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点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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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非政府性机构。
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不具有行政职能。
(2)、产品或服务的公共性。
提供事业性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单位,通常以(社会公益)为发展取向,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兼顾社会和经济双重效益。
(3)、组成人员的智力性。
事业单位组成人员一般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大部分是专业技术人才和某一领域的专家,是人才、知识密集程度较高的社会组织,其劳动成果一般是(知识和精神产品)。
(4)、种类多样性。
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
(5)、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性。
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事务通常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办理,事业单位大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
考点四:
事业单位的分类
1、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征),可将分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来源和财务管理办法),通常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
1998年以后,财政资金管理模式发生变化,事业单位分为(财政补助单位、财政适当补助单位、经费自理单位)
考点五:
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1、政府失灵的必要补充
2、市场失灵的及时调节
3、社会公共事务的迫切需要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改革
第一节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和总体思路
事业单位改革原则
1、基本原则(政事分开)
2、具体原则:
本着“政事分开,理顺关系”;
“区域统筹、行业统属”;
“精简、效能和减轻财政负担员额的原则”。
3、按照十七大精神,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对现有的三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考点二:
改革的总体思路
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逐步转为企业。
3、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整合资源,完善法人机构,加强政府监管。
加快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
1、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路子,改变用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2、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聘用制度)。
其中(公开)是最重要、第一原则。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主要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度
聘用制度的含义
1、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制度。
2、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原则(记忆)
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坚持尊重(知识、人才)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其中(公开)是第一原则。
5、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人员聘用程序
1、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人事部分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技术人员)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人员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组织对应聘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4、人员聘用要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开招聘的范围和条件
1、招聘范围(除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和(编制为企业)的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所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的形式。
2、以下人员可以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3、公开招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5)、招聘岗位的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4、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
(1)、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3)、(民族区域自治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者学历要求适当放宽。
考点五:
聘用合同的签订
1、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
考点六:
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按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4种合同。
(1)、3年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
(2)、3年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3)、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最高期限为(不得超过应聘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3、(对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联系工作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其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长期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至退休的长期合同。
4、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受聘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
5、试用期只适用于(新进的人员),并且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
6、出现以下情形,不再约定试用期。
(1)本单位(原固定职工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
(2)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役军人)等安置性人员。
(3)续聘合同。
考点七:
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解除,也可(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设计已履行的部分。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2)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
(4)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后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严重的失职、徇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安排的其他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所订立时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
5、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的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所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5)正在接收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人员)可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1)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2)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履行合同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5)依法服兵役的;
(6)在试用期内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作出答复。
超过30日未答复,合同自行解除。
如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事业单位的职称制度(阅读了解即可)
第三节事业单位的考核制度
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1、考核范围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2、考核内容(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等次
1、事业单位考核的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于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告诫期为(3—6)个月。
告诫期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
2、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数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可分别计算。
3、公务员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不称职)。
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1、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考核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向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四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
人事争议及其特征
1、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2、争议的基本特征:
主体、客体、内容
(1)、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
(2)、争议的客体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所提出的异议
(3)、人事争议的内容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人事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作虽然性质不同,但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主要是: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主要包括:
(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人事争议协商不是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但进入仲裁后调解就是经过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直接申请调解,还可以不协商不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但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人事争议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
1、基本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条件。
(2)、平等互信原则
(3)、合法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1、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的特点:
(1)、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资源活动,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3、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合情、合理、合法原则
(3)、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必要条件。
人事争议仲裁概念的理解
“人事争议仲裁”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是仲裁机构就(人事争议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
2、人事争议仲裁是(自愿提交)。
3、仲裁机构是拥有仲裁权的机构。
4、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和裁决)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一方申请,只要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
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
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式保证仲裁机构的基础。
相对独立有两方面的含义:
(1)、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
(2)、各仲裁机构没有录属关系,各种菜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一级仲裁指:
人事争议裁决后,当时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但可以对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现行调解、及时裁决。
(调解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
实行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
4、性质特殊。
人事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但认识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考点八: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1、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当时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特有原则包括:
(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
考点九:
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
1、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
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依据)
2、相关的法律规定。
3、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考点十:
人事争议诉讼
1、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是人事争议不服(仲裁裁决)而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2、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不经仲裁机构裁决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与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3、人事争议诉讼受案范围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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