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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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砌筑、养生、勾缝;
防水层铺设;
门窗安装;
水、电、暖设施的敷设与安装;
抹灰及饰面材料的铺贴及完成本项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
1.3.3钢筋加工制作、绑扎(焊接)成型;
预埋管件的加工制作及埋设及完成本项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
1.3.4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现场文明施工等。
第二条分包工作期限
2.1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2.2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提示:
合同签订时,开工日期不好确定的,可采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的方式进行约定),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3除下列原因经甲方书面同意,工期方可顺延外;
乙方每拖延一天罚款元,乙方每提前一天奖励元。
可根据工程大小及重要程度确定奖罚额)
2.3.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
2.3.2甲方同意的工期顺延;
2.3.3因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如甲方要求工期提前或缩短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甲方组织资源,确保合同工期。
2.4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应根据发包人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2.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发包人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第三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3.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职务:
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3.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身份证号:
,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材料进场、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3.3双方约定:
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公章的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第四条保证金
4.1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暂定合同价款总额的%(提示: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5%,绝对值不小于1万元,最低不得低于发包人对我方的要求。
单价合同可以估算缴纳保证金额。
)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乙方不缴纳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计价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乙方违约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在当期结算中扣除,当期结算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由乙方另行补足;
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完毕且通过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不计利息返还。
4.2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缴纳合同价款总额的%的现金作为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
乙方应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否则,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该项保证金或计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员工(农民工)。
如果乙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的,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价款总额中扣除。
农民工工资风险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5%,最低不得低于发包人对我方的要求。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总价:
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人民币)。
5.2合同单价:
详见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
5.2.1本合同为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合同。
工程数量增减不调整合同单价,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本合同单价。
建议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5.2.2清单中的单价为相应工程劳务作业计价细目下全部作业的综合单价,包含了除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工、料、机外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工程劳务内容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和可能发生的包括雨季、干旱、高温,地亩、拆迁、停电、停水、临时待料、施工配合、二次或多次材料及设备转运、材料涨价、机具设备涨价、人工费涨价、水电费涨价、因测量复核而临时停工、因工程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检查而临时停工等所有因素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格除包含完成合同规定分包内容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包含施工队伍调遣、职工(人身)事故险、未单独计列的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等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5.2.3本合同单价中含/不含有关税费。
如不包含税费的话,要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主体。
第六条计量、结算与支付
6.1计量与结算
6.1.1工程数量:
附件一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经发包人(甲方)认可(或审计)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约定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6.1.2本合同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该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6.1.3本合同实行按计量(提示:
方式分月/季/次,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乙方在每次计量前应填报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
6.1.4余土外运、边坡防护以实测数量计量。
6.1.5其他作业项目最终以设计数量为准进行计量。
6.1.7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计量工作,因乙方不予配合造成的计量滞后或其他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
同时,甲方单独计量的结果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本合同价款支付依据。
6.1.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合同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6.1.9甲方只对乙方驻工地代表结算,并以合同协议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出具的其它各种票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
对乙方合同款已包含而实际由甲方提供或承担的费用应扣除,同时须按合同文件约定扣除超耗材料、返工材料机械费用、违约金、有关处罚等费用。
6.1.10《工程量及费用清单》中单独计列的临时设施,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计量;
未单独计列的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正式工程合同单价中,不单独计量。
6.2支付
6.2.1本合同不支付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6.2.2合同结算款在收到发包人付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未办理结算的不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支付前,乙方应将其收款单位、银行账号书面报甲方备案,并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与业务相一致的发票。
乙方未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不予支付。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若乙方变更收款账户的,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详细银行账户信息。
6.2.3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质量保证金%(提示:
质保金的数额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过高的话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不得低于总包合同的约定比例。
)、文明工地宣传费%、劳动竞赛奖%、安全风险金%。
按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但不得低于1%,个别地区还应扣除建筑企业管理费)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及程序:
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
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
如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
文明工地宣传费由甲方统一使用,不再返还。
劳动竞赛奖按照每月/日/季度(提示:
同结算周期)评比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奖励,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安全风险金待工程竣工后视其安全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6.2.4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专款专用。
甲方过程监控乙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情况。
乙方不得拖欠劳务工费,甲方监督管理,结算款余额在质保期满且本工程乙方债务清理完毕后支付乙方。
6.2.5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来源于甲方的工程款支付,并取决于甲方法人的审批支付系统,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的期限做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6.2.6末次结算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封闭,签订封账协议,明确应付款、已付款、欠款信息、锁定债权债务。
第七条材料供应、结算
7.1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应经甲方和监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甲方视使用该材料的工程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甲方及监理检验合格不视为对乙方材料质量的免责,如因此材料造成对工程和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一切责任。
7.2甲方将施工用电、用水提供接入端口,乙方的用电、用水设备、线路、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如该费用由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约定。
7.3因天气、便道等原因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工地,乙方必须保证材料到场,若乙方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7.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按工程数量有计划的买购材料。
7.5乙方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书面上报本月材料进场清单,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负。
第八条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及结算
8.1本工程所用施工机具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自备的机具设备必须按时进场并满足施工需要。
8.2乙方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具详见附件四《乙方投入机具一览表》。
甲方核对无误、双方签认后方可进场。
8.3乙方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具及周转材料,必须保证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8.4乙方机具进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进场机具进行现值评估,评估结果由双方签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进场的机具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临时设施(提示: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适用本条)
9.1本工程的临时设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和合同条款特别说明外,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由乙方负责实施、维护及拆除并承担费用。
9.2乙方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划方案。
乙方临时设施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临时设施投入成本进行估价并经双方签认。
9.3乙方同意:
若乙方中途退场,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临时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时,按照9.2条的临时设施成本估价和已完成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旧后转让给甲方;
单独计量或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的临时设施,由乙方无偿交还甲方,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第十条质量要求
10.1劳务作业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须达到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应按劳务作业的具体内容,约定具体施工规范、评定验收标准等,不能用“按…要求”替代。
同时,应根据铁路、公路、市政等不同项目工程,约定相应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10.2乙方必须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复。
10.3在施工中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关质量标准组织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甲方质量罚款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0.4乙方应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检查工程师报检。
甲方检查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并提请监理检查。
检查合格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
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整并重新报检。
未经检查,乙方擅自隐蔽,甲方有权要求重检,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病防治
11.1乙方对其施工作业的安全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一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11.3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乙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保护器材,制作安全警告标示牌。
11.5乙方要设专职的安全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特殊工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操作证,在证件有效期内,方能上岗操作。
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并且应当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和存档。
11.6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乙方承担。
如乙方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代为提供,其费用在乙方当期结算中扣除。
11.7在施工期间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任何人身伤亡、伤残、疾病或财产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8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作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对已完工的各类建筑物,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11.9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安全部门或地方部门按规定所征收的一切费用。
11.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投入本工程的所有人员的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康复等工作,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11.11乙方对其员工(包括农民工)负有治安管理责任,如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2.1甲方权利义务:
12.1.1全面负责与设计单位、监理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点名核查,以加强过程管控。
12.1.2负责该工程项目控制测量、复测、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变更原因影响的除外),负责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难题。
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桩、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负责竣工资料及各种质量评定表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12.1.3负责工程的施工检查,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向乙方派出质量监督员,监督乙方施工质量、现场管理、原材料使用。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或依据甲方的管理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2.1.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该项目规定使用的《技术规范》、甲方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兑现奖罚。
12.1.5负责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支付。
12.1.6根据甲方对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况,调整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2.1.7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按乙方委托申请及书面载明的人员、工资标准,直接支付给个人,该代为支付的费用在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支付,甲方的代为支付视为对乙方合同价款的支付。
12.2乙方权利义务
12.2.1复核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按照图纸、交底、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进行日常施工测量、监控量测及现场试验工作并及时上报资料,完成安全应急预案的准备和实施,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计划和现场安排,向甲方提供各工序的原始施工记录。
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12.2.2自行解决分包内容中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
施工期间设专人维护好甲方的水、电管线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12.2.3负责进行工程各项常规试验和委外检测。
12.2.4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自行制定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按甲方要求将发放的工资表上报甲方备案。
当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造册,委托甲方代发工资。
按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费用。
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如不购买引起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2.2.5乙方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必须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龄;
乙方雇员进出场必须在甲方登记;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按工程规范及甲方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对劳务施工进行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12.2.6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
12.2.7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全面配合甲方定期对乙方人员的点名核查等检查工作。
12.2.8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供由乙方现场负责人及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单(人员应与12.2.7款乙方人员花名册一致),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为履行本合同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
12.2.9按合同约定及施工计划需要,组织自备施工机具准时进场。
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
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2.2.10自行解决、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村民发生的纠纷和矛盾,甲方协助乙方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或执法部门的追究等,由乙方自行处理。
12.2.11按照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照明、看守、维护和警卫。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2.2.12自费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上道工序完成后,未经甲方质检人员或监理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及时通知甲方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12.2.13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
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保密。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企业名称、甲方项目经理部名称或其他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名称与他人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
乙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概由乙方负责履行;
乙方发生的侵权行为,亦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12.2.14在本项工程中,乙方须服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对甲方的罚款以及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处罚,因乙方原因导致对甲方的罚款由乙方承担,该款项在乙方合同价款/乙方月度计量款(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适用)中扣除。
12.2.15遵照甲方各项管理办法的要求及规定,安排组织施工管理并上报资料。
遵照甲方相关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及规定,加强相应的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2.2.16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因乙方原因损坏所通行的道路及桥梁,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2.17乙方撤离现场时,应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现场和工程整洁。
若甲方清理,则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2.2.18当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撤离劳务作业现场。
超过天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应对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2.19乙方在办理支付前,必须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变更
13.1甲方有权根据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3.2施工中乙方不得私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3变更价款的确定:
经甲方、设计院及监理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价;
无单价的项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保险
14.1乙方必须为其员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为劳务作业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并报甲方备案。
14.2乙方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协助;
若因乙方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4.3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若乙方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时,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4.4当不属于乙方所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仍应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及时提供有关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和证明。
若因乙方对资料、文件或证明保管不善导致延误或失去保险理赔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1.1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额时,但合同约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15.1.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5.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5.2.1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和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提示:
或合同价款总额比例%)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15.2.2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部分不予计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提示:
或合同价款总额比例%)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复、罚款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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