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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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
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
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
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柜)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干净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五、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
六、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七、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八、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餐具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九、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药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间清洁卫生操作规程 1.清洁用具的准备:
应备有:
清洁篮、洗刷用具、座便器毛球、橡胶手套、清洁液、消毒药和抹布等。
2.操作程序:
撤出物品:
将卫生间内垃圾及所有供客人使用的物品(如巾类、易耗品)撤出。
洗消洗漱台及洗手盆:
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洁镜面、墙壁;
由清洁液清洗洗漱台台面,用清水冲干净;
用清洁液清洗洗手盆,用清水冲干净;
用有效的消毒水对洗手盆进行消毒。
洗消浴缸:
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洗墙壁、浴缸内壁和浴缸外壁;
用同样的顺序用清水冲干净;
用有效的消毒水对浴缸内壁进行消毒。
洗消座便器:
用清洁液由上而下清洗水箱、座便器面盖、坐板,然后洗座便器外壁;
按同样顺序用清水冲洗干净;
用清洗液清洁座便器内壁,用座便器毛球洗擦,然后用清水冲洗;
用有效的消毒水依次对座便器面盖、坐板、水箱、座便器外壁、内壁进行消毒。
抹干用具甲法用一条毛巾由里而外抹洗手盆、洗漱台台面,然后由上而下抹镜面、墙壁。
用另外一条毛巾由里而外抹浴缸,然后而上而下抹墙壁及浴缸外壁。
用第三条毛巾依次抹座便器坐板、面盖、水箱座便器上缘和外壁。
最后用第三条毛巾抹干地面。
乙法用一条毛巾首先由里而外抹洗手盆和浴缸内壁,然后抹镜面、墙壁、洗漱台台面、浴缸墙壁和浴缸外壁。
用第二条毛巾依次抹座便器坐板、面盖、水箱、座便器上缘和外壁。
最后可用第二条毛巾抹干地面。
补充物品:
先补充巾类,后补充易耗品。
3.注意事项和要求:
清洗洗手盆、浴缸和座便器用的用具应分别存放,不能混淆。
清洗座便器所戴的橡胶手套必须与清洁其他用具时所的橡胶手套不同。
两对手套必须用不同颜色区分。
所有抹布用后必须马上更换,不能用作下一卫生间的抹布。
消毒药的浓度和消毒时间一定要达到卫生要求,使用含氯消毒药时,有效氯应达200mg/l,作用时间不少于5分钟,或有效氯达300mg/l,作用时间不少于2分钟。
使用其他消毒药时,必须按使用说明用。
所有消毒药和清洁液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在抹干用具的方法中,有条件的单位应采用甲法。
旅业客房清洁卫生操作规程1.客房清洁准备工作:
检查客房清洁车内的各类布草、客用品、抹布、清洁用品等(包括马桶扫、百洁布、胶手套、清洁消毒剂)是否齐备,然后将客房清洁车和地板清洁用具推至需清洁房门口并紧靠房门。
2.客房清洁操作程序通风换气:
拉开窗帘,开启空调及排气系统,或开窗通风换气。
清出不洁物品将客房供客人用的各类布草、盆桶、拖鞋、杯具、冷热开水瓶等撤出,清倒垃圾。
清理完毕后洗手。
整理床铺:
从客房清洁车取出洁净布草,按顺序换上床单、被套、毛毯、枕套,最后铺上床罩。
清洁除尘清洁电话:
用干净抹布,从话简到机身电话抹干净,然后用消毒剂对话简进行消毒,或更换新的电话消毒膜(按产品设计要求定期更换)。
清洁家具及室内物品:
从房门开始按顺序用另一套干净抹布从高到低将家具内外、窗台、灯具、电器、玻璃窗等抹擦干净。
清洗垃圾桶及烟灰盅:
将垃圾桶及烟灰盅清洗干净、抹干后放回原处。
地面清洁:
吸尘或湿式拖地。
完毕后洗手消毒补充物品:
补充食品、饮料和各类房内客用品。
清洗卫生间首先换上卫生间清洗专用衣,有条件的酒店最好是设立卫生间清洗专人。
然后按《旅业客房卫生间清洁操作规程》进行。
3.客房杯具的洗消:
由专人按《旅业客房杯具洗消操作规程》在专用的杯具洗消间内进行。
4.客房空调及排气系统保洁对空调系统的回风口、出风口和滤进行定期清洁。
两周内不少于一次保洁,并保持干净。
对客房及其卫生间的排气扇进行定期清洁,两周内不少于一次保洁,并保持干净。
5.客房地毯保洁对客房内及过道的地毯必须进行定期清洁,应两周不少于一次保洁,并保持干净。
6.注意事项客房内供客人用的食品、化妆品,必须分别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各清洗过程中所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空气清新剂及有关用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清洁过程不同用途的清洁工具、手套、衣物等,应按规定分隔存放,以免交叉污染。
公共场所杯具清洗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1.设置及要求:
洗消间内布局必须严格遵守“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管”原则而设立。
流程要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洗消间必须建在清洁、卫生、供水方便,远离厕所和其他有害污染源的地方。
严禁防止“四害”及其他有害昆虫的进入。
洗消间面积应与场所规模相适应,但最小应不得低于3m2。
洗消间必须独立专用,通风换气良好。
并按流程设立前置工作台、洗涤池、过水池、药物消毒池(或消毒柜)、后置工作台、保洁柜。
各池应有明显标志。
各池容积应与洗消量相适应。
工作台面和各池应采用不锈钢或瓷砖,要便于清洗,不易积垢。
前置工作台用于存放未清洁杯具,后置工作台用于存放清洁后待消毒杯具。
杯具保洁柜内壁必须采用瓷砖或易于清洗、不发霉的材料,保洁柜必须带门,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容量应不小于日常用量的2倍。
洗消间内四周墙壁应贴瓷砖做墙裙,高度不低于米:
地面应采用防潮、防滑材料,并有一定坡度(不少于3%),易于排水。
各类场所的杯具应选用高温消毒方法。
装载脏杯与干净的容器必须分开使用,且标注清晰,不得混用,并当天清洗消毒。
2.洗消程序清晰:
清倒杯中残渣及茶水,然后在洗涤池中用洗洁液清洗,并注意洗刷杯口。
过水:
在过水池中用清水漂洗杯具。
消毒洗碗(杯)机洗消:
按洗碗(杯)机的使用方法操作。
高温消毒:
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
煮沸、蒸汽消毒应保持100°
C,消毒时间不少于15分钟:
远红外线消毒(如远红外线消毒柜)应控制温度100°
C,消毒时间不少于15分钟。
药物消毒:
在药物消毒池内,将杯具完全浸泡如药液中,药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药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mg/l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当浸泡有效氯含量低于200mg/l,应更换药液或加药使有效氯达到250mg/l。
保管采用高温消毒:
消毒后的杯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采用药物消毒:
消毒后的杯具应倒置(不得超过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消毒柜同时兼作保洁柜:
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杯具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
凡新置入杯具后应立即消毒。
保洁柜内的必须每天清洗、消毒:
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每天更换、清洗和消毒。
3.注意事项:
所使用的清洗液和消毒药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
使用单位应保存上述批件的复印件备查。
各类杯具的总数量应不少于设计最大可容量的3倍。
公共场所拖鞋清洗消毒卫生操作规程 1.设置及要求应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
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
备有橡胶手套、消毒药物、水源等。
2.操作程序清洗:
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
过水:
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
消毒:
在药物池或药物桶中,将拖鞋完全浸泡在药液中,药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必须按药物使用说明严格操作。
用含氯消毒药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100-500mg/l,浸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用2%戊二醛应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保管:
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凉置10至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
3.注意事项所使用的清洁液和消毒液必须是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合格产品,并在批准的有效期内。
消毒药的浓度和消毒时间一定要达到卫生要求。
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单位员工与宾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单位的发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
工作目标 1.
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广大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
完善各项卫生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
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在我单位的发生和蔓延。
二、
组织管理 1.
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检查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卫生安全”防控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关于卫生安全工作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卫生紧急预案,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预防措施,开展对员工的卫生宣传教育,如出现群体性呕吐、腹泻等症状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情况。
2.卫生安全防控领导小组的职责 本单位卫生检查管理组,负责指挥本单位预防卫生安全工作。
领导小组由经理担任组长,成员由――――组成,具体负责指挥和落实本单位卫生安全预防工作。
卫生安全检查管理的主要职责: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安全紧急预案。
三、应急措施 1.
如发生群体性中毒及传染病等情况,在通知医生的同时立即报告师市疾病控制中心和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电话:
6350886)。
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急处理后,立即护送到医院或电120急救进行治疗。
立即停止各种活动,并保留现场,以便查清原因。
4.
对事件发生源头要按疾病控制中心专家的指引进行现场消毒。
现场主管要立即到现场指挥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包括传媒的采访)工作。
5.
保安立即到门口指挥和引导车辆配合急救,同时要提高警惕严防意外事故发生或不良分子的破坏行为,必要时经主管批准取得公安部门的配合。
6.
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整改。
四、保障措施 1.
认真总结卫生安全预防的经验与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卫生部门的指引下,制定确实可行的卫生安全防控工作预案。
成立卫生检查管理组负责单位卫生安全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工作。
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用于改善本单位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6、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
专用具单独存放,并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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