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核准外工业企业投资零审批准入条件及前置事项承诺指导标准试行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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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亩均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
(2)项目完成建设后,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未达标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乡街道、上卢管理处、经济开发区按规定没收建设保证金的50%,同时用地单位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则全额退还。
(3)项目投产后,其主要经济指标低于承诺约定25%以上的,或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为红色以下、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列入企业绩效评价C类,限制企业扩建,实行企业重点监管,不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企业须按承诺约定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对继续违法从事建设或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2.能耗限额标准未达标的
根据《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第十九款规定,项目试生产6个月后进行能源利用后评价,对实际能耗运行水平高于节能评估文件中能耗水平10%以上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3.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4.安全生产未达标的
对安全生产未达标的,按相关规定,限期停产整顿。
如经过停产整顿,还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申请吊销相关许可。
二、前置事项承诺标准
(一)环保方面
1.选址要求
(1)项目选址须符合《东阳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2)项目选址应在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污水可达标入网。
(3)无生产废水,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须符合全市水环境整治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环保措施要求
(1)需使用热源的项目,应当采用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轻质燃油等清洁能源。
(2)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建设项目实施后,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质量要求或维持现状。
(4)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一般固废有明确的处置去向;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及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执行标准要求
(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控制要求,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其总量平衡指标应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总量削减比例,并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4)建设项目如涉及行业准入标准的,按国家、省级行业准入标准和行业整治验收要求执行。
4.程序要求
(1)建设项目技改扩建项目,其原有项目须通过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须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本(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所及范围内公示),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召集专家和有关公众代表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3)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须向环保部门提交有相应法定资质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备案;
(4)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3个月内向环报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年;
(5)建设项目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后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5.日常管理要求
(1)企业须制订各类环境事故风险的防范对策和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2)企业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好各类生产设备的管理、日常维护,若污染治理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必须及时停产检修。
(3)在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情形,建设单位要重新向环保部门备案;
(4)未落实以上承诺的,愿意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安全方面(涉及危化企业的)
1.承诺标准
(1)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展规划;
(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
(3)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5)建设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和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及图纸进行施工。
(6)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7)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10)从业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等相关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开车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装置和试生产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论证和检查;
(12)建设项目试生产后,在承诺时间内申请“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13)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生产。
在取得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
2.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达不到承诺标准,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节能方面
1.承诺通用标准
(1)项目不属于国家政策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65吨标准煤/万元的要求;
(3)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4)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5)建立能源统计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2.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追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按照《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第十九款规定,项目试生产6个月后进行能源利用后评价,对实际能耗运行水平高于节能评估文件中能耗水平10%以上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四)施工图审查(消防与其合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测绘、检测、图审等单位;
(3)提供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
(4)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做好白蚁防治工作;
(5)项目须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样定位、竣工测量及房产测量,并在建筑施工至±
0.00时,主动向规划部门提出验线复核;
(6)项目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人员保险)手续。
2.联审前置事项及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有效批文;
(2)规划条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附有坐标土地界址图);
(4)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
(5)高层建筑日照分析(周边存在住宅、学校、医院等需要日照分析的项目);
(6)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白蚁防治合同,以及施工人员保险;
(7)建筑面积申报表。
3.联验前置事项及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项目竣工图(含合法变更的图件);
(3)工程项目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资料;
(4)竣工测量、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均含电子版);
(5)规划验线报告;
(6)消防备案或验收报告
(7)防雷验收报告。
4.违规情况及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违反承诺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此影响工程项目验收及交付使用的,所有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2)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消防审核
(1)申请单位对申报消防备案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消防安全各单项要求
①建筑类别
对建筑的规模、高度和定性属实,火灾危险性分类准确。
②总平面布置
根据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科学确定防火间距;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③防火分区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④安全疏散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⑤消防水源、消防设施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进水管路不应少于两路,且应为正式供水。
⑥消防电源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负荷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但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供电方式应为正式供电。
(1)违法责任
消防设计审核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验收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消防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以下罚款。
(2)降低标准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防雷装置审核
(1)企业建设建(构)筑物或其防雷装置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最新版)的一、二、三类防雷建设标准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等有关防雷规范(最新版)设计;
(2)项目属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须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3)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技术评价,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书》;
(4)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建筑物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测,并出具《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5)气象观测场周边8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须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涉及气候资源开发(如风能、太阳能等)须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企业达不到承诺标准,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指导标准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附表
东阳市核准外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
分行业准入指导标准
序号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亩)
建筑容积率
亩均应缴
税金
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1
农副食品加工业
≥200
≥1.0
≥8.0
≤0.65
2
食品制造业
≥20.0
3
纺织、服装制造业
≥1.2
≥15.0
4
皮革、箱包制造业
≥16.0
5
家具制造业
≥10.0
6
造纸及纸制品业
≥0.8
≥11.0
7
印刷业
≥310
≥22.0
8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1
≥9.0
9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00
≥0.6
10
医药制造业
≥330
11
化学纤维制造业
12
橡塑制品业
≥0.9
13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40
≥0.7
≥12.0
14
金属制品业
≥260
15
机械设备制造业
≥270
≥13.0
1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7
通信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
≥340
≥21.0
18
其他制造业
≥220
注: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控制指标按其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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