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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一般性窜货及恶性窜货:
(1)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是指收货数量不足20件(10-19件)的行为;
(2)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的行为;
(3)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故意涂改防窜标识,20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又或是在短时期内(三月内达两次及以上)经常性的批量的、屡教不改的窜货行为。
3、窜货事件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处理。
第二章窜货预防
各地经销商、销售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
、销售商做好发货登记,并对其发出的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营销经理和城市主管监督执行;
销售部督察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核。
经销商、销售商收到每批货物或发出的每批货(5件及以上)都要求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收集整理,以有效分析、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三、
销售部督察管理部根据各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深入研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预防方法,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核。
第三章
举报及调查
一、窜货举报:
1、经销商、销售商或营销经理、城市主管、销售代表凡是发现本市场或区域有窜货情况发生都可举报。
2、本公司产品的窜货处理采取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协助调查取证。
一般性窜货被窜方市场或区域必须购买货物至少20件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恶性窜货必须收购至少20件(涂改防窜标识)或51件(未涂改防窜标识)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
3、
收货标准:
(1)收货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
未经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而高价收货,公司可不予受理。
(2)若在属于本市场供货的跨地区连锁超市、卖场等发现外地货物且低价销售情况,营销经理应首先将情况反馈给销售部渠道管理部,按照渠道管理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禁止各市场在未经渠道管理部同意时擅自采取收货措施,否则公司将不予受理。
4、举报流程:
(1)被窜市场的经销商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防窜标识、当地批发价格、窜货处批发价格、对窜货数量的估计、发现窜货的最早时间、持续时间和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一并提供给被窜方片区经理;
(2)被窜方片区经理对经销商所报告的窜货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必须前往窜货现场予以确认,同时附上全面、详实、客观的资料和有关凭证,以《窜货举报单》(见附件一)的形式上报销售部督查管理部,以便公司及时查询处理。
二、窜货调查及回购货物
1、调查方式
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对市场所反馈的窜货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出该批货所发市场及批次、品种、数量、发货日期;
如有必要,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派专员到市场核实(调查所发生费用由窜货方承担)。
2、
通知窜货方
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窜货的情况通知双方片区经理、再由双方片区经理将窜货的情况告知各自区域经销商及办事处,同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督促各办事处查实和反馈结果。
3、购回所窜货物及规范
窜货方经销商在接到销售部督查管理部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市场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同时查出窜货的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措施等详细情况说明,片区经理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窜货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形式提交销售部督查管理部;
《窜货调查报告》要求窜货方经销商、片区经理签字盖章确认;
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收到《窜货调查报告》,向双方市场确认窜货方经销商是否将货物购回,处理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将损失降到最低。
4、如窜货方无故延期收货将视为态度不积极,在处理时予以加重处罚。
第四章
窜货处理
一、处罚及补偿标准
1、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金额将按照《窜货处罚标准表》(见附件三)所列项目综合评定所得分数及窜货性质进行度量。
2、省级经理:
对于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于同一办事处管辖区域内经营年度内发生窜货事件不多于三起不做处罚,从第四起窜货事件开始按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由于相邻经销区域市场价格差异等特殊原因诱发的窜货事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视市场危害程度综合处理。
4、对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查实为市场恶意收货、谎报或动机不纯的窜货举报行为,由举报市场的经销商、营销经理承担查实费用,并对该市场经销商及营销经理予以重罚。
5、若由于被窜市场终端建设与渠道、价格管理严重不符公司要求,或因与当地销售商、渠道商、零售商关系恶劣等情况,导致区域部分终端主动从其它地方进货,则由被窜方承担主要责任,窜货方收回所窜货物即可,公司不作为窜货事件处理;
同时,由营销中心各销售部对该市场以函告的形式要求限期整改。
6、在市场特殊时期(公司调价期间、营销人员集训或休假期间等)发生的窜货事件,将按照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7、处于考察期的经销商若发生窜货行为,将按照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相关文件:
《窜货举报单》
《窜货调查报告》
《窜货处罚标准表》
窜货举报单
举报方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窜货方名称
窜货单价
窜货数量
窜货金额
窜货产品
及条码
(附上相关证据,便于我司快速解决窜货问题)
举报内容简述
处理意见
(营销中心)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窜货处罚标准表
行为
分类
违规类别
处罚标准
代理商/分销商
员工
代理商
经销商
销售经理
大区经理
一般
窜货
A类:
窜货件
B类:
恶意
C类:
D类:
说明:
1.在合同期内,代理商/经销商3次受到“全省通告”
则解除代理/分销协议;
2.以上“窜货处罚标准表
”是针对直接窜货的代理商/分销商而言。
如属间接窜货,则公司无权、也不可能处罚间接窜货的代理商/分销商;
则只对代理商/分销商进行处罚,
处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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