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743电动汽车用锂离了蓄电池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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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能量型蓄电池
high
energy
density
battery
以高能量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高能量输出的蓄电池。
3.1.2
功率型蓄电池
power
以高功率密度为特点,主要用于瞬间高功率输出、输人的蓄电池。
3.1.3
容量恢复能力
charge
recovery
蓄电池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1.4
充电终止电流
end-of-charge
current
在指定恒压充电时,蓄电池终止充电时的电流。
3.1.5
爆炸
explosion
蓄电池外壳破裂,内部有固体物质从蓄电池中冲出,并发出声音。
3.1.6
起火
fire
蓄电池壳体中冒火。
3.1.7
I3放电能量
discharge
at
I3
蓄电池在20℃±
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达到终止电压时所放出的能量(W·
h)。
此值可从电压一容量曲线的覆盖面积积分求得,要求至少50个等值时间间隔点,或用积分仪直接求得。
3.1.8
扫频循环
sweep
cycle
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往返扫描一次,例如:
10Hz~55Hz~10Hz。
3.2
符号
C3
——3h率额定容量(A·
——3h率放电电流,其数值等于C3/3(A)。
4
分类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分为方形蓄电池和圆柱形蓄电池。
5
要求
5.1
单体蓄电池
5.1.1
外观
蓄电池按6.2.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物等,且标志清晰、正确。
5.1.2
极性
蓄电池按6.2.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
并应有正负极的清晰标识。
5.1.3
外形尺寸及质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质量应符合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1.4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5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的110%。
5.1.5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6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0%。
5.1.6
55℃放电容量
蓄电池按6.2.7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7
20℃倍率放电容量
对于能量型蓄电池按6.2.8.1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对于功率型蓄电池按6.2.8.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
5.1.8
常温与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蓄电池按6.2.9试验时,其常温及高温荷电保持率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0%,容量恢复能力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0%。
5.1.9
储存
蓄电池按6.2.10试验时,其容量恢复应不低于额定值的95%。
5.1.10
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6.2.11试验时,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
5.1.11
安全性
a)
蓄电池按6.2.12.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b)
蓄电池按6.2.12.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c)
蓄电池按6.2.12.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d)
蓄电池按6.2.12.4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e)
蓄电池按6.2.12.5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f)
蓄电池按6.2.12.6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g)
蓄电池按6.2.12.7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5.2
蓄电池模块
5.2.1
蓄电池模块按6.3.1检验时,外观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平整干燥、无外伤,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等。
5.2.2
按6.3.2检验时,端子极性应正确。
5.2.3
按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
5.2.4
要求每个模块由5只或以上单体蓄电池串联组成。
蓄电池模块按6.3.4检验时,其容量不低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企业提供的额定值的110%。
5.2.5
简单模拟工况
蓄电池模块按6.3.6试验时承受脉冲数不低于4个。
此项目只用作数据积累。
根据数据进行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
蓄电池模块的一致性分析方法按附录A进行。
5.2.6
耐振动性
蓄电池模块按6.3.7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放电电流锐变、电压异常、蓄电池壳变形、电解液
溢出等现象,并保持连接可靠、结构完好,不允许装机松动。
5.2.7
蓄电池模块按6.3.8.1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蓄电池模块按6.3.8.2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蓄电池模块按6.3.8.3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蓄电池模块按6.3.8.4进行加热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蓄电池模块按6.3.8.5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蓄电池模块按6.3.8.6进行针刺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25%~8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的环境中进行。
6.1.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电压表测量装置:
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Ω/V;
电流测量装置:
准确度不低于0.5级;
温度测量装置:
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
计时器:
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土0.1%;
测量尺寸的量具:
分度值不大于1mm;
称量质量的衡器:
准确度为土0.05%以上。
6.2
单体蓄电池试验
6.2.1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的外观。
6.2.2
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极性。
6.2.3
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6.2.4
蓄电池充电
按厂家提供的专用规程进行充电。
若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土5℃条件下,蓄电池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3.OV(或企业技
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时停止放电,静置1h,然后在20℃土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4.2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
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
充电后静置1h。
6.2.5
蓄电池按6.2.4方法充电。
蓄电池在20℃土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0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用1I3(A)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
h计)。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则可以重复a)~c)步骤直至大于或等于规定值,允许5次。
6.2.6
蓄电池在―20℃±
2℃下储存20h。
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用c)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
h计),并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7
蓄电池在55℃±
2℃下储存5h。
2℃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6.2.8
6.2.8.1
能量型蓄电池:
5℃下以4.5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用b)放电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
6.2.8.2
功率型蓄电池:
5℃下以12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2.8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6.2.9
常温、高温荷电保持能力及容量恢复能力
6.2.9.1
常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5℃下储存28d。
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用c)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
h计),荷电保持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蓄电池再按6.2.4方法充电。
用f)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
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
6.2.9.2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蓄电池在55℃土2℃下储存7d。
5℃下恢复5h后,以1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终止电压3.OV或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6.2.10
5℃下以1I3(A)电流放电2h。
5℃下储存90d。
用e)的电流值和放电时间数据计算容量(以A·
h计),容量恢复能力可以表达为额定容量的百分数,如果容量低于5.1.9中的规定值,可重
复d)和e)两个步骤,最多可以重复5次。
6.2.11
2℃下以1.5I3(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80%。
蓄电池按b)~c)步骤连续重复24次。
按6.2.5方法检查容量。
如果蓄电池容量小于额定容量的80%终止试验。
b)~e)步骤在规定条件下重复的次数为循环寿命数。
6.2.12
所有安全试验均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
6.2.12.1
过放电:
5℃下以1I3(A)电流放电,直至蓄电池电压OV(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
蓄电池应符合
5.1.11a)规定。
6.2.12.2
过充电:
可按两种充电方式进行试验:
1)
以3I3(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5V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
2)
以9I3(A)电流充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10V即停止试验。
蓄电池应符合5.1.11b)规定。
6.2.12.3
短路:
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
蓄电池应符合5.1.11c)规定。
6.2.12.4
跌落:
5℃下,从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厚度为20mm的硬木地板上,每个面1次。
蓄电池应符合5.1.11d)规定。
6.2.12.5
加热:
将蓄电池置于85℃土2℃恒温箱内,并保温120min。
蓄电池应符合5.1.11e)规定
6.2.12.6
挤压:
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
蓄电池应符合5.1.11f)规定。
挤压方向:
垂直于蓄电池极板方向施压。
挤压头面积:
不小于20cm2。
3)
挤压程度:
直至蓄电池壳体破裂或内部短路(蓄电池电压变为0V)。
6.2.12.7
针刺: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10mm/s~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贯穿(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
5.1.11g)规定。
6.3
蓄电池模块试验
6.3.1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模块的外观。
6.3.2
6.3.3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池模块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6.3.4
蓄电池模块充电
若厂家未提供充电器,在20℃±
5℃条件下,蓄电池模块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
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放电,然后在20℃±
5℃条件下以1I3(A)恒流充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
4.2V时转恒压充电,充电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4.3V时则停止充电。
6.3.5
蓄电池模块按6.3.4方法充电。
蓄电池模块在20℃±
5℃温度下,以1I3(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模块电压达到n×
3.0V时或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5V时停止试验,计算放
电容量(以A·
试验过程中记录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温度变化情况。
6.3.6
按附录B进行试验。
6.3.7
耐振动
6.3.7.1
6.3.7.2
将蓄电池模块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线性扫频振动试验:
放电电流:
1I3(A);
振动方向:
上下单振动;
振动频率:
10Hz~55Hz;
最大加速度:
30m/s2;
扫频循环:
10次;
振动时间:
2h。
振动试验过程中,按6.3.5放电观察有无异常现象出现。
6.3.8
6.3.8.1
5℃下以1I3(A)电流放电(如果有电子保护线路,应暂时除去放电电子保护线路),直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0V结
束试验。
蓄电池模块应符合5.2.7a)规定。
6.3.8.2
以3I3(A)电流充电,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5V或充电时间达到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
以9I3(A)电流充电,至某一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10V即停止试验。
6.3.8.3
将蓄电池模块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5mΩ。
蓄电池模块应符合5.2.7c)的规定。
6.3.8.4
将蓄电池模块置于85℃土2℃恒温箱内,并保温120min。
蓄电池模块应符合5.2.7d)的规定。
6.3.8.5
蓄电池应符合5.1.11g)规定。
4.2V时转恒压充电,充电
电流降至0.1I3时停止充电,若充电过程中有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4.3V时则停止充电。
蓄电池模块应符合5.2.7e)的规定。
挤压板形式见图1:
一侧是平板,一侧是异形板。
异形板的半圆柱形挤压头的典型直径为75mm,挤压头间的典型间距为30mm。
挤压板外廓尺
寸300mm×
l50mm。
垂直于蓄电池单体排列方向施压。
挤压至蓄电池模块原始尺寸的85%,保持5min后再挤压至蓄电池模块原始尺寸的50%。
6.3.8.6
用φ3mm~φ8mm的耐高温钢针、以lOmm/s~40mm/s的速度,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至少贯穿3个蓄电池单体(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
蓄
电池模块应符合5.2.7g)的规定。
6.4
试验程序
6.4.1
按本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
6.4.2
单体蓄电池试验程序见表1。
6.4.3
蓄电池模块试验程序见表2。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要求章条号、样品数量和检验周期见表3
7.2
出厂检验
7.2.1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对出厂检验的20℃放电性能检验项目,所有蓄电池样品的1I3(A)放电容量差
应不小于±
5%。
7.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工普检,然后再次提交验收。
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
上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转厂;
停产后复产;
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
合同规定。
7.3.2
判定规则
在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不合格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标志
8.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
产品型号或规格;
制造日期;
商标;
极性符号;
蓄电池安全注意事项及警示。
8.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名、厂址、邮编;
产品标准编号;
每箱的净重和毛重;
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
8.2
包装
8.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8.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
产品合格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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