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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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立项编号;
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明细、结题结账信息;
负责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
负责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会同财务处、项目负责人配合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审计检查;
配合财务处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咨询;
配合财务处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和服务。
(二)财务处:
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协助科技处对科研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
负责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结题结账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结转等手续;
配合科技处做好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检查工作;
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咨询;
配合科技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
(三)国有资产处:
国有资产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四)纪检监察室:
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五)审计室:
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科研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
(六)教学单位:
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在权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配合财务处、科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
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纵向科研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或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实验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买相关实验仪器设备,须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购买仪器设备的经费经核实后,可返回该笔经费的管理费,同时计算科研工作量。
设备费原则上不得开支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数码、家电等。
确因研究工作特殊需要,并已在申请项目时列入经费预算的,经学校科技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按规定报批购买。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或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野外调查、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交通、会议注册费、差旅补助等。
科研活动中,产生的车辆租赁费用,以及租赁车辆同一时段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均可在差旅费中开支,经费超过5000元的租车费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车辆租赁协议;
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维修、保养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学术合作和交流而发生的费用。
相关手续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包括会议论文发表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如卫星、电台的租用,网络构建等)、邮寄费、打印费、复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编制。
(十一)其他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买、景点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项目培育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对间接费用分为三部分进行管理,分别是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项目培育费。
(一)管理费:
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用于行政管理成本,主要用于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使用折耗,水、电、气消耗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办公用品费、科研项目培育等科研管理事务支出。
校级科研经费只提取管理费,不列支其他间接费用。
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不列支间接费用。
教学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会务费、办公用品费、科研项目培育等科研管理事务支出。
管理费一般在经费到账时提取,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提取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无明确管理规定的,以课题实际到位经费5%提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提取。
学校核定提取的管理费中的80%由科技处统筹安排使用,20%由所在教学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负责人非教学单位的,管理费100%由科技处统筹安排使用。
(二)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提高项目组成员科研工作积极性,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按项目实际批复预算及规定比例计提;
没有实际批复的,在扣除管理费后,由项目负责人发放给课题组成员,发放时应与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挂钩,并在项目组范围内公开。
(三)项目培育费:
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余下部分即为项目培育费,主要用于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以及新项目的前期开发和培育。
可开支下列范围:
1.课题产生的审计费。
2.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业务接待费、误餐费等。
3.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
4.通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品用具购置等。
5.科研用房租赁费用。
6.科研设备维修费用。
7.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经费开支科目根据项目下达管理单位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具体开支名目可参照其管理办法或任务书执行。
第四章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计划类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以项目计划书或任务书为准。
无经费预算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另行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经费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其中:
(一)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算应结合实际,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据实编制,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在科研活动中不得调增。
1.劳务费预算如有明确控制比例的按规定执行;
无明确规定的,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可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
2.专家咨询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总额不予调增。
(三)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打通使用,三者预算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三者预算总额不予调增。
(四)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向学校科技处申请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之间的调整。
(五)间接费用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上限范围内编制预算,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和项目培育费可打通使用。
第十四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我校如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十五条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学校科技处项目管理科负责审核经费预算表。
第五章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以XX学院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及时领取经费入账凭证,并到科技处办理立项入账手续,填写经费划拨单和经费预算表,经科技处审核后,同时将经费入账凭证、经费划拨单、项目立项文件、经费预算表等交至财务处,以方便财务处按照预算表对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
经费使用一律记入经费账户,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
第十七条间接费用的收入管理
(一)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
(二)无明确预算的,但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若没有相关要求的,则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提取。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为15%,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八条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
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技处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技处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未向学校缴纳科研管理费用的将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和侵占。
第二十条所有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均需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审批人审签批准。
项目负责人经手(或涉及到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则由所在教学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审签批准;
项目负责人为教学单位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以及非教学单位的教职员工,由科技处负责人审签批准。
一次性使用超过3万元的,需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要按学校相关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发票抬头必须是“XX学院”。
差旅费的开支应按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项目研究的出差学生、校外人员等,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参照本校教职工执行伙食补助和住宿费标准。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如野外考察,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对出差事由的真实性,出差人员身份及报销费用的合理性负责。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或项目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领取现金,必须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制作发放表(见附件2、4),必须由本人签收,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领。
如遇到确实不能提前知晓劳务人员和评审专家信息的,可提前准备好相关费用,让劳务人员或评审专家在发放表(见附件3、5)上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发放表作为原始凭据,经项目负责人、制表人和证明人(三者不能为同一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劳务费发票,可按程序报销,转入对方个人银行账户。
项目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如确实不能通过“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实现的,凭支付凭据和发票按程序报销。
科研活动中发生的误餐费,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并填写《XX学院科研误餐费申请表》(见附件6);
按第二十条规定审签批准后,和XX市餐票一起报销。
科研业务接待费接待标准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凭餐票和接待清单(见附件8)报销,不得单独报销酒水等开支。
由于科研活动的特殊性,对接待地点不作硬性要求,但必须从节俭出发,遵守八项规定。
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包括燃油费(含加油卡充值费)、过路过桥费(含ETC充值费)、临时停车费、XX市内(含临桂、灵川)出租车费等支出,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所使用的车辆必须为项目组成员的私家车,此类发票单张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不得连号报销;
出租车票连号报销不得超过300元。
一般不得开支景点门票费,但确实因项目采样、调研等需要,需填写《XX学院科研项目景点调研申请表》(见附件8),和景点门票一起报销。
仅限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景点门票,不包括旅游费、团费等费用。
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材料费、测试费、咨询费等需签订相应的协议,依据协议办理转账手续。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需转账至单位测试费专户,不允许转至测试设备管理人员的科研账户,且需附上测试科目详细费用清单,并在科技处办理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将不予办理转账业务。
第二十二条间接费用必须高于用于学校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余下金额再考虑绩效支出和项目培育费。
间接费用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绩效支出
(一)学校根据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结果,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申请书或任务书根据实际贡献发放给课题组成员。
绩效支出的30%须在项目结题或验收后才能发放。
(二)绩效支出必须通过学校财务处发放到项目组成员的银行卡,不得以任何方式代领。
绩效支出的发放需通过科技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三)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若已经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执行情况不良、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验收不合格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5.因故被撤销或验收不合格等的项目,停发绩效支出,并追回已发绩效。
第二十四条考虑科研项目研究的持续性,可以报销项目立项前一年的相关研究工作费用和项目结题后两年内的相关研究工作费用。
立项前一年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报销比例不能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原则上当年发生的发票应按财务程序在当年报销。
如因经费到位问题导致发票未能如期报销,且发票确实用于项目研究工作的,提交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科技处签字审核后,可在经费到位当年(如遇年末,可适当延长)全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广泛与校外合作,共同合作承接重大科研任务。
科研项目的合作外拨经费按任务下达部门的《合同书》或《计划书》执行,合作外拨经费不扣管理费,不计算工作量,不计算奖励。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
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科研项目的协作外拨经费必须订立合同或者任务书,在合同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拨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此笔费用扣管理费,计算工作量和奖励。
校内转拨经费也需签订任务书,明确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双方签字并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项目批复预算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单笔经费3万元以上的按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后,交财务处审定办理。
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进行管理,有关资产的处置和使用(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
外拨至合作单位的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项目合作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章经费决算与结余结转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批复及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提交学校财务处、科技处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课题年度结存经费是指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由财务处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第三十条计划类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避免项目经费长期挂账。
科研经费原则上在结题后两年内完成财务项目结账。
在经费结算清楚后,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重新编制预算(见附件9,仅限直接费用结余结转),经科技处审核后,将结余经费转至负责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名下,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开支范围编制预算表,按预算开支。
原经费项目截止。
结余经费不再提取间接费用。
第八章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科研、财务、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教学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完善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逐步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的项目经费审计检查,由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项目负责人密切配合。
第三十三条学校积极配合上级经费主管部门,逐步建立科研单位和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
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取得显著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该项目的经费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在离职前向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备案在校内的项目联系人;
未办理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调离手续,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经费来源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科研经费转出XX学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桂旅专政〔2014〕7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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