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施工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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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本合同专用条款
⑶、本合同通用条款
⑷、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⑸、工程单价预算书
⑹、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条内补充下款:
2.2本合同提及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2.3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甲方、乙方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双方应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和协商。
2.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
除在签订合同以前或以后经双方同意纳入本合同文件的内容外,均不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施工地点有关地方法规,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地方政府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措施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部颁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内容(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所有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乙方自行准备。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甲方提供标准、规范的目录与说明时间:
如有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标准、规范时,甲方按时交付。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图纸: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派驻现场代表
姓名:
刘学哲 职务:
生产技术部经理
6.甲方代表职权:
行使甲方在合同范围内的所要求的职权。
7.乙方派驻现场代表
赵志刚 职务:
项目经理
本条内补充下款:
7.1未经过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派驻现场代表,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罚以合同金额0.25%的违约金。
7.2乙方派驻现场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除非甲方批准同意,乙方派驻现场代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周均超过5天,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当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一周内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足5天,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2000元/天罚款(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1%)。
7.3经过甲方批准,乙方派驻现场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此类委托。
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4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业卫生和协调等方面工作难于胜任,可要求乙方更换乙方派驻现场代表。
8.甲方工作
8.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制定年、季、月度作业计划,并按时下达给乙方,便于乙方及时组织施工。
(2)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完工结算。
(3)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8.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解决
本条内补充下款:
8.3在乙方请求和承担甲方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能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
9.乙方工作
9.1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根据作业量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方案,包括人员设备配置计划,施工开始和完成时间,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火工材料使用计划、人工机械供应计划;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工程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组织计划和方案。
并在甲方认为必要时提供周计划,并对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乙方需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拆除,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
并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具体要求,在开工前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甲方。
(3)乙方需要负责有关施工场地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
①乙方负责清理施工场地内的所有垃圾、杂物和污染物,保持清洁
②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乙方采取措施解决。
③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乙方负责生产运输道路的修整、维护和道路洒水抑尘。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在完工验收前,由乙方负责对露天采剥范围内的所有已完工程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承担保护责任,因乙方过失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地方有关要求。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施工中扰民及民扰等有关问题,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
9.2乙方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9.3乙方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任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严禁乙方从甲方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9.4乙方需完成以下工作,以配合甲供设备、材料的工作: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编制包括有甲供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部位、计划使用日期内容的报告,以便于甲方及时组织购入。
(2)乙方须全面负责保管露天采剥工程施工中甲方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并承担破坏、遗失或被偷窃的损失。
尤其是火工材料的领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3)乙方须代甲方负责管理甲供设备、材料的数量、质量及供应时间,并向甲方负责。
9.5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相关内容,对施工场地的周边草场予以保护。
9.6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7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的指令,按照经甲方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未能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9.8乙方车辆必须在规定的道路内行驶,不得随意碾压草场,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9.9乙方负责生活区、施工区域周围的环境卫生和清理垃圾,做到定点堆存、规范处理、清洁整齐,符合甲方建设和谐矿区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
甲方收到后5天内予以确认。
10.2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乙方每月20日提交本月进度计划落实情况并根据甲方下达的作业量编制下月进度计划,供甲方确认。
10.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交甲方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乙方应按照经甲方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应负的责任。
10.4甲、乙双方在确定完工日期及各项控制日期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不再因此类因素延长施工期限。
10.5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和计划不相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暂停施工
11.1如果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对后续工作产生影响,经甲方指出后,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发出书面暂停施工令,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1.2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超过48小时后,甲方根据乙方现场实际人数,按满每日15元/人·
日给予乙方生活补助。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12.2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续,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如果乙方己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但因为第三方(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乙方代其承担责任)原因延误、干扰或阻碍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且这种延误、干扰或阻碍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在事前无法合理预见的,则乙方应就此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于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13.工程完工
乙方提前完工时,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奖金,乙方也无权分享提前完工所带来的任何利益。
四、质量与验收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
乙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
14.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构进行整改。
14.3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
15.1乙方需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大型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各类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
并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内容,在开工前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甲方。
15.2乙方特种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15.3在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所有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5.4乙方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不得发生偷盗甲方矿石、设备、备品备件和材料现象,如有发生,除原价赔偿外加罚乙方相当于原价5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5乙方在供矿时必须确保废铁、木材、装载机和挖掘机等设备铲尖不得掉入原矿仓,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破碎设备损坏,除按原价赔偿外,对乙方进行相等于原价一倍的处罚。
15.6乙方施工组织应遵守甲方生产时段安排,确保供矿不影响选厂正常生产,否则除原价赔偿损失外加罚乙方2倍的罚金。
生产施工乙方应按劳动法要求,严格执行“三班八小时”制。
15.7乙方所有人员应遵守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服从甲方人员管理,对于严重违犯甲方规章制度的乙方施工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撤离现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单价中已经包含乙方应取各类费用,在计价时不再计取任何取费。
单价明细见第四部分所附预算报价书,工程费用按实际作业量计算。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下列风险范围:
①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价格错误;
②材料单价在±
5%范围内的上涨或下跌;
③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④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⑤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16.2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仅限于因主材价格(改性胺油炸药价格8415元/t(到矿价),35#柴油价格9315元/t(到矿价),0#柴油价格9100元/t(到矿价))浮动超过±
5%而进行的价差调整,但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7.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
18.工程量确认
18.1乙方向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1日前,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人员对工程量进行验收,经双方确认的验收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8.2本合同下任何性质的变更计量、计价、结算和支付均应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2008年12月1日实行)。
剥离土(石)方工程量计算,双方应使用同一软件“CASS6.0版”软件计算,计算的工程量,误差应该在2‰。
采矿量应使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地重衡计量。
地重衡由甲方提供。
19.费用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经双方确认乙方已完工程量并按综合单价计算应付工程款后,在甲方收到乙方正式发票14日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按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经审核后工程款的95%。
从甲方审核确认竣工结算之日起12个月后,支付剩余5%的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0.甲方供应
20.1火工材料由甲方负责联系,当地公安局提供,价格以采购价格为准,价格为材料价格与运费之和。
20.2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
按月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2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1.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除甲方供应和指定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运输、保管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及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的有关规定。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23.违约
23.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甲方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甲方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23.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乙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月未能完成施工任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月工程价款5%的违约金,超过3个月乙方不能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扣除乙方当月全部工程价款,同时甲方有权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甲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派驻现场代表及全体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完工均须在职在岗,若需调整,须报甲方批准。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派驻现场代表离开本工程施工现场或被甲方要求调离一次,罚款10000元;
其它人员与施工组织方案不符或被甲方要求调离一次,罚款2000元。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要求调离乙方相关人员:
①到岗人员与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不符;
②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因乙方原因,工程拖延超过10天以上;
③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
④对甲方的合理指令拒绝执行;
(3)质量罚金条款
①同一部位出现两次(含)未通过验收,罚款5000元。
②因乙方管理不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罚款10000元。
③没有达到施工规范所要求质量标准,罚款50万元人民币。
④经甲方发出书面指令整改,拒不整改,罚款2000元/次,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4)安全文明施工罚金条款
①因乙方管理不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除接受有关部门处罚和赔偿各方损失外。
甲方将按照甲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②未执行及地方政府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或经甲方确认,认为现场脏、乱、差的,每次扣除1000元。
③生活及生产垃圾不及时清理,造成甲方矿区污染,经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未予清理,每次扣除1000元。
④经甲方发出书面指令整改,拒不整改,罚款2000元/次,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⑤施工时,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场地,每人次罚款100元,以现金支付。
⑥必须按照国家凿岩、爆破施工规范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否则每次罚款2000元。
以上有关罚款条款经甲方签字后即可生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所扣款项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6)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无
(7)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新闻媒体、电视台给甲方的负面报道,给甲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对乙方处以50000元罚款,此款项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23.3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4.工程完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提交竣工资料后,开始进行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竣工结算经确认后,发包人在14个工作日内付款到结算价款的95%。
剩余5%的质保金,待竣工12个月后返还(无息)。
十、不可抗力
25.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发生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后,由工程师和甲方根据现场损失和影响决定是否执行通用条款关于不可抗力的有关条款。
十一、保险
2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甲方投保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乙方投保内容:
由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行选择保险内容投保,包括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等。
十二、合同解除
27.合同解除约定
27.1本款作如下补充约定:
除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情况外,发生下述情况时乙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破产或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目的;
(2)未经乙方同意转让合同;
(3)出现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乙方做出解除合同的选择。
27.2本款做如下补充约定:
除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情况外,发生下述情况时甲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破产或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目的;
(2)乙方放弃或否认合同;
(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约定开工;
(4)乙方的实际进度与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未按约定执行甲方发出的指示而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
28.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7份
29.补充条款
29.1工程全部完工后,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除因甲方要求必须的人员、设备、材料外,乙方应无条件撤出,在现场的其它所有人员及设施、材料,将施工场地交还给甲方或后续工程的施工单位管理;
超出15天后,甲方有权处理本工程范围内一切人员、设施及材料,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由乙方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9.2文件版权及保密义务
(1)由乙方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乙方的财产。
甲方为了工程的完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维修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乙方的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2)甲方发给乙方的关于甲方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属于甲方的财产。
乙方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甲方的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3)甲方和乙方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
如因为合同之目的对于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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