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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A>
|应纳税额|B其城建税=(A-B)*税率
小税种
(二)烟叶税法
应纳税额计算
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收购金额*税率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进项税=收购价款*1.1*1.2*13%
比例税率: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纳税时间:
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税)
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具体有税务机关核定)
小税种(三)关税
(1)
范围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贸易性商品)和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它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及推定所有人(携带进境的,为携带人;
分离运输的行李,为相应的进出境旅客;
邮递方式进境的,为收件人;
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为寄件人或托运人)
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
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为: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以及暂定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
从量税(原油、啤酒、胶卷)、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滑准税(关税配额外棉花)
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
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
配额税率:
小麦、玉米、尿素等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
特别关税:
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
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
擅转,按查获日;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
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
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
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
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国务院决定后两者)
法定减免:
(以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为基准)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发货人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特定减免:
(政策性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料加工;
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
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8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
临时减免税:
小税种(三)关税
(2)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
未列明,不能扣。
④如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当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
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法)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
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3、出口货物
离岸价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输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相关费用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
(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
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原产地规定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为完税价;
对经审核销售价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
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计入销售价。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向海关报明,在规定期限内又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
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
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用留购价格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
(监管年限×
12)】
(类似于按净值征收),税率用申报补税时的税率
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实质性加工标准:
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
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0.5‰×
滞纳天数【算头算尾】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
(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小税种(三)关税(3)
小税种(四)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1月1日1起施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吨位设置:
普通和优惠税率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位执照器征收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
定额税率(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拖船每1千瓦=净吨位0.67吨
定额税率
(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二)延期优惠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1.征收机关:
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处罚: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自带罚则】
小税种(五)资源税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税率
备注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在自用或销售时一次性征税。
1、对外资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也征。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征收矿区使用费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人)(核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目(征税范围)都是初级原矿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
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
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瓦斯)
3、煤炭:
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碳制品不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锰矿、铬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伴采的其它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
未列举名称矿由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报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率实行从量+从价税率,实行级差调节原则
从价定率征收:
(原油天然气=13%)
价款和价外费用(折合率1年内不得变更)
从量定额征收: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适用的单位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适用本单位的税额标准,其它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确定课税数量
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
3连续加工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原矿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酌情决定减免。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
4、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5、2007年2月1北方海盐每吨15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每吨10元,液体盐每吨2元
6、进口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出口不退。
(同城建税)
7.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自用连续生产免征。
8.3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的,同增值税、消费税
自用的,移送使用当天
分期收款: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预收款:
发出应税产品
扣缴的:
支付货款当天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消费税)
按月的,期满10日内申报纳税其余的,5日预缴,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属于跨省开采,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律在开采地纳税,按开采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额计算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纳税地点需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凡同时开采多种资源的要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规定且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1、销售的,征资源税,增值税
2、自用的,除液体盐连续加工固定盐之外的自用,如投资、福利赠送等,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征资源税;
以平均价格征收增值税
3、若是应税产品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如原矿加工精矿等,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
无法掌握自用原矿数量的,按选矿比或折算比折算原煤数量
4、若是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对自用的不征资源税,不征增值税,按加工的应税产品的数量征资源税(如盐的规定)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居民煤炭制品、天然气、食用盐仍适用13%的税率
5.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收+可扣除外购液体盐
小税种(六)土地增值税
(1)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征收管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人:
只要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都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三点须同时符合)。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
(不包括出让=一级市场上的转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三、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
增值率
扣除系数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超过,全额征收。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转让服务作为租房房源20%免征。
3、因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4、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产,免征。
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天内。
2、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A、纳税人是法人的,房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在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否则房地产坐落地
B、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房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在住所所在地,否则在过户手续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既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
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0%
30%
(50%—100%]
40%
5%
(100%—200%]
50%
15%
>
200%
60%
35%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步骤:
1、确定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土地增值额及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增值率=增值额÷
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
税率-扣除项目×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
征税:
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产开发建造后出售;
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法定继承不征;
非公益性赠予的征
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转让新建房扣除的项目:
(①②③按每个项目单独归集,如写字楼、会所、停车场等分别归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缴纳的有关费用(+契税)。
Ps:
有可能配比分摊(2次)。
2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的征用、耕地占用税及拆迁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A、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5%以内。
B、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
利息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超过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不能扣;
逾期利息、加息和罚息不能扣。
既有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不能同时适用上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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