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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一)用列举式方法列出: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就业、职业认证、职业培训、工伤鉴定)。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用区别式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非重点)
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领会)(应用)
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有:
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协作关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农奴与封建主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劳工法规”等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
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
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努力,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财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
封建制社会,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上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
为实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
以上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不存在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2.19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
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
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英国工厂工作时间在15小时、16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
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领会)(选择)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
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识记)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虽然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5.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领会)
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疾病保险法》《工商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时立法。
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目标。
(2)带薪年休假立法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
(4)最低工资立法。
最低工资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劳动合同立法(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劳动立法的另一历史是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废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
6.各国劳动立法发展趋势(领会)
(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自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了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7.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领会)
(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1923年《暂行工厂规则》。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工会组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工厂检查法》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通过,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
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
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
(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
11.分析说明旧中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同时期的劳动立法(应用)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非重点)
1.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识记)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形式)广义上主要包括:
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
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建议书。
后二者也合成国际劳工标准。
2.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领会)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
3.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领会)
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06年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公约》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4.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领会)
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
1919-1939国际联盟附属机构
1940-1945独立组织,1946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5.国际劳动组织的性质、特点、主要机构
性质: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特点:
是“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
共同协商做出决定。
主要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6.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领会)
主要任务:
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动标准。
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
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制定依据,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是《国际劳动宪章》9项原则,二战后是1944年《费城宣言》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对一个公约的批准不能有所保留,即不能只接受一部分。
8.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领会)
1.中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1944年成为国际劳动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自1983年始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2.1984年新中国政府对1949年前就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公约予以承认。
10.1983年后恢复国际劳动组织的活动后,我国新批准的公约。
(识记)
《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1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领
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包括以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为内容的九项原则的“全球契约”,这九项原则中有六项为劳工问题。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2分,必考,多为选择)
1.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领)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特定的主体3.特定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领会)(2006年4月(简))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
劳动法调整对象虽然也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
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
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劳动法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3.劳动法体系(识记)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4.劳动法体系的结构(领会)
(1)劳动管理法
(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调法(4)劳动标准法(5)社会保险法(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7)劳动检查监督法(8)工会的法律保障
5.劳动法学体系(识记)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作用(领会)
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7.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用)(重选)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
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
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除外:
(重点)
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次重点)5分
1.劳动法基本原则(识记)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2.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领会)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2.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应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领会)(06论)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
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平等保护。
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
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05年论)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面利益的平衡。
6.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应用)(重)
2005年7月考过论述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由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由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而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从而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结社权。
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9)集体协商权。
集体谈判起始于18世纪末英美等工业化国家,到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在欧洲各国取得合法地位。
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
(10)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应用)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1-2分、名)
1.劳动法律关系(识记)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领会)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总的说来,可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后者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有以下多种分类形式:
(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③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④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⑤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⑥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⑦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②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②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③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④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
⑤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②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③借调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领会)(04年4月论)
(1)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2)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①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②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③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4.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识记)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5.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识记)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2006年7月)
权力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特点(领会)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领会)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用人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用人的资格或能力。
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行使招收录用劳动者、变更和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等行为的能力。
用人单位行使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识记)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用)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
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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