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体检机电检查项目具体要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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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装置安全保护
提升装置安全保护的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
6
空气压缩设备保护
空气压缩设备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2条、第434条规定。
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
7
带式输送机配置和保护、安全间距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规定。
带式输送机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规定。
9
防坠器、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防坠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规定。
防撞梁、托罐装置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
10
淘汰设备
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
11
防尘设施
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
12
淘汰材料、设备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规定》。
13
动火管理
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批准。
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规定。
14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
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15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煤矿安全体检具体实施细则
第1条、供电电源
煤炭工业矿井建设规范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12.2.1
矿井生产系统自动化及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以采煤、掘进、提升、通风、运输、排水、地面生产系统等矿井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为重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其自动化水平和监控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均应分别具体情况,对单机、生产环节或系统采用半自动化、自动化、集中监测和控制;
2
大型矿井和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应建立全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
i
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
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
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二条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建立及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电气设备选型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
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4条大型固定设备检测检验规范
第5条不涉及
第6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
(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二)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
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
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
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
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七条带式输送机配置和保护、安全间距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
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两侧0.3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
输送机运输巷道
两侧
0.5
米,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顶部为0.5
米,两侧0.5
米,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最小间距为0.3米,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
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
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
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下列规定选取:
1.
棉织物芯输送带,
8~9。
2.
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
钢丝绳芯输送带,7~9;
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不涉及
第8条不涉及
第9条不涉及
第10条见《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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