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冰冰偷税漏税案件看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制度财政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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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冰冰偷税漏税案件看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制度财政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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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的计划、会计、统计等业务的管理。
自从历史上有了税收,便有了税收征管的问题。
税收征管制度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进入经济转型时期以来,由于税制变化以及经济、技术发展的推动,税收征管制度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不断变革的过程之中。
然而,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实际运行效果存在许多问题,如税收征管面临制度软约束、执法弹性值偏高等,从而导致了税收遵从度不高,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因此有必要认真探讨税收征管应遵循的理论原则,把握税收征管制度的规律,以期对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金融危机过后的一连串刺激内需方针连续登上法制舞台,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相关讨论也日趋激烈。
同时,近年来社会各界偷税漏税的案件越来越多,本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渐显露出不符合以公平为基准的现象,而不公平的制度会影响所得税征管的实施。
随着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不断深化,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逐渐显现出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一面。
在强调收入分配改革的当今社会,不利于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将难以很好的适应我国的经济环境。
因此个税制度的改革完善应该在税制改革的舞台上成为主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
就其实质而言“税收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表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提出,为推进我国税收法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实现税收法治也顺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潮流。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征税机关的征税成本与效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成为推进实现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一大阻碍。
税收法治的提出为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与前提为其提供制度化的保障反之税收征管现代化的不断完善也必将推进我国的税收法治道路。
第一章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概述
第一节税收征管的概念
依法对纳税者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的过程便称之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对我国合法公民在税收征税过程中的一些列组织管理过程工作成为税收征管。
另外,税收征管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稽征管理”。
因此,税收征管在宏观上的意义非常广泛,包括了对各种大大小小税种的监管、税务的稽查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执行税收征收的过程。
税收征管的宏观定义依据职能的不同,又可以详细的分为两类。
分别是对外的个体违法偷逃纳税者或者对企业的管理;而另一种则是税收征管部门对其内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征管行为,依据国家整体的宏观经济状以及发展需求所制定的一些列税收计划、宏观的内部税收管理活动也称之为税收征管。
而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我们通常发现,不管是税收征管的质量,还是税收征管的效率,都已经逐渐演变成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中非常严峻的一个问题。
也是税收征管过程中非常难以解决的难点,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为了应对新时代的税收征管工作,税收征管工作必须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点:
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进行执法,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国家相应的部门应该加强和提高立法的力度。
不断完善建设税法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使得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据可循”,也使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同样对于违反国家税法的纳税人,一定要严格予以沉重的打击,使国家税收征管工作树立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税收政策可以真正的落到实处[1]。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定要降低税收成本,从而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有关部门应该努力寻求和多方面的合作,不断寻求和多方面的协调,使得国家的税收征收目标可以基本达到最低需求,从而保证我国的税收可以与经济发展状况保持一致。
在新时代的税收工作中要不断通过信息化手段的帮助,各种计算机技术的融入使得税收征管的成本得到一定程度的得到降低。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到现在的所使用的税收征管制度之间一共经历了两次大的改变,现在仍然是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大体上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我国现行所使用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确立了中央拥有各项税法的立法权力。
在《税收征管法》中就税收的开停征问题、减免问题、补退等问题等明确规定了法律拥有该类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国务院在执行相关的问题时也可以依据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所执行,但前提是国务院需要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地方税、中央税、共享税等这一类法律的最终立法权都是归属于中央[1]。
在《税收征管法》中第二条规定了所有一切归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都适用《税收征管法》,这相比之前的两种不统一的征管法有了很大的改变和进步,而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对于企业相互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有利的,同样这对于加快对外快放的步伐也是有重要推动意义的。
在面对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时,税务机关需要拥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权,这样有助于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
因此在《税收征管法》[3]中就对于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在面对复杂的税收征收情况时,有一定的强制税收权力,而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中进一步扩大和维护了税务机关的这一权力。
《税收征管法》中第八条针对纳税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力进行了规定和说明,在《税收征管法》中说明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全、控告全等权力。
另外,在这条规定中还对执法机关的行为予以了非常具体的约束,《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步骤,执法时也要具有相应的手续,一旦纳税机关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4]。
《税收征管法》中就纳税人的偷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担负具体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税收征管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风险管理理论
税收风险管理通常指的是运用相关的风险管理的知识和办法,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以及预防加之合理的资源配置对可能到来的风险进行一第难过的预防,最终达到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的目的[5]。
不仅是在现代管理学中,还是在现代税收管理理论中税收风险管理都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样税收风险管理也是现代的管理科学和税收管理机制之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便是税收风险。
而税收风险的出现则往往是由于一系列客观不确定因素和纳税人违背税法所造成的,税收风险指的是国家税收流失可能性的增大,进而导致实际税收与预期税收相差大的结果。
税收风险从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来看,则主要有两个层面,分别是由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和税收执法过程所引起的。
而本文主要论述的是由纳税人的税收遵从不够所引起的税收风险,纳税人由于对定时定额缴纳税款的权力和义务的认识不足,等各种客观原因或者主观原因引起的税收不遵从所造成的,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常常存在大量的税收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这叫造成了大量纳税人以这个漏洞故意逃税漏税,这种税收不遵从现象将会极大的造成国家税收流失[6]。
税收风险的另一特征便是隐蔽性以及潜伏性,这就使得其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察觉和对此作出应对。
纳税人往往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各种各样的便利对其加以掩饰和隐藏,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非常严重;由于各方面的客观原因,使得在面对各种各样的税收风险时,由于相应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原因,难以系统性的对其进行防范,难以有效的对风险的进一步扩大进行管制;而由由于税收系统和社会的联系紧密,相互之间会以各种形式互相影响,以各种形式互相转换,就目前我国的税收系统而言,税收风险仍然是我国社会的巨大威胁[7]。
二、税收遵从理论
税收遵从理论指的是,我国公民具有依法纳税申报的权力和义务的这样一种行为。
而税收不遵从则指的是,我国公民以各种形式拒绝依法纳税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按时纳税的数额与其理应缴纳的预期税额相等的话变称作纳税遵从[8]。
但是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绝对的纳税遵从是几乎不可能出现的现象,纳税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少交或者不交税款,因此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只能尽量的缩小实际财政税收和理论税收的差距。
就我国目前税收遵从相关的理论研究仍然缺乏实践事实的支撑,在很多具体的领域研究都是一片空白,而我国对税收遵从理论的研究总体上来看依然比较单一。
对税收过程中的就纳税双方的关系、具体征收方式、税收征管模式等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因此在我国实际的国情下对税收遵从理论的研究总体上来说不够具体和全面,执行起来的时候也就缺乏一定的可行性,因此在应对具体的税收风险情况时,也难以形成有效而系统的问题决绝方案[9]。
三、流程再造理论
流程再造理论开始于企业的管理,原理是对企业的组织管理、文化、流程进行彻底的重塑。
这一原理被哈默博士描述成“打破鸡蛋才能做蛋卷”,意义是重新开始。
下面是对流程再造理论的总结,它的核心思想:
借助当前的发达的先进信息技术,对企业的所有业务进行重新改造,把以前的传统的职能中心导向型转变成流程中心导向型,把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方式彻底改变,从未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这个过程不是一次性能完成的,需要不断的去完善和发展。
基本内涵:
把企业的业务重新塑造一遍,利用好当前的发达信息技术,与人有机的结合到一起。
利用好信息技术协调分散与集中的这两个矛盾,将串行工作流程改造为并行工作流程,尽可能实现信息的一次处理与共享使用机制。
修改企业的组织结构,不要使得高层管理者和员工与顾客的距离变得很远,要拉近他们之间的关系,这样能很及时的获取到相应的意见和需求,从而能第一时间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样能增加工作的效率。
税收流程再造理论不仅仅是只可以用于企业,同样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的日常管理。
流程再造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信息技术的帮助之下,将企业原来基本的业务流程拆分开来,将原本以职能为中心的业务流程转变为以流程为导向的业务方法,从而完成了企业经营理论和管理方式的变革,一定程度的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而就流程再造理论具体的可以将其拆分为一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将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进行一定的调整,使之可以拉近与纳税人的距离,方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反馈意见和需求,而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次进行及时的调整,调整组织结构,提升业务效率;第二步是借助信息化技术的帮助,对业务流程进行充分的再塑造,将原本的串行工作方式转变至并行式工作流程,提升信息的利用率;第三是建立全局性的以顾客为主体的营运机制;第四是建立以工作流程为核心的团队式管理机制和制度;第五是将原本垂直的沟通方式转化为水平式的沟通方法。
流程理论的核心是通过流程的拆分再塑造,完成对观念、习惯、思维方式的转变,通过对组织结构的转变,从流程入手,着力于流程的改变,将目光放在宏观的调控和层级之上,在实现目标重组的同时,也实现了税收管理本质上的提升[10]。
第二章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现状
第一节税收征管制度的演变
自从新中国建立开始,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就在经历着各种各样的变化,而大体上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变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1]。
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在这个阶段中央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这项规则颁布过后,全国各地都紧紧围绕着这一要则的文件精神展开了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
但是具体而言,这项规则仍然较为单一,没有配套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仍然缺乏系统性,在当时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我国仍然将税收征管作为一项工作,而税务部门始终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对企业进行税收扶持。
在这个阶段一个完善的税务立法系统依然不存在,法律上山缺乏对纳税者以及税收监管者缺乏明确的权利规定。
因此在这个阶段中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缺乏系统的税收体系[12]。
在第二阶段中,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3],在这一条例中就改进了上一阶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纳税人以及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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