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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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
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
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
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
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
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港,通常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
中介公司:
在国际税法中进行利益传输的公司
滥用国际税法协定,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法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法利益
资本弱化:
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
预约定价协议:
又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国际税法协定:
广义上讲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法问题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协议;狭义上讲,即国与国之间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国际税法的本质(内涵)
即国家之间的税法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法权益划分问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协调关系,有两方面:
⑴合作性协调⑵非合作性协调
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面临的新形势)5个发展趋势: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法竞争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3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税法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4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法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5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法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法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国际税法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研究对象:
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
内容:
税法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及其防范、国际税法协定、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问题
国际税法和国家税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税法体现一种国际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在税法权益分配方面所发生的关系。
国家税法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所进行的一种强制课征,是一国政府与其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联系:
1.国家税法是国际税法的基础;2.国家税法受国际税法的影响。
区别:
1.国家税法是具体的课征形式,国际税法是税法问题与现象;2.国家税法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法分配,国际税法则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3.两者划分的税种也有区别。
税法管辖权的种类
概念: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种类:
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各国税法管辖权的现状
现状:
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做法;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等国家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住所居所停留时间)
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居所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停留时间标准:
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法居民。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分(长期与非长期居民)
自然人居民分为长期和非长期居民,两者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但是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1.约束对自然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⑴长期性住所⑵重要利益中心⑶习惯性住所⑷国籍。
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确定。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法人是指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
1.注册地标准:
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法律性重复征税与经济性重复征税,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法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是法律性重复征税。
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是经济性重复征税。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由不同国家的税法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之上引起。
这种交叉重叠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两国同种税法管辖权交叉重叠,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
2.两国不同种税法管辖权交叉重叠,具体又分为三种:
⑴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⑵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⑶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第一种最为普遍
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主要内容有: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
各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有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一般以前者为最终确定标准。
2.劳务所得:
个人劳务活动分为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3.投资所得:
对投资所得中的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一般采取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收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的做法。
不同税法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
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的区别(适用范围)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以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分配的税法抵免。
国际双重征税消除的原则、限制条件
原则:
承认收入来源地国际的优先征税权,同时确保居住国的政府的正当税法权益不受影响。
在此条件下由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境外已税所得采取消除双重征税办法。
国际双重征税消除的限制条件:
1、纳税人主体是居住国的居民2纳税客体:
境外已税所得3税种:
所得税(财产税)
国际避税的成因
主观上,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法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
客观上,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法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法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法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法协定的大量存在。
4涉外税法法规中的漏洞。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其中部分国家和地区也不征任何财产税。
这类避税地通常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
巴哈马、百慕大群岛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瑞士、列支敦士登。
3.所得课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巴拿马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法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如卢森堡。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法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例如荷兰,比利时等。
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模式)
1.政治和社会稳定,这是成为避税地的前提条件。
2.交通和通信便利,这是应具备的“硬件”之一。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跨国关联企业制定转让价格的方法
1.以成本为基础定价,其具体做法包括直接按企业的内部成本定价。
2.以市场为基础定价,其具体做法包括直接按市场价格定价。
3.关联企业之间协商定价。
转让定价的非税目标除国际避税外。
主要方面:
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
3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
6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
7果跨国公司的居住国实行归属抵免制的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多纳税就可以多冲抵一部分最终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2滥用国际税法协定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资本弱化6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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