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对策与建议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7005444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1.20KB
煤矿安全生产对策与建议文档格式.docx
《煤矿安全生产对策与建议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生产对策与建议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显然,安全生产既是广大煤炭职工和家属的强烈愿望,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所以,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外关心,倍加重视,如1998~2000年间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对煤矿安全事故作出的重要批示,要求尽快将煤矿事故高的情况降下来。
特别是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提出的“责任重于泰山”、“保一方平安”的要求,实质上就是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到讲政治高度和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来对待。
1)加快煤矿安全立法
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应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的内容,而立法是法治的根本依据。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煤矿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中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这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最重要也是最紧迫的任务之一,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否则不安全的煤矿安全局面不仅会给社会与经济带来严重损失,而且人力资源也会受到很大威胁。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职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彻底改变以往职业安全法律、法规分散、单一、适用面窄落后局面,尽快建立综合、全面、适用面宽、操作性强的《煤矿安全与健康法》,并辅以配套的条例、标准、实施细则和监察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重点加强省局和地区监察处建设
要赋予职业安全监察部门必要充分的执法权力,达到安全监察的一致性,切实保障监察效果,防止和避免出现分散、政出多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体系,否则将阻碍甚至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事业,以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已建立了从国家局到省局、地区监察处三级垂直管理体系,监察的任务主要在地区监察处。
当前重点应抓好监察处的业务建设,建立一套严格的监察程序(即工作细则),有效地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做到监察到位,要抓紧制定煤矿安全考核指标和办事处工作考核指标。
3)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
必须逐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加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技术素质培训教育;
煤矿企业法人的安全意识培训;
全体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技能的教育培训;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知识的提高,从源头上抓好事故的预防,这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之所在。
根据目前情况,我国在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方面必须做到:
(1)要建立全国联网的煤矿安全培训档案,以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时进行查阅。
(2)应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确定重点的培训方向和考核标准,以规范和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企业安全人员的素质,使我国煤矿事故能迅速降下来。
具体说来,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所有煤矿监察人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安全主管,必须接受统一的安全监察技术和技能培训,只有通过统一考试并合格者,才发给任职资格证书,成为有能力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监察人员(或在企业任职)。
②各省区应成立相应行业中介机构、组织或委托相应的大学负责对煤矿企业法人、煤矿安全主管、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只有通过统一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者,才能发给任职资格证书,有资格在企业担负相关职责,独立进行工作。
③要扭转目前越来越严重的煤炭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专业技术人才出现新的紧缺局面的状况:
一是要提高全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地位和待遇,为他们的工作创造更为方便、更为安全的环境和条件;
二是各煤炭院校要扩大煤炭类专业的招生比例,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煤炭行业逐渐看好的发展前景;
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对煤炭行业毕业生到一线就业的特殊政策,对煤炭院校培养煤炭类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便院校能减免学生的学费,制定奖学金等特殊优惠政策;
四是煤炭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全行业的煤炭类专业技术人才最低收入保证基金,以保障专业技术人才在用人单位里的最低生活待遇。
④坚持在录用工人、各级煤矿监察员、矿长之前都要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的制度。
4)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素质建设
由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刚刚成立,全国统一协调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尚有待建立和完善,刚组建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对新形势下的监察业务还不大熟悉,一切工作都处于起步阶段,加之我国目前煤矿企业情况特别复杂,点多、面广、战线长,这就要求我们在一开始组建新机构、开展工作时,就要按照“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训练有素、执法严明”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切实做到依法监察、廉洁执法、不徇私情,切实避免出现监察形式成为“机关化”、“企业化”或“管理化”的模式,同时还要建立对煤矿监察人员进行监察管理的机构,从制度上保证和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以防止出现腐败行为。
为此,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定期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知识更新的培训制度。
应设立专项基金,每年对在职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思想、业务、技术更新培训。
这不仅是为了防止安全监察人员出现腐败行为,保证知识不老化,而且也是保证监察人员能有效地解决在对安全监察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树立安全监察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察时的权威,以便能在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时企业不敢抱任何侥幸心理和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
(2)建立和健全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监督的体系。
显然,只有我们的安全监察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察时能够不佝私情,严格依法进行监察,对所发现的问题正确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进行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关闭就必须关闭,切实做到一视同仁、令行禁止,只有这样才能改善我国煤矿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我们的监察人员能像美国的监察人员一样,在对煤矿进行监察时不得事先通知被监察的煤矿,不得在被监察单位接受吃请和礼品,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处分。
5)建立起一个可靠、有效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科研机构、研究队伍已逐步建立起来了,但资金不足、力量分散,一些科研院所骨干力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不利于加快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进步,不利于形成“拳头”进行科研攻关。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科研安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只有依靠科技进步,利用快速、准确的信息,凭借先进的技术、设备、仪器、测试手段,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工作依法、科学、准确、公正地进行,对企业出现的违犯安全法规的行为给予恰当的处罚,实现建立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充分保护亿万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的目标。
为此,必须尽快建立一套系统完善、功能齐全的全国性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当前,要抓紧建立两个中心:
(1)建立安全技术信息支持中心。
一是从科学和技术上,负责解决在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技术方面出现的疑难问题,分析测试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与涉及引发事故的设备、技术有关的因素,以便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是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和处理煤矿安全监察过程所需要的各种数据资料,以便能在安全监察、处理伤亡事故、事故救援过程中提供准确、可靠的参考依据。
(2)建立煤矿设备仪器仪表认证中心。
据对1994~1999年间我国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450次重大事故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因煤矿设备性能不合格和失爆原因造成的事故为82起,占18.22%,这也是我国煤矿伤亡事故长期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美国为最大限度地保证煤矿生产安全,把煤矿设备安全认证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建立了完善的安全认证机构,对用于煤矿特别是井工煤矿和含瓦斯井工金属矿的采矿设备、仪器、仪表,小到电子装置,大到采矿成套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凡是未通过授权的安全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用于矿山。
因此,我国也要尽快建立起一个系统完善、行之有效的设备仪器仪表认证机构,负责对所有用于煤矿的设备、仪器、仪表进行安全认证,防止因设备、仪器不安全、不可靠而导致意外的伤亡事故发生。
6)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与技术投入
煤矿安全监察和科研投入要有稳定和充足的财政预算,要争取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户头,并建立煤矿安全科研专项资金,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一是要加大安全与技术投入,改革采煤工艺与作业条件,提高作业场所的安全性能,以减少煤矿伤亡事故;
二是通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既可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与疲劳程度,提高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可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伤病所造成的停工、停产,还可减少高额赔偿、提高企业效益。
7)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生产条件的非法小煤矿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生产条件小煤矿不仅保障不了矿工的人身安全、事故频发,而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因此,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和有关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关掉所有非法开采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整治的工作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巩固和发展目前煤矿安全生产趋于稳定的形势,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1)强化法律对煤矿事故的处理力度。
从目前解决小煤窑问题的步骤看,法律基本上还没有实质性的介入。
没有专门性的法规,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各级执法机构只在“出事”之后才进行追究,起不到应有的预防作用。
尤其是对待那些违反有关规章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地方干部,还不能够进行事故前处罚,这样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恶性事故。
在法律的利剑缺席的情况下,小煤窑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就必然是藕断丝连,而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建立一支专门对付小煤窑的执法队伍十分必要。
(2)要建立政府官员引咎辞职制度。
小煤窑既然能为地方政府官员创造政绩,那么小煤窑发生重大事故也就表明是政府官员管理不当,因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官员应引咎辞职,这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如重庆市的规定就十分具体、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2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1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
(3)严格追查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官员。
2001年发生在广西南丹、山西的一连串重大事故,绝对不是偶然的。
这样一系列恶性事故出现后,更是让人看到了一些人对生命的漠然,对国家政令的轻视。
毫无疑问,小煤窑现象里埋藏着大量的腐败交易、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不挖出这些惟利是图、草菅人命的官员和窑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小煤窑事故。
仅仅惩治基层领导干部,尚不足产生足够强大的社会压力,不可能扭转某些人已经彻底畸变的价值观。
必须做到应该属于哪一级负责的事件,就必须由哪一级官员来承担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惩治事故的管理责任不仅要落实到基层干部的身上,也要落实到那些玩忽职守的更高一层干部的身上,否则就无以告慰那些地底下的冤魂,就无以正国法和纲纪。
(4)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小煤窑死而不僵的根本原因,与黑恶势力的嚣张颇有相似之处,那就是有人保护。
保护小煤窑的不是别人,正是执行着上级政策的基层政府。
由于小煤窑与地方政府乃至政府官员的利益有着“血肉联系”,以至于基层干部对关闭小煤窑的政策有着根本的对立情绪,无论上面打多大的雷,到了基层都不会下雨,小煤窑仍然能够顶雷运作。
看清楚了这样一层关系就不难明白,要想从行政系统的内部解决小煤窑问题,虽不能说是根本不可能,但也关山重重。
要想靠长官意志把小煤窑治理工作做到实处,那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要想真正解决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必须有效地借助舆论监督等外力的作用。
舆论监督在关闭小煤窑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如果不是记者率先报道了南丹事件,那个巨大的黑幕就不可能被揭开,那些草菅人命、尸位素餐的官员就不可能落马,那些死难矿工的灵魂也难以瞑目。
8)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3个主要目标是:
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
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补偿;
对受害者及时救治与康复。
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工伤保险工作也正在逐步展开,但还缺乏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机联系。
因此,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机制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并改变现行工伤保险收缴与使用脱节的现状,要切实根据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企业类型和各类事故多少与职业病的发病机率等因素,来制订出合理和可行的收费费率,把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发放与安全生产的投入和事故、职业病的预防措施等的改进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与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体系相结合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
9)加快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
安全健康信息的采集、传递、处理和控制系统是现代安全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程。
在我国,由于缺乏可核查的工伤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和规范完善的数据传递分析系统,使我们的伤亡统计数据可信度不高,各部门的统计数据经常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即使同一来源的统计数据也常发现自相矛盾。
在国际交流活动中,国外人士常对我国安全生产方面某些统计数据提出疑问。
如不尽快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但安全监察管理数据传递和工作运行发生问题,还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对安全生产科学决策能力和应付处理突出性工业事故的效率,同时与国际间的正常交流也将非常困难。
因此,必须把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网络的工作置于优先和重要的位置,大力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制定各种监察报表均要标准化和电子化,利用网络进行信息资源采集和信息发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安全 生产 对策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