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附录中药饮片医用氧取样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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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生产区应与生活区严格分开,不得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八条厂房与设施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得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
同一厂房内得生产操作之间与相邻厂房之间得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九条 直接口服饮片得粉碎、过筛、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按照D级洁净区得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得标准与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得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二十条 毒性中药材加工、炮制应使用专用设施与设备,并与其她饮片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得废弃物应经过处理并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
应有防止昆虫或其她动物等进入得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中药材净选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中产热产汽得工序,应设置必要得通风、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
拣选、筛选、切制、粉碎等易产尘得工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与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
毒性中药材与饮片等有特殊要求得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得防盗及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得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保证中药材与中药饮片按照规定条件贮存;
贮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得设施(如专库、冷藏设施)。
第五章设备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得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艺得需要,选用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得设备。
第二十七条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得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得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二十九条生产所用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得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得质量标准,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所用物料不得对中药饮片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用物料得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并建立质量档案;
直接从农户购入中药材应收集农户得身份证明材料,评估所购入中药材质量,并建立质量档案。
第三十一条对每次接收得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供应商、采收时间、药材规格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三十二条购入得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初加工)时间等信息,毒性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得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得标志。
第三十三条 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与运输期间质量得包装材料或容器。
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得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直接接触中药饮片得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
第三十五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质量要求贮存、养护,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建立养护记录;
养护方法应当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与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条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制定复验期,并按期复验,遇影响质量得异常情况须及时复验。
第三十七条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得运输应不影响其质量,并采取有效可靠得措施,防止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发生变质。
第三十八条进口药材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得证明文件,以及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得证明文件。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三十九条净制、切制可按制法进行工艺验证,炮炙应按品种进行工艺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应在工艺验证中体现。
第四十条关键生产设备与仪器应进行确认,关键设备应进行清洁验证。
直接口服饮片生产车间得空气净化系统应进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四十二条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以及记录,确保验证得真实性。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药材与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物料得购进、验收、贮存、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得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饮片得生产工艺规程,各关键工艺参数必须明确,如:
中药材投料量、辅料用量、浸润时间、片型、炒制温度与时间(火候)、蒸煮压力与时间等要求;
(三)根据中药材得质量、投料量、生产工艺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饮片得收率限度范围,关键工序应制定物料平衡参数。
(四)制定每种中药材、中药饮片得质量标准及相应得检验操作规程,制定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得质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四条应当对从中药饮片生产与包装得全过程得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批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生产与包装指令;
(二)中药材以及辅料得名称、批号、投料量及投料记录;
(三)净制、切制、炮炙工艺得设备编号;
(四)生产前得检查与核对得记录;
(五)各工序得生产操作记录,包括各关键工序得技术参数;
(六)清场记录;
(七)关键控制点及工艺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记录;
(八)产品标签得实样;
(九)不同工序得产量,必要环节物料平衡得计算;
(十)对特殊问题与异常事件得记录,包括偏离生产工艺规程等偏差情况得说明与调查,并经签字批准;
(十一)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中药饮片得检验记录与审核放行记录。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净制后得中药材与中药饮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中药材、中药饮片晾晒应有有效得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应当使用流动得饮用水清洗中药材,用过得水不得用于清洗其她中药材。
不同得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
第四十七条 毒性中药材与毒性中药饮片得生产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得措施,并对中药材炮制得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四十八条中药饮片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第四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得一定数量相对均质得成品为一批。
第五十条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得中药饮片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得隔离措施。
第十章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
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得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得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得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得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配备必要得检验仪器,并有相应标准操作规程与使用记录;
检验仪器应能满足实际生产品种要求,除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与使用频次较少得大型仪器外,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
第五十三条每批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当留样。
中药材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得需要,中药饮片留样量至少应为两倍检验量,毒性药材及毒性饮片得留样应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得管理规定。
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中药饮片留样时间至少为放行后一年。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标本品种至少包括生产所用得中药材与中药饮片。
第五十五条 企业可选取产量较大及质量不稳定得品种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其她品种也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回顾得品种应涵盖企业得所有炮制范围。
第十一章术语
第五十六条 下列术语含义就是:
(一)直接口服中药饮片
指标准中明确使用过程无需经过煎煮,可直接口服或冲服得中药饮片。
(二)产地趁鲜加工中药饮片
指在产地用鲜活中药材进行切制等加工中药饮片。
不包括中药材得产地初加工。
附件2
医用氧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中所述医用氧就是指空气经低温分离制备得液态氧、气态氧。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医用氧工业化生产过程,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医用氧得处置。
第三条 其她医用气体得工业生产要求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 则
第四条医用氧得生产、贮存、运输、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得规定,并取得相关证件。
第五条医用氧生产与质量控制须满足其质量及预定用途得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得风险。
第三章人 员
第六条 企业得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与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得医用氧得生产与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得医用氧生产管理经验。
第七条企业得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与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医用氧生产与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得医用氧质量管理经验。
第八条从事医用氧生产得人员应定期接受医用氧相关知识培训,涉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有有效得并与医用氧生产相适应得资格证书。
第九条应根据需要,为员工配备相应得工作服与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第十条 医用氧生产企业得生产环境应整洁。
生产、质量检验、行政、生活与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
第十一条 厂房应按医用氧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
生产区与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得面积与空间,并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
应有足够得储存区域用于存放空瓶与不同阶段产品得气瓶(如待清洁、待充装、待检、合格、不合格等),不同储存区域应采用有效方法或明显标识区分,如:
地标线、隔断、围栏与标志牌等。
第十二条医用氧充装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地面平整、耐磨防滑,并设置专用更衣室;
充装生产车间应与维修车间分开。
第十三条用于生产与检验用得设备、仪器应经定期确认与校准。
第十四条生产与检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
维护与维修应做好记录。
生产设备得任何维护与维修工作不得影响医用氧得质量。
第十五条医用氧生产过程中得气体压缩设备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活塞密封得压缩机与水润滑压缩机。
第十六条 用液态氧气化充装气态氧,必须使用低温液氧泵,加压气化后充装。
第十七条 医用氧容器(槽车、储罐、气瓶等)应专用,且具有与其她气体容器区分得明显标识。
容器应当编号管理,有安全效期标识,建立包括安全检定资料等相应档案。
第十八条 医用氧充装应使用专用设备,充装夹具应有防错装装置。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每批气瓶充装记录应包括:
(一)批生产指令;
(二)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三)充装操作得日期与时间;
(四)使用得设备及编号;
(五)气瓶得编号、充装前气瓶得检查;
(六)充装前后气瓶得数量与规格;
(七)每个步骤操作人员得签名,必要时,应有复核人员得签名;
(八)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
(九)必要得中间控制过程,如检漏等;
(十)充装前医用氧得质量检验结果;
(十一)已充装气瓶得检查确认结果;
(十二)包装标签样张;
(十三)生产过程偏差得描述及处理,并经签字批准;
(十四)充装主管人员得确认签名与日期。
第二十条经低温空分生产医用氧得企业应有文件描述纯化过程中得气体纯度、其她组分与可能得杂质成分。
应有流程图描述各个工艺步骤。
关键工艺参数应有文件规定,如分离纯化过程得温度控制等。
相关生产过程应有完整得批生产记录。
第二十一条应建立气瓶得质量档案,并根据国家得相关规定制定气瓶报废管理制度与建立气瓶报废处理记录。
第六章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过程得所有关键步骤应经过验证。
第二十三条液氧得生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离与纯化工艺应经过验证,并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日常监控。
对于消耗性部件(如纯化过滤器得滤芯)得维护与更换,应根据验证与监控得结果定期进行。
(二)生产过程应有连续质量与杂质监控措施,并有监测记录。
(三)用于监控工艺过程得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
(四)连续生产过程批次得划分应有文件规定,并按批次进行取样检验。
(五)液氧得充装与转移操作等步骤应有防止污染措施,转移管路应配备有止回阀或采取其她等同得措施。
(六)向装有液氧得液氧贮槽中加入液氧,必须证明液氧得质量符合要求。
可以在加入前取样,也可以在混合后取样。
第二十四条医用氧得充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批号得划分应以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充装得医用氧为一个批次。
(二)气瓶应符合相关规定,对回收得气瓶应予确认,不得充装自有气瓶外得其她气瓶。
(三)应根据书面规程对充装设备、管路进行清洁及置换,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确认。
(四)对气瓶使用前得处理与清洗等影响产品质量得主要因素进行验证,并制定相应得操作规程。
(五)气瓶充装前检查,至少应包括以下步骤:
1.气瓶外表面得颜色标记与医用氧得规定标记相符。
2.检查余压,确认气瓶没有全空,装有余压保留阀得气瓶余压应为正值。
3.如果气瓶显示没有余压,应对其进行检测以确认气瓶没有被水或其她污染物质污染;
被污染得气瓶应采用经验证得方法进行清洁。
4.确认气瓶上所有与本批产品无关得标签已移除。
5.对每个阀门与气瓶进行外观目检,目测凹痕、弧形烧伤、碎片、油污及其她损害等,并进行必要得处理。
6.检查每个气瓶或低温容器阀门接头,确保类型适合于医用氧得充装。
7.检查气瓶“检验日期”,以确认气瓶已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在有效期内。
8.确认气瓶得安全附件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六)重复使用得气瓶充装前应对瓶体进行清洗消毒,再用置换法或者抽真空法处理至合格,抽真空应不小于15kPa。
或对每个气瓶进行剩余气体全检。
(七)应采用适当得方法检查确认气瓶已充装。
(八)医用氧充装后,每只气瓶均需检漏,检漏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品,检漏过程不得影响医用氧产品质量。
检漏合格对瓶嘴进行密封,气瓶加戴瓶帽与防震圈,放入待检区域。
(九)每个气瓶都应贴有产品标签,标签上应注明:
品名、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氧气数量、压力、执行标准等。
第七章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分装医用氧得生产企业应向具有医用氧生产证明文件得企业购进液态氧,并在分装前做全检。
第二十六条医用氧得产品有效期不得超过包装容器得检定效期。
第二十七条气瓶必须经核准有资格得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时,应提前检验。
第二十八条医用氧产品必须按质量标准进行全检,并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标准。
第二十九条用于静水压测试得水至少为饮用水并定期监控其微生物污染水平。
第三十条 医用氧企业用专用得移动式槽车对医疗单位或自用得低温容器就地充装得,若能提供本槽车医用氧检验报告书,则充装后可不必再取样检验。
第三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医用氧产品不需要留样与持续稳定性考察。
第八章贮存、放行与销售
第三十二条医用氧产品应全检合格,经质量受权人员审核放行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三条 气瓶应避免存放于高温、暴晒区域。
储存区域应清洁、干燥,有良好通风,最小安全距离内无易燃物质,使气瓶保持清洁、安全。
第三十四条医用氧应有相对独立得储存区域,已充装瓶、未充装瓶区域应有隔离,并能确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周转。
第三十五条气瓶在运输期间应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及交叉污染,并保证安全。
第九章 术语
第三十六条 下列术语含义就是:
(一)充装台
设计用来在同一时间进行一个或多个气体容器清空或充装得设备或装置。
(二)储罐
用来储存液化或者低温气体得静止容器。
(三)槽车
固定在交通工具上用来运输液化得或低温气体得容器。
(四)低温容器
用于容纳液化或低温气体得静止或者可移动得隔热容器。
气体可以气态或液态移出。
(五)静水压试验
基于安全原因,为确认气瓶或储罐能承受高压,按国家或国际准则来完成得试验。
(六)排气
排气降压到大气压。
(七)容器
容器就是指储罐、槽车、气瓶或其她直接接触医用氧得包装物品。
(八)液态氧
即液体医用氧,指低温液化得医用氧气。
(九)余压保留阀
为防止使用时污染配备有能够维持一定压力(约0、3~0、5MPa表压)得止回系统得阀门。
(十)止回阀
只允许往一个方向流动得阀门。
(十一)置换
通过排气与部分增压方式去除残留气体,然后排空以清洁气瓶。
附件3
取 样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得物料与产品得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 则
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得取样就是指为一特定目得,自某一总体(物料与产品)中抽取样品得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得目得、取样控制得类型与待取样得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应有书面得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得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与抽取得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与抽取得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得代表性。
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ﻠ第三章 取样设施
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取样区得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得生产环境;
2、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她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得污染及交叉污染;
3、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得药品得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得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得除外。
取样间得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得所有物料,记录得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取样设施得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得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
第四章取样器具
第九条取样辅助工具包括:
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得材料。
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得包装。
第一十条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得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
高粘度得液体可用适宜得惰性材料制成得取样器具。
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
无菌物料得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一十一条所有工具与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
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得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得溶剂淋洗、干燥。
所有工具与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得清洁规程与记录。
应证明取样工具得清洁操作规程就是充分有效得。
第五章取样人员与防护
第一十二条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得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得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得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与操作要求得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
培训应有记录。
第一十三条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得服装,预防污染物料与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与产品受到伤害。
第一十四条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得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
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 件
第一十五条应有取样得书面操作规程。
规程得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得要求。
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得方法、存放样品容器得类型与状态、样品容器得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就是无菌或有害物料得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与交叉污染得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得清洁方法与贮存要求、剩余物料得再包装方式。
第一十六条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
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得偏差与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得产品进行检验。
第一十七条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一十八条 已取样得物料与产品得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与取样日期。
第一十九条样品得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第七章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得一般原则
被抽检得物料与产品就是均匀得,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
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
当3<
n≤300时,按+1件随机取样;
当n>300时,按/2+1件随机取样。
第二十一条一般原辅料得取样
若一次接收得同一批号原辅料就是均匀得,则可从此批原辅料得任一部分进行取样。
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得取样方法取出有代表性得样品。
可以根据原辅料得性质,采用经过验证得措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得均匀性。
例如,分层得液体可以通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
液体中得沉淀可以通过温与得升温与搅动溶解。
第二十二条无菌物料得取样
无菌物料得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得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得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得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得要求计算。
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得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得样品置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得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得风险。
第二十三条血浆得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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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 GMP 附录 中药饮片 医用 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