组织水量水质监测,采取技术和工程方法增进河道水体流通。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生活污水厂再生水作为河道水体补给水源的研究,再生水应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整体调配方案,并推动实施。
第三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在河道水域治理范围内已开展畜禽养殖的,由环境爱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关闭或搬迁打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渔业养殖污染防治】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河道功能需要,经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在本区域内河道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除休闲垂钓之外的一切渔业捕捞行为,修养河道生态。
已经开展渔业养殖的河道应当慢慢退出渔业养殖,由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退出养殖打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禁止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或利用禁用的鱼具、捕捞方式打鱼。
第三十二条【船舶污染防治】通航河道内的船舶治理及水上活动,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平安监管。
其他河道内的船舶治理及水上活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信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平安监管。
在河道内从事水上生产运营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方法,避免生产运营中泄漏油污。
对生产运营中泄漏的油污,造成泄漏的船舶应当负责及时清理。
禁止船舶向河道倾倒排放残油、废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其他污染防治】经批准在河道治理范围内从事旅行、参观、文体等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河道行洪平安和水工程平安,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和污水处置设施,清理经营河段河面的漂浮物,不得污染水质、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适用】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非法倾倒建筑渣土泥浆行为的惩罚】违背本条例规定,向河道治理范围非法倾倒、排放建筑渣土泥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
超期不更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从事相关废弃物清运的经营效劳企业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河道治理范围内倾倒、排放建筑渣土泥浆,造成河道设施破坏或河道淤积堵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方法,恢恢复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各级政府的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六条【非法打鱼的惩罚】违背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打鱼,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或利用禁用的鱼具、捕捞方式打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没收鱼具,撤消捕捞许可证;
情节专门严峻的,能够没收渔船;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依法履行河道治理职责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实施政许可的;
(二)发觉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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